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京证券交易所
  • 大阪交易所
  • 东京商品交易所
  • JPX 市场创新与研究
  • 日本交易所法规
  • 日本证券结算公司

新2网址 投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

截至 2022 年 8 月底的基础设施上市基金都是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主要是太阳能发电设施)的基金。

下面对此类基础设施基金特有的、应特别注意的投资风险进行说明。
请注意,以下信息基于截至 2022 年 8 月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则,可能会因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则的后续修订而发生变化。投资个别基础设施基金时,请在确认各基础设施基金提供的披露文件及其他信息后,自行承担风险。

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计划

为了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并提高日本的能源自给自足能力,政府制定了各种计划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引进。特别是,下文所述的上网电价(FIT)和上网溢价(FIP)计划是支持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发电的运营商的收入的计划,而电力生产商作为承租人的收入是租金收入的来源。它们也是基础设施基金的重要计划,基础设施基金利用发电机的收入作为租金收入的来源,以支持其收入。此外,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正在利用政府补贴建设,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引进。

这些计划的特征和可享受的帮助和支持的内容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每个计划的应用。根据这些计划建设和运营的发电项目在实施时受到其限制,因为它们需要满足使用该计划的要求,并遵守该计划规定的规定和指南。因此,在投资上市基建基金时,有必要了解该基建基金投资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适用的方案细节,以及其中蕴含的风险。并且,在不适用FIT计划的情况下(包括适用FIP计划的情况),售电和环境价值有多种方法和条件,因此有必要了解这些方法和条件。

此外,在开展发电业务时,无论是否适用 FIT 或 FIP 计划,都必须遵守《电力业务法》和其他有关电力公用事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安全、维护、管理和处置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广域运营促进组织和一般输配电公用事业公司制定的法规和条款和条件, ETC。

上述制度和规则可能因国家政策、国际形势、市场趋势或其他原因而变更或废止。此类变更或废除可能会影响发电业务的盈利能力和业务连续性。

即使 FIT 和 FIP 计划发生变更或废除,我们也假定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变更或废除时已批准并正在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不会受到影响。然而,由于该制度的改变或废除,新开发和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数量可能会减少。此外,即使开发或建设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这些设施的盈利能力也可能下降,从而不适合投资。因此,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基建基金收购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可能会受到阻碍。

此外,与上述假设相反,如果FIT或FIP计划的变更或废除影响到已开始运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则作为承租人的电力生产商可能无法继续其发电业务,或者可能无法在与以前相同的条件下从电力公司获得售电收入。如果这些情况真的发生,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已持有的投资组合中的租金金额可能会随着售电收入而减少,或者与售电收入无关的租金支付可能会因缺乏支付租金的资金而被推迟。因此,上市基建基金的租金收入可能会减少,最终可能对上市基建基金及其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与上网电价补贴 (FIT) 计划相关的风险

J-REITs 所不具备的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一个特点是其租金收入来源,即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承租人的售电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称为 FIT 计划的法律体系的支持。

FIT 计划基于《关于电力公司从可再生能源采购电力的特别措施法》(2011 年 8 月 30 日第 108 号法,包括后续修正案)。这要求电力公司在固定采购期限内以固定采购价格购买经经济产业省批准用于其发电业务计划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产生的电力。电力公司的部分购电成本以征费的形式向电力用户收取,因此电力用户是引入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最终成本承担者。

由于上市基建基金拥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基本都获得了上网电价补贴认证,承租人向上市基建基金租赁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并开展发电业务,可以从电力公司获得稳定、持续的售电收入。因此,上市基建基金将能够基于售电收入获得稳定、持续的租金收入。以下是与此类上网电价补贴相关的风险的解释。

风险概述 目录
固定采购价格和采购期限 对于已通过上网电价补贴计划认证并已开始运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开始运营时适用的采购价格和采购期限原则上不会在事后发生变化。因此,上市基建基金通过投资该计划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可以获得稳定、持续的回报。

