根据所谓的内幕交易法规(《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 166 条),禁止在有关证券发行人业务的公司信息公开之前买卖此类证券。《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166 条)和《金融商品交易法施行令》(第 28 条和第 29 条)具体列举了什么样的公司信息构成重要事实。即使对于此类公司信息,内阁府条例也规定了销售额和资产比较数字等标准,并排除了被认为对投资决策影响不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