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2条,《金融工具与交换法》第1款规定,在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发行公司和内阁订单规定的其他法规必须从会计审计师那里获得审计证书,以获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他财务文件,并根据适用于金融工具和法案和法案。有关此审核的审计报告将附加到证券报告等,并且会计审计师表达的意见称为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