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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书面誓言而重新审查的除名标准
上市公司在申请首次上市或分部转让时,提交的文件含有虚假陈述,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司已提交的无遗漏、真实填写书面承诺的行为的,适用退市标准;当东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某上市公司不符合首次上市标准或分部转让标准(以下简称“首次上市标准等”)时,根据与首次上市标准相同水平的标准进行的审查,该上市公司在指定后一年内不具备上市公司资格。
- 当上市公司被发现违反书面誓言、不符合首次上市标准等情况时,公司将进入宽限期。当上市公司违反提交的书面誓言内容,东交所认为该上市公司不符合首次上市标准等时,东交所将告知投资者,该上市公司将进入宽限期接受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首次上市标准的同等标准。宽限期为一年。
- 当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申请审核并被认为符合初始上市标准相同水平的标准时,宽限期将被解除。当审核结果表明一家上市公司符合与初始上市标准相同的标准时,该公司将维持其上市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宽限期将被取消。
- 当上市公司在宽限期的最后一天接受审核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首次上市标准时,该公司将被指定为监管证券TSE 将通知投资者,自宽限期最后一天的次日起,该发行被指定为监管(审查)证券。当上市公司经审核被认为符合首次上市标准的同等标准时,维持其上市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东京证券交易所将取消该发行为监管(审查)证券的指定。
- 在宽限期内未提出审核申请,或者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将发行的股票指定为监管证券后,经审核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初始上市标准的,则判定为退市,并将该公司指定为退市证券。上市公司可以在宽限期最后一天之前申请审查。如果没有提交审查申请且宽限期已结束,东京证券交易所将决定退市并将该发行指定为退市证券。宽限期结束后,当检查结果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初始上市标准时,东京证券交易所将决定退市,并将该发行指定为退市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