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手机版 投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
截至2022年8月末列出的基础设施基金均为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主要是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基金。
下面我们将解释此类基础设施基金特有的、应特别注意的投资风险。
请注意,以下内容基于截至 2022 年 8 月末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因后续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发生变化。此外,在投资个别基础设施基金时,请仔细查看各基础设施基金的披露材料,并自行承担风险。
可再生能源相关系统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高日本的能源自给率,日本准备了各种制度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引进。特别是后述的上网电价补贴制度(FIT制度)和FIP制度(Feed-in Premium制度),是支持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发电的企业收入的制度,也是支持租金收入来源于承租发电公司收入的上市基建基金收入的重要制度。此外,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引进的利用政府补贴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数量正在增加。
这些系统根据应用程序的不同,可以享受的帮助和支持的特征和内容有所不同。使用这些系统建设和运营的发电项目必须满足使用该系统的要求,并遵守系统中规定的法规和准则,因此受到这些限制。因此,在投资上市基建基金时,有必要了解基建基金所投资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适用的制度细节以及其中固有的风险。在不适用FIT制度的情况下(包括适用FIP制度的情况),出售电力和环境价值的方法和条件有多种,因此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方法和条件。
此外,在开展发电业务时,无论是否适用FIT制度或FIP制度,都必须遵守《电力业务法》以及其他有关电力业务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和处置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电力运营促进组织和地方电力运营促进组织制定的条例和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有关电力系统连接和使用规则的规则。 一般输配电公司。
上述制度和规则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国际形势、市场趋势等进行变更或废止,此类变更或废止可能会影响发电业务的盈利能力和业务连续性。
请注意,即使 FIT 和 FIP 制度发生变更或废除,人们通常认为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当时已获得发电业务计划批准并正在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不会受到影响。然而,由于该制度的改变或废除,新开发和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数量可能会减少。此外,即使开发或建设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此类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盈利能力也可能下降,从而不适合投资。因此,值得注意的是,这可能会阻碍上市基建基金收购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
此外,与上述假设相反,如果FIT制度或FIP制度的变更或废除影响到已开始运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作为承租人的发电企业可能无法继续其发电业务,或者可能无法在与以前相同的条件下从电力公司获得售电收入。如果这些情况真的发生,上市基建基金已持有的组合中与售电收入挂钩的租金金额可能会减少,甚至对于不与售电收入挂钩的租金,也有可能因缺乏支付资源而延迟支付租金。因此,上市基建基金的租金收入可能会减少,最终可能对上市基建基金及其投资者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与上网电价补贴制度(FIT 制度)相关的风险
J-REITs所不具备的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一个特点是,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承租人出售电力的大部分收入(即租金收入的来源)都得到了称为FIT制度的法律制度的支持。
FIT制度基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特别措施法》(2011年8月30日第108号法,包括随后的修正案)(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根据该制度,电力公司有义务在固定的采购期限内,以固定的采购价格购买使用经经济产业省发电业务计划认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发电的电力。电力公司购电成本的一部分以征费的形式向电力用户收取,因此电力用户是引入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最终成本承担者。
上市基建基金拥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基本上都是经过FIT制度认证的设备,因此承租人向上市基建基金租赁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并开展发电业务,可以从电力公司获得稳定、持续的售电收入,上市基建基金将能够获得稳定、持续的售电收入。 基于该售电收入的持续租金收入。
下面,我们将解释与这种上网电价补贴制度相关的风险。
| 风险概述 | 内容 |
