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手机版 上市系统(优先股等)
优先股和子公司挂钩股息股票的上市系统
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TSE”),上市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如优先股和子公司关联股息股票(以下简称“优先股等”),可以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 3 部分(优先股等)上市,并与普通股区别对待 股票。
除本页外,请参阅《优先股上市指引等》。优先股上市时适用的上市审核标准、及时披露标准、退市标准、上市相关费用等。
此外,优先股等首次上市申请所需的文件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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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优先股等上市,优先股等的发行详情和其他事项必须符合《证券上市规则》(优先股等)第3部分规定的标准。
特别是优先股等在利润分红、剩余资产分配、股份注销、普通股转换权等条件、投票权等方面具有与普通股不同的特殊性,因此我们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前景和信息披露的适当性。
东京证券交易所批准优先股等新上市时,会通知金融厅长官。
上市优先股等的市场分类(主要市场、标准市场、成长市场)与普通股的市场分类相同。
实际的评判标准如下。
| 项目 | 标准内容 | |
|---|---|---|
| 发行公司属性 | 优先股等的发行人为上市公司 | |
| 优先股所有者数量等 | 预计上市时员工人数将达到400人或更多 | |
| 流程津库存表达式 | 流通股数量 | 预计上市时数量将达到2000台(注)或更多 |
| 流通股市值 | 上市日流通股市值预计在10亿日元以上 | |
| 指定转学机构 | 优先股等须在指定记账过户机构办理记账过户业务,或预计在上市时办理 | |
| 转移限制 | 优先股等转让不存在限制,或者上市时有可能不存在限制 | |
| 每单位股份数量 | 上市时预计每单位股数为100股 | |
| 盈利能力 | 优先股等的发行人预计将记录足够的利润,以从与优先股等相关的盈余中支付股息 | |
| 披露的适当性 | 处于可以适当披露优先股等详细信息、公司详细信息等的情况 | |
| 其他 | 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上市不被视为不适当 | |
- 1股,采用单位股份制时为1股,不采用单位股份制时为1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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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优先股等具有与普通股不同的产品特性,发行优先股等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二部第四章第二节(及时披露公司信息等)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对优先股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适当地披露(及时披露), 等情况出现。
因此,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3部分(优先股等),东京证券交易所要求优先股等发行人在以下情况下披露详细信息:
| 项目 | 何时需要披露 | |
|---|---|---|
| 来自行人到哟俄采取增益 | 发行人收购等政策 | 公布财务业绩(包括中期业绩公告)时(须披露上市优先股收购等政策详情) |
| 收购政策的变化 | 如果我们决定更改最近宣布的收购政策(注) | |
| 儿童凯煞任动作海这个库存 | 与目标子公司相关的决策 | 当决定与子公司挂钩股息股票相关的子公司(目标子公司)业务执行的机构决定了与目标子公司的运营、业务或资产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包括对子公司挂钩股息股票的投资决策影响较小的事项)(包括决定不执行与子公司挂钩股息股票相关的事项的情况) 决定) |
| 与该子公司相关的事实 | 发生与目标子公司的运营、业务或财产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包括对子公司关联股息股票的投资决策影响较小的事项) | |
| 目标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 确定目标子公司的营业年度、中期会计期间、合并会计年度或中期合并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详细信息时 | |
| 目标子公司业绩修正 | 适用 当适用子公司新计算的预测值或当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与最新发布的关于子公司销售额、营业收入、普通收入的预测值(如果没有此类预测值,则为上一会计年度公布的实际值)相比存在差异(仅限于对子公司关联股息股票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预测值)时, 或净收入,或盈余股息 | |
| 目标子公司季度业绩汇总 | 当目标子公司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季度业绩概览已经确定时 | |
| 目标子公司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及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 在公布一个财年的财务业绩时,请及时 | |
| 与目标子公司相关的母公司等相关事项 | 在公布一个财年的财务业绩时,请及时 | |
| 与目标子公司的合并子公司相关的事实 | 有关该子公司的合并子公司的运营、业务或资产的重要事实(不包括对子公司关联股息股票的投资决策影响较小的事项) | |
- 收购优先股等决定,自然需要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二部第四章第二节(及时披露公司信息等)的规定进行披露。
下架
优先股等流通的绝对数量不足,难以形成公平价格,或者上市发行人发行的普通股符合《证券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二部规定的退市条件的,优先股等将被退市。
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如果优先股等存在退市风险,东京证券交易所将把优先股分配为监管证券并公布这一事实。股票作出退市决定的,自作出退市决定之日起,被指定为退市股票,经过一定时间后,予以退市。
《证券上市规则》第3部(优先股等)规定的优先股等退市的理由如下。
| 原因 | 目录 | |
|---|---|---|
| 违反上市协议(注1) | 如果您签订了有关优先股上市等的重大合同 | |
| 普通股退市(注1) | 优先股等发行人发行的普通股符合《证券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二部规定的退市条件时 | |
| 优先股所有者数量等 | 当人数少于 400 人且一年内人数没有增加到 400 人或更多时 | |
| 流程津库存表达式 | 流通股数量 | 当数量低于 2,000 单位且一年内没有增加到 2,000 单位或更多时 |
| 流通股市值 | 金额低于10亿日元且一年内未增加至10亿日元以上时 | |
| 生命周期到期 | 作为优先股等的存续期限到期时 | |
| 交易量(注2) | 当月平均交易量低于 10 单位且在 6 个月内没有增加到 10 单位或更多时 | |
| 指定转学机构 | 优先股等不再办理指定记账过户机构的记账过户业务 | |
| 转移限制 | 如果决定限制优先股转让等 | |
| 获取全部 | 优先股等的发行人收购所有优先股等时 | |
| 其他 | 本所认为出于公共利益或保护投资者的需要,应当将优先股等退市的情况 | |
- 如果满足上述任何条件,所有股票如优先股(如果有多只股票上市)都将被摘牌。
- 若规定优先股等发行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本所认为适当)将收购或可以收购上市优先股等的,则不适用交易量标准。
买卖系统
交易系统请参见交易系统(境内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