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端 执法措施
与及时披露/公司行为准则相关的“改进报告”/“改进状态报告”“
上市公司违反《企业行为准则》中有关及时披露或“应注意事项”的规定,东交所认为亟需改进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包含其背景和改进措施的改进报告。
此外,在上市公司提交改进报告的情况下,东京证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首次提交后6个月后及时提交包含改进实施措施情况和运营情况的改进情况报告。
[与证券上市规则第 504 条、第 505 条相关]
此外,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严重违反上市协议而被摘牌。
- 上市公司未回应提交改进报告的请求
- 尽管要求上市公司提交改善报告,但东京证交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状况没有改善的希望
[《证券上市规则》第 601 条第 1 款第 10 项 a 项和《证券上市规则执行规则》第 601 条第 8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
取消指定为特别警报证券后的“改进状态报告”
如果东证所认为有必要,东证所将要求被取消指定为特别警示证券的上市公司在取消指定后的五年内提交改进状态报告。改进状况报告将报告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状况。
[与证券上市法规相关。规则 505-2]
有关文件提交等的“改进报告”
上市公司未按照《证券上市规则》适当提交文件的情况下,当东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改进的必要性较高时,可以要求提交包含其背景和改进措施的改进报告。
[与证券上市法规相关。规则 506]
与第三方分配相关的保证相关的“改进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未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 422 条的规定或此类保证适当报告所发行股票的转让情况,东京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该上市公司提交包含其背景和改进措施的改进报告。
[与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则 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