此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发电的采购价格和采购期限原则上由经济产业大臣在每个财政年度听取采购价格计算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根据发电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可以通过招标确定采购价格,目前其范围正在逐年扩大)。反映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带来的建设成本下降,最高采购价或招标价逐年降低,未来可能进一步降低。如果未来上网电价补贴政策的实施中降低采购价格或招标最高限价或者缩短采购期限,可能会导致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数量减少,或者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盈利能力下降,不适合投资。因此,上市基建基金收购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可能会受到阻碍。
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 由于FIT计划下的收购价格是固定的,即使价格因通货膨胀而上涨,售电价格也无法提高,并且承租人(发电商)的售电收入可能会大幅减少。此次增加的影响将直接影响以售电收入为资金来源的上市基建基金的租金收入,并可能导致后者大幅减少。此外,随着通货膨胀导致价格上涨,与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管理和运营相关的成本和其他费用可能会增加。在这些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基建基金的收入可能会恶化,从而对上市基建基金及其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输出控制 近期出现了对上市基建基金投资的太阳能发电设施实施产量控制的案例。出力控制是电力公司要求太阳能发电设施限制出力、控制出力量,以保证电力供需平衡的机制。当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特别措施法实施条例(经济产业省令,2012 年第 46 号。包括其后的修订)中规定的某些情况时,例如电力公司的供电量预计将超过其需求时,需要进行输出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施这种产量控制,作为发电公司的承租人的售电收入可能会减少,从而导致以售电收入为资金来源的上市基建基金的租金收入可能会减少,这可能会对上市基建基金及其投资者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采购期满后售电 上网电价补贴采购期满后,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不再适用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在此之后电力公司没有义务以一定的价格购买此类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所发的电力。因此,为了继续使用采购期已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进行发电业务,需要在与电力公司谈判并同意价格和条件后继续售电,在电力批发市场上售电,或者寻找合作伙伴自行售电。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售电方,即使找到了售电方或在市场上售电,承租人也可能被迫以低于之前购电价格和上网电价补贴条件的购电价格和条件售电,导致承租人作为发电公司的售电收入减少。如此一来,以此收入作为资金来源的上市基建基金的租金收入可能会减少,上市基建基金及其投资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散客计划的趋势 自引入如下所述的 FIP 计划以来,特定电源类型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仅根据 FIP 计划进行了新认证,不再受 FIT 计划的约束,如上所述,FIT 计划使电力生产商能够以优惠条件出售电力。这是一个不断增长的趋势。其结果是,新安装的太阳能和风力发电设施数量可能会减少,或者即使建成了也不适合投资,上市基建基金也可能无法如愿获得太阳能和风力发电设施。

与上网溢价 (FIP) 计划相关的风险

为了建立稳健和可持续的电力供应系统而对电力商业法等进行部分修改的法案(2020年第49号法案,包括其后的修订)于2022年4月1日颁布。FIP计划是一种制度,在该制度下,由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将有望成为有竞争力的电源,与其他电力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来源,并在市场价格上加上一定的溢价(Feed in Premium = FIP)。 FIP计划允许所产生的电力在电力批发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中进行交易,同时为基准电价(FIP价格)(固定)与基于市场价格(参考电价)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提供溢价。 (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将溢价定义为“促进供给的补贴”)。

