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交易法》第 193-2 条第 1 款规定,在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发行人以及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实体,必须获得会计审计师对根据《金融工具交易法》规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文件的审计证明。有关本次审计的审计报告将附在证券报告等中,会计审计师在其中发表的意见称为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