| 固定采购价格/采购期限 | 对于已通过FIT制度认证并开始运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开业时适用的采购价格和采购期限原则上不会改变,因此上市基建基金通过投资适用FIT制度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可以获得稳定、持续的利润。 此外,原则上,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发电的采购价格和采购期限由经济产业大臣在每个财政年度听取采购价格计算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采购价格或招标价格上限逐年降低,以反映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带来的建设成本降低,未来可能进一步降低。在FIT制度未来的运行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购价格或中标价格的上限设置较低,或者采购期限设置较短,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数量可能会减少,或者新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盈利能力可能会下降,不适合投资,从而可能会阻碍上市基建基金的投资。 收购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 |
| 通货膨胀的脆弱性 | 由于基于FIT制度的采购价格是固定的,即使价格因通货膨胀而上涨,售电价格也无法提高,作为发电企业的承租人的售电收入实际上可能会减少。这将直接影响依赖售电收入的上市基建基金的租金收入,可能导致后者大幅下降。此外,随着通货膨胀导致价格上涨,与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管理和运营相关的成本可能会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情况下,上市基建基金的回报可能会恶化,上市基建基金及其投资者的利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
| 输出控制 | 近期,我们开始看到上市基建基金投资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实行产量控制的案例。出力控制是电力公司要求太阳能发电设备减少出力,控制出力量,以保证电力供需平衡的一种机制。在《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的特别措施法施行细则》(经济产业省令 2012 年第 46 号及其后续修正案)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需要进行输出控制,例如电力公司的电力供应预计将超过其需求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施这种产量控制,作为发电公司的承租人的售电收入可能会减少,从而导致以此作为资金来源的上市基建基金的租金收入减少,这可能会对上市基建基金及其投资者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
| 采购期满后的售电量 | 一旦基于FIT制度的采购期到期,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将不再受FIT制度的约束,因此电力公司在此后没有义务以固定价格购买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产生的电力。因此,为了继续使用采购期已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进行发电业务,需要与电力公司协商并商定价格和条件,然后继续售电,可以在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上售电,也可以寻找合作伙伴售电,自己售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找不到合适的买家,即使找到买家或在市场上出售电力,也可能需要以低于FIT制度的购买价格或条款出售电力。值得注意的是,这可能会减少作为发电公司的承租人的售电收入,从而导致以此为来源的上市基建基金的租金收入可能会减少,从而可能对上市基建基金及其投资者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
| FIT 系统的趋势 | 自引入FIP制度(下文将介绍)以来,某些电源类型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只能在FIP制度下进行新的认证,并且如上所述,它们不再符合FIT制度的资格,FIT制度允许发电公司以优惠条件出售电力,并且该制度的范围正在逐年扩大。 受此影响,未来新增太阳能发电设施和风力发电设施的数量可能会减少,或者即使建成了也不适合投资,上市基建基金也无法如愿获得太阳能发电设施和风力发电设施。 |
与 FIP 系统相关的风险
2022 年 4 月 1 日,为了建立弹性和可持续的电力供应系统,对《电力商业法》等进行部分修改的法案(2020 年第 49 号法案,包括后续修正案)将生效。针对有望成长为竞争性电源的可再生能源电源(竞争性电源),我们将引入可像其他电源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制度,并建立在市场价格基础上以一定溢价发行的制度(Feed in Premium = FIP制度)。 FIP制度是允许发电量在电力批发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协议交易,然后在标准电价(FIP电价)(固定)和基于市场电价(参考电价)的电价之间附加溢价(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中定义为“供应促进补贴”)进行交付的制度。
下面,我们将解释与此 FIP 系统相关的风险。此外,即使采用FIP制度,也存在与上述“与上网电价制度(FIT制度)相关的风险”中提到的“产量控制”类似的产量控制风险。
| 风险概述 | 目录 |
| 售电方式和对售电目的地的依赖 | 在FIP制度下,与FIT制度不同,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购买电力,发电商必须通过电力批发交易市场出售电力,或者找到合作伙伴自己向其出售电力。为了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发电公司必须满足资产净值等一定要求。特别是当电力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对电力公司启动破产程序、或者由于取消、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购电合同时,这尤其成为问题。在这些情况下,有可能找不到新的电力买家,无法通过电力批发交易市场出售电力,从而无法出售电力。即使售电,售电价格及其他条件也可能服从之前的条款。此外,对于实行FIP制度的1000千瓦以下电源,如果因供电商破产或其他非认证企业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出现问题,认证企业可以签订临时采购合同,将电力出售给一般输配电企业。但对于临时购电合同售电,购电价格按FIP制度标准电价的80%确定,可用期限最长为连续12个月。 在FIP制度下,根据售电方式和条件的不同,售电收入可能会因短期市场价格波动而出现波动。此外,发电公司必须将计划发电量通知一般输配电公司,并必须使用不平衡费与一般输配电公司结算计划发电量与实际发电量之间的差额。 这样一来,在FIP制度下实施发电业务时,发电业务可能会产生FIT制度下不会出现的麻烦、成本和风险。 |