以下是与 FIP 计划相关的风险的说明。此外,当应用FIP方案时,存在上文“与上网电价补贴(FIT)方案相关的风险”中“产量控制”中所述的产量控制风险。

风险概述 目录
取决于售电方式和目的地 在FIP计划下,没有任何一方有义务像FIT计划那样购买电力,发电商必须通过电力批发交易市场出售电力,或者自行寻找一方出售电力。此外,为了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电力生产商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净资产值。在公用事业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针对公用事业公司启动破产程序或由于取消、终止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购电协议的情况下,这尤其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找不到新的买家,无法通过电力批发市场出售电力,甚至无法出售电力,或者即使可以出售,但出售电力的价格和其他条件可能不如以前的条件。对于适用FIP计划的1000千瓦以下电源,如果由于供应商破产或其他非认证电力公司的原因导致可再生电力供应中断,认证电力公司可以签订临时采购合同,并将电力出售给一般输配电公司。然而,临时采购合同下售电的购电价格为FIP计划标准电价的80%,并且可用期限最多限于连续12个月。
FIP方案下,根据售电方式和条件的不同,售电收入可能会因市场价格的短期波动而出现波动,电力生产商需要将计划发电量通知总输配电公司,并通过不平衡费与总输配电公司结算计划发电量与实际发电量之间的差额。
因此,在FIP计划下实施发电项目时,电力生产商可能会面临FIT计划下不会出现的麻烦、成本和风险。
基本价格和出价趋势 如上文“与上网电价补贴 (FIT) 计划相关的风险”中的“固定采购价格和采购期限”所述,FIT 计划下的采购价格已逐年降低,且未来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但基础价格,即 FIP 计划下计算供应促进补贴(溢价)的基础,投标价格的上限也预计为 以后也以同样的方式减少。此外,招标确定底价的项目数量呈扩大趋势。因此,从投资盈利能力等角度来看,企业新安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数量可能会减少
与环境价值处置收入的链接 在FIP计划的情况下,电力生产商可以通过出售非化石价值证书和其他环境价值处置获得收入,但如果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租金与此类收入挂钩,则FIP的租金收入将受到发电设施的运营状况以及非化石价值证书和其他物品价格变化的影响。

与公司购电协议相关的风险

为了满足企业客户日益增长的采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正在建设和运营,其前提是进行向特定客户出售电力和环境价值的交易(所谓的企业购电协议)。在企业购电协议中,异地购电协议是在远离需求地点发电并通过电网供电的方式,根据《电力商业法》的规定,原则上需要通过零售电力供应商出售电力。此外,一些企业购电协议在通过零售电力公用事业或批发电力交易市场销售电力时受到 FIP 计划的约束。

以下部分介绍了与此类公司购电协议相关的风险。

风险概述 目录
对售电方式和目的地的依赖 在通过企业购电协议出售电力的企业中,无论是否受 FIP 计划约束,都没有人有义务按照 FIT 计划购买电力,并且存在上述相关风险(请参阅上文“与上网电价补贴 (FIP) 计划相关的风险”)。此外,企业购电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是与客户约定的,购电和售电的支付往往取决于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力,且企业购电协议的合同期往往短于FIT计划的采购期或FIP计划的交付期。如果客户的业务状况或财务资源恶化,对客户启动破产程序,或与客户的合同因取消、终止、到期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则可能需要寻找新的交易对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无法找到新的交易对手,也可能无法通过电力批发市场出售电力或环境价值,即使可以出售电力,价格和其他交易条款也可能不如以前的条款。
法规和规则制定的趋势 由于企业购电协议是最近才在日本普及的交易,《电力商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连接和使用规则、作为所谓虚拟购电协议一部分可能适用于关联方之间差额付款结算的衍生品交易规定、与消费者直接获取非化石价值相关的规则和其他规定以及 规则仍在制定中,未来的交易可能会受到此类趋势的影响。

与资产特征相关的风险

风险概述 目录
可折旧资产的特征 现有上市基建基金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中主要投资于太阳能发电设施。然而,太阳能发电设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具有与建筑物不同的资产特征,而建筑物是J-REITs的投资目标。

