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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皇冠登录 买卖监管

卖空法规摘要

卖空是指在不拥有证券的情况下出售证券或借入证券。卖空包括融资融券,但卖空还包括向股东借入股票并在融资融券以外的市场上出售。

卖单 实际销售 出售您拥有的股票等
卖空 保证金交易以外的卖空 通过与股东谈判或签订合同借入股票等进行卖空
保证金交易卖空 客户通过向证券公司借用股票等进行卖空

根据《金融工具和交易法》以及《金融工具和交易法强制令》(以下简称“强制令”),此类卖空行为须遵守披露和确认、价格监管以及余额报告义务等义务。

 
关于东京证券交易所对卖空法规全面审查的回应 PDF
有关卖空法规全面审查的常见问题解答 PDF
 

澄清和确认的义务

委托卖单时,需明确标明该订单是否为卖空。接受申报的交易参与者必须向交易所明确表明是否为卖空交易。 (执行令第26-3条)

 

价格监管

当股价上涨时,禁止以低于最近公布价格的价格卖空;当股价下跌时,禁止以低于最近公布价格的价格卖空。 (执行令第26-4条)
具体如下。

价格趋势 说明 具体示例
100日元→101日元 由于股价正在上涨,禁止低于最新公布价格(101日元)的卖空 可以卖空 102 日元
可以卖空 101 日元
不允许卖空 100 日元
102日元→101日元 由于股价处于下跌阶段,禁止低于最新公布价格(101日元)的卖空 可以卖空 102 日元
不允许卖空 101 日元
不允许卖空 100 日元

此外,这种价格监管并不总是适用,但引入了一种“触发方法”,仅当价格比标准价格下降 10% 或更多时才会激活。

具体来说,如下图所示,如果价格较标准价格下跌10%或以上,则从该时刻起直至次日交易时段结束,价格将启动监管,次日价格将恢复不监管。请注意,如果价格连续几天下跌10%或以上,则将连续实行价格限制。

当天 第二天 后天
无限制 受限 无限制

与标准价格相比减少 10%
   

实际触发触发的股票列表每天都会在网站上发布。

 

余额报告

如果空头利息水平达到一定水平,客户将需要向其经纪公司提供余额信息。收到报告的交易参与者必须向交易所报告其余额信息。 (执行令第26-5条)

这一级别是《内阁府有关证券交易等监管的条例》中规定的。 (以下简称《条例》),卖空余额达到已发行股份总数02%以上的,应当报告。交易所在其网站等上公布了已报告的融券余额占流通股总数05%以上的比例。

 

卖空法规的豁免

鉴于每项交易的性质,以下与股票相关的交易不受内阁府条例规定的约束。请注意,以下内容是部分摘录,因此请检查政府法令等以了解详细信息。

  免除澄清和确认义务 价格监管豁免
不符合余额报告条件
发行日期交易



ETN(仅限委托证券为外国或外国人发行的证券者)



出售购买的证券并用购买的证券进行结算时



出售借出的证券时,并且明确它们将在结算前归还



场外竞价交易(ToSTNeT 交易)


 
在附有股票取得权的债券、股票取得权凭证、与股票有关的受益凭证、可交换债券、附有选择权的股票所附的股票取得权金额内出售,或因行使附有取得条款的股票而获得的股票数量而出售



在股票分割等情况下,在配股数量等范围内出售、无偿配股、合并、公司分立、证券交易所、股票转让、股票交割、盈余分红



在通过提供、销售等方式获得的数量范围内进行销售



出售在发行交易中购买的股票



因名称变更、交易单位变更、损坏/污损/商品名称变更而导致的信息



非机构投资者(个人等)的融资融券(限制在50单位以下)
 

以 VWAP 价格购买时卖空相关股票等
 

行使附有股票收购权的公司债券、股票收购权凭证、股票相关受益凭证、可交换债券或附赎回权股票的权利时的套利和对冲交易
 

利用证券期货交易或证券指数期货交易进行套利交易和对冲交易
 

证券期权交易套利、对冲交易
 

 

有关公共增资的卖空规定

2011年12月,修订《金融商品交易法施行令》,实施与公共增资相关的卖空规定(施行令第26条之6)。根据该规定,增资公告后、新股发行价格等确定前进行融券的,不得以增资取得的证券结算融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