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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手机版 确保适当披露公司信息

依照《证券上市规则》第二部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审查,旨在确保上市公司披露公司信息的适当性,并在认为必要且适当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公司信息的适当性。公司重要信息的披露将从以下角度(1)至(5)进行。

  1. 披露的时机是否合适?
  2. 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属实。
  3. 披露的信息是否缺少被认为对投资决策重要的信息。
  4. 所披露的信息是否不会造成投资决策的误解。
  5. 是否存在其他缺乏适当披露的情况。

如果东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东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对上市公司进行询问,则有义务立即、准确地报告该询问。此外,受东京证券交易所委托进行自律监管服务的日本交易所自律公社(以下简称“JPX-R”)也将进行类似询问。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 JPX-R 的询问,就像应 TSE 的要求一样。

[证券上市规则第415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