首先,由于许多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位于农村地区,土地价格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及场地收购价格中所占比例较低,而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价格所占比例较高,导致上市基建基金总资产中可折旧资产与 上市基建基金总资产趋于高位。此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法定使用年限约为15至20年,比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短(例如用作办公楼的钢架钢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的法定使用年限为50年)。因此,与 J-REIT 相比,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往往会记录相对较大的折旧费用。由于折旧是一项尚未开始的费用,上市基建基金手头还有现金。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账面价值将因折旧的进展而减少,而现金将增加,资产纳入比例的退市标准(“上市基建基金每个营业期末基础设施资产等金额占管理资产等总额的比例低于70%,且在一个期限内未达到70%以上”) 年”)将得到满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通过收购额外的新资产来维持资产包含率。

此外,如上所述,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往往会根据折旧和摊销费用增加现金储备。作为使用库存现金的方式,可以考虑以修缮、扩建自有资产、追加购置新资产、偿还借款等方式进行再投资,作为向投资者返还利润的措施,可以将相当于折旧费用的一部分资金作为利润以外的现金分配方式分配给投资者。与股份公司的盈余股息不同,投资公司可以进行超出收益的分配。事实上,许多上市基建基金持续进行超收益分配,但超收益分配具有资本回报的性质。

37524_38159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基建基金使用大量折旧进行超收益分配,超收益分配与上市基建基金分配的比例可能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手头分配的数额很大,但对于会计来说,分配的利润本身就是很少的数额,而实际上却是大量的资金被返还。因此,在考察投资盈利能力时,不仅要正确理解分配收益率,还要正确理解利润分配额和超利润分配额的细目。
运营资产 上市基建基金拟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具有所谓运营性资产的特征,通过运营商对此类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来产生收入。换句话说,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运营商管理和运营能力的影响。运营商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SPC作为承租人,SPC可以单独委托运营商进行资产的管理和运营)。鉴于此,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各种法规都规定了运营商的选择和信息披露的规则。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后,将对选择运营商的基本政策、选择标准的制定以及实际选择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披露有关运营商的某些事实。

如果运营商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启动破产程序,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阻碍。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更换操作员。然而,由于操作员的职责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可能无法在适当的时间任命具有足够知识和经验的操作员。值得注意的是,售电收入和租金收入可能会减少,上市基建基金及其投资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特点

虽然本页其他部分的描述都是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常见资产特征,但本部分描述了每种电源特定的主要资产特征,如下表所示。本节将重点关注现有上市基建基金的主要投资目标太阳能发电设施和未来可能成为投资目标的风力发电设施,同时也会涉及水力发电设施、地热发电设施和生物质发电设施。

一般来说,太阳能发电设施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具体风险包括:发电商数量少、有地点限制、交易市场不成熟。还存在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可能无法在上市基础设施基金所期望的条件下指定具有足够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运营商或运维服务提供商的风险,因为维护、管理和运营此类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运营商较少,因为它们在技术上比太阳能发电设施更难以维护、管理和运营。

风险概述 目录
太阳能发电设施 太阳能发电的发电量根据太阳辐射量而变化,但太阳能发电设施周围的环境可能会因列出的基础设施基金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恶化,例如附近新建建筑物或附近生长的植物事后限制了太阳能发电设施的阳光照射,可能会遮挡阳光 到太阳能电池模块。此外,由于持续的反季节天气或积雪,太阳能电池组件的阳光可能会被阻挡。太阳能电池组件还存在因强风或雷击而损坏的风险。

如果光伏发电设备等发生劣化,EPC承包商或制造商可能有权要求EPC承包商或制造商履行陈述和保证、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责任、性能保证、可用性保证或制造商的保证,但EPC承包商或制造商可能无法履行其承诺 如果行使权利或通知期限届满、EPC承包商或制造商解散或变得无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则应承担义务。

除上述之外,关于太阳能发电设施,由于土地开发、太阳能电池板反射光、景观问题等,存在与邻近居民发生纠纷的风险
风力发电设施 风力条件存在发电波动的风险。风力涡轮机还存在因暴风雨、雷击等而损坏的风险

