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管理端 上市(优先股等)
优先股等上市规定
优先股等(即非参与优先股和子公司关联股息股票)的上市规则在《证券上市规则》第3部分中规定。
初始列表
优先股等上市时,该优先股等的发行详情及其他事项需符合《证券上市规则》第三部分(优先股等)规定的标准。
东京证券交易所特别审查优先股等上市公司盈利前景和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因为优先股等在利润股息、剩余资产分配、股份注销、普通股转换权等条件、投票权等方面将具有与普通股不同的特殊适销性
当 TSE 批准优先股等首次上市时,它会通知金融厅专员。
上市优先股等的细分市场(主要市场、标准市场或成长市场)将与普通股相同。
实际审查标准如下。
| 项目 | 标准 | |
|---|---|---|
| 发行人的状态 | 首次上市申请的证券发行人是具有权利的上市投票股票的发行人。 | |
| 盈利能力 | 首次上市申请的证券发行人预计将记录利润以支付足够该证券的盈余股息。 | |
| 披露公司信息等的适当性 | 发行人处于可以适当方式披露公司信息等的状态。 | |
| 股东数量 | 预计上市时持有1股以上优先股等的股东数量将达到400人以上。 | |
| 流通股 | 流通股数量 | 预计上市时流通股数量将达到2,000股*以上。 |
| 流通股市值 | 截至上市日的流通股市值预计将达到10亿日元以上。 | |
| 股权证书表格 | 优先股等股票按照本所规则编制。 | |
| 指定记账转运机构处理 | 此类担保须接受指定记账转账机构的记账转账操作,或可能在上市时进行。 | |
| 股份转让限制 | 与首次上市申请相关的优先股等的转让不受限制。 | |
| 其他 | 本所从公共利益或者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1股,采用股份制时,指每一股的股数,不采用股份制时,指每股股数(下同)。
及时披露
由于优先股与普通股性质不同,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二部分第二节(及时披露公司信息等)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出现可能对优先股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时,及时、适当地进行披露(及时披露)。
因此,东京证券交易所要求优先股发行人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3部分(优先股等)披露以下信息。
| 项目 | 何时需要披露 | |
|---|---|---|
| 发行人收购 | 发行人的收购政策等 | 公布财务业绩(包括中期财务业绩)时(有关收购上市优先股等政策的详情必须披露。) |
| 收购和其他政策的变更 | 如果公司决定更改其最近宣布的收购政策* | |
| 子公司挂钩股息股票 | 与目标子公司相关的决策 | 如果决定执行与子公司挂钩股息股相关的子公司(目标子公司)业务的机构决定有关目标子公司的运营、业务或资产的重要事项(不包括对子公司挂钩股息股的投资决策影响微不足道的事项)(包括该机构决定不执行与该等事项相关的事项的情况) 决定)。 |
| 与目标子公司相关的事件事实 | 与目标子公司的运营、业务或资产相关的重要事实(不包括对子公司关联股息股的投资决策影响可忽略不计的事实) | |
| 目标子公司的财务业绩详情 | 当目标子公司的会计年度或中期会计期间或合并会计年度或中期合并会计期间的账目已最终确定时 | |
| 目标子公司财务业绩修改 | 如果新计算的目标子公司本财年的销售、营业收入预测或财务结果与最近公布的预测(或在没有此类预测的情况下,公布的上一财年的实际结果)相比存在任何差异(仅限于对子公司相关股息份额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差异), 目标子公司的普通收入或净利润,或留存收益股息 | |
| 目标子公司季度业绩摘要 | 目标子公司本财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季度财务业绩最终确定时 | |
| 标的子公司公司治理基本政策及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 及时公布一个财年的财务业绩时 | |
| 与目标子公司相关的母公司等事项 | 及时公布一个财年的财务业绩时 | |
| 与目标子公司的合并子公司相关的事件事实 | 与目标子公司的合并子公司的运营、业务或资产相关的重大事实(对与子公司挂钩的股息股票的投资决策影响可忽略不计的事实除外) | |
- 收购优先股的决定自然需要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二部分第二节(及时披露公司信息等)的规定进行披露。
退市
优先股等的流通绝对量不足,难以形成公允价格,或者发行人的上市公司发行的普通股符合《证券上市规则》第二部第六章规定的退市条件时,优先股等将被退市。
如果存在优先股等可能落入退市标准的风险,东京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将优先股分配给监管证券来表明这一事实。优先股作出退市决定的,自作出退市决定的次日起划入退市证券,并在一定期限后退市。
《证券上市规则》第三部分(优先股等)规定的优先股等退市原因如下。
| 项目 | 标准 | |
|---|---|---|
| 违反上市协议等* | 发行人严重违反优先股等上市协议的案件 | |
| 普通股退市* | 优先股等发行人发行的普通股符合《证券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二部规定的退市条件的情形 | |
| 股东数量 | 股东人数少于400人且持续一年以上时 | |
| 可交易股 | 流通股数量 | 当流通股数量少于2,000股且持续一年以上时 |
| 流通股市值 | 流通股市值连续一年低于10亿日元时 | |
| 剩余期限到期 | 优先股等剩余期限到期的情况 | |
| 交易量* | 当六个月平均每月交易量低于 10 单位时 | |
| 取消指定记账传输机构的处理 | 证券不再接受指定记账转账机构的记账转账操作的情况 | |
| 其他 | 本所认为有利于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者保护的情形 | |
- 上市优先股等的发行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该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等所有证券均应摘牌。
- 有规定上市优先股等的发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或可能收购该上市优先股等的情况(限于本所认为适当的情况),不适用退市标准中的交易量标准。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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