维修或更换风力涡轮机需要技巧和精力,并且可能需要时间派遣工程师和采购更换零件。此外,如果一台或多台风力发电机因故障、损坏等原因必须关闭,发电公司的售电收入可能会在这段时间内大幅减少。恢复风力发电设施所需的时间取决于负责维修的风机制造商或运维承包商的能力和技术、其国内人员配备以及库存替换部件的可用性。即使风机制造商或运维承包商拥有足够的能力和系统,也不能保证这些能力和系统在未来能够维持,运维承包商可能会因财务状况恶化、破产程序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履约能力。此外,由于只有少数公司具备一定水平的能力和结构等来维修风力发电设备,因此存在这样的风险:如果风力发电机制造商或运维承包商失去履行能力,则无法在MHR期望的条件下指定具有足够能力、结构等的替代运维承包商。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风力涡轮机制造商或运维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保证一定水平的性能(功率曲线)或可用性,但这种保证可能会由于保修期到期、该风力涡轮机制造商或运维承包商的财务状况恶化或破产程序或其他因素而变得不可用。
除上述情况外,风力发电设施还存在因风力涡轮机噪音、无线电干扰、景观变化或零件和其他材料的拆除或散落而与邻近居民发生纠纷的风险。
水力发电设施 水力发电设施特有的风险包括因水量变化而导致发电量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洪水造成的水坝/堰决口而无法发电的风险。
地热发电设施 地热发电设施特有的风险包括由于有关温泉使用权的法律制度不发达而无法在采购期间可靠地确保此类权利的风险,以及由于连续使用温泉或使用邻近土地的温泉而导致温泉枯竭或温泉水量减少的风险。
生物质发电设施 生物质发电设施特有的风险包括无法稳定采购足够燃料的风险、使用进口生物质燃料时的汇率波动风险以及无限且无补偿的限产风险。

与税收目的的管道状态相关的风险

风险概述 目录
20 年有限期 就 J-REIT 而言,如果满足某些要求(以下简称“管道要求”),则股息等金额将包含在税收目的的可扣除费用中,并且投资公司实际上可以免除公司税(所谓的支付税)。这种支付税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从而对投资公司征税和对投资者征税重叠。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与 J-REITs 不同的是,在现行制度下,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只有在租赁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时才允许具有管道地位,并且只能在上市后约 20 年左右。换句话说,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上市基础设施基金需要获得某些特殊例外才能满足管道地位要求,但此类特殊例外仅适用于首次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之日至首次租赁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之日之后的日期。然而,此类特殊规定的适用仅限于在首次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之日和首次获得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之日起20周年或之后结束的每个财政年度。在现行制度下,上市基础设施基金仅具有约20年的渠道地位,并不具有永久的渠道地位。因此,预计该特殊例外适用期限届满后,可能会出现上市基建基金不符合管道要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上市基建基金的税负可能会增加,进而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租赁计划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基础设施基金要符合上述特殊例外的条件,由于上市基础设施基金需要将其直接或通过匿名协会投资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管理方式限制为租赁,因此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基建基金的投资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让我们考虑一个案例,其中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在资产拥有的SPC中纳入了隐名合伙权益,该SPC拥有并运营由私募基金等开发和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所谓的间接投资案例)。

首先,在上述限制下,拥有资产的SPC必须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租赁给第三方,这需要改变现有的方案。换句话说,第三方将负责向第三方售电,这不仅需要拥有资产的SPC(通常已到位项目融资)的贷款人的批准,还需要SPC的批准以及与设施和售电业务相关的各种合同状态的继承。这些手续的手续繁琐。此外,作为渠道,投资公司必须拥有其他公司已发行股份或出资(包括对匿名协会的投资)总数或总额的50%。从这个角度来看,上市基建基金转让匿名协会股权的方案将受到限制。

因此,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基础设施基金被迫采用租赁方案以满足管道要求,可能会阻碍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顺利和灵活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