| 参考价格和出价趋势 | 如上文“上网电价补贴制度(FIT制度)相关风险”中“固定采购价格和采购期限”所述,FIT制度下的采购价格已逐年降低,未来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不过,预计未来FIP制度下计算供给促进补贴(溢价)的基础的参考价或其中标价上限也将降低,与FIT制度下的采购价类似。此外,招标确定标准价格的项目范围不断扩大。因此,从投资盈利能力的角度来看,经营者新增安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数量可能会减少。 |
| 与环境价值处置收入的联系 | 在应用FIP制度时,发电公司可以通过出售非化石价值凭证或其他环境价值处置获得收入,但如果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租金与该收入挂钩,投资公司将因发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和非化石价值凭证的价格波动等而受到租金收入的影响。 |
与企业购电协议相关的风险
为了满足消费者公司采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日益增长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正在建设和运营,其前提是进行向特定消费者出售电力和环境价值的交易(所谓的企业购电协议)。此外,在企业购电协议中,如果是在远离需求地点发电并通过电网供电的异地购电协议,则根据《电力商业法》的规定,原则上必须通过零售电力公司出售电力。此外,一些企业购电协议如果通过零售电力公司或批发电力交易市场出售电力,则须遵守 FIP 制度。
下面,我们将解释与此类企业购电协议相关的风险。
| 风险概述 | 目录 |
| 售电方式和对售电目的地的依赖 | 通过企业购电协议售电的企业,无论是否适用FIP制度,都没有义务按照FIT制度购买电力,因此存在上述与之相关的风险(参见上文“与FIP制度相关的风险”)。此外,企业购电协议的主要条款是与消费者商定的,而接管电力和售电等对价的支付往往取决于消费者的业务状况和财力。在许多情况下,客户的业务状况或财务资源恶化,对客户启动破产程序,或与客户的合同因取消、终止、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可能需要寻找新的业务合作伙伴。在这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找到新的贸易伙伴,无法通过电力批发交易市场出售电力,无法出售电力和环境价值。即使有可能出售,交易的价格和其他条款也可能服从先前的条款。 |
| 法规和规则的发展趋势 | 企业购电协议是最近在日本广泛流行的一种交易,因此《电力商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电力系统的连接和使用规则、作为所谓虚拟购电协议一部分的各方之间进行现金结算时可以适用的衍生品交易规定、与消费者直接获取非化石价值相关的规则以及其他法规和规则 仍处于开发过程中,未来的交易可能会受到这些趋势的影响。 |
与资产特征相关的风险
| 风险概述 | 目录 |
| 可折旧资产的特征 | 现有上市基础设施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中的太阳能发电设施,但包括太阳能发电设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资产特性与建筑物不同,而建筑物是J-REITs的投资标的。 首先,许多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位于农村地区,因此虽然土地价格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及场地收购价格中占比较低,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价格占比较高。因此,上市基建基金的可折旧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趋于下降 很高。此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约为15至20年,比建筑物的法定使用年限短(例如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办公楼的法定使用年限为50年)。因此,与 J-REIT 相比,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往往会记录相对较大的折旧费用。由于折旧是一项不涉及支出的费用,上市基建基金手头会有现金。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账面价值会因折旧的进行而减少,而现金会增加,因此需要注意的是,有可能违反资产纳入比例标准(“上市基础设施基金每个营业期最后一天,基础设施资产等占管理资产等总额的比例低于70%,且该比例低于70%”)。 一年内未增加至退市标准的70%以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通过收购新资产来维持资产包含率。 此外,如上所述,在上市基础设施基金中,随着折旧费用的记录,手头现金往往会增加。使用手头现金的可能举措包括修复或扩建现有资产或购买额外的新资产等再投资,或偿还借入的资金。此外,作为对投资者的回报政策,相当于折旧费用的一部分资金可以作为超额利润分配(以下简称“超额利润分配”)分配给投资者。与股份公司的盈余分红不同,投资性公司是允许超额分配的,事实上,不少上市基建基金仍在继续进行超额分配,但超额分配具有投资回报的特征。 如果连续进行此类具有投资回报性质的超收益分配,上市基建基金的总资产(现金)和总净资产(出资总额)将会减少,退市标准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基建基金总净资产低于5亿,有可能出现违规情况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在每个营业期结束时的金额不得增加到 25 亿日元或以上,且一年内不得增加至 25 亿日元或以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基建基金使用大量折旧费用进行超额分配,超额分配占上市基建基金分配的比例可能会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手头分配的金额很大,但从会计角度来看,利润分配的金额本身就很小,而实际上已经收回了大量的投资。因此,在考虑投资盈利能力时,不仅要了解单纯的股息收益率,还要了解利润分配数额和超额分配数额的细目。 |
| 运营资产 | 上市基建基金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具有所谓运营性资产的特征,运营商通过管理和运营设施来产生收入。换句话说,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盈利能力会受到运营商的管理和运营能力的影响。因此,在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方案中,运营商的角色非常重要(有些情况下,承租人兼任运营商,有些情况下,SPC作为承租人,SPC将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单独委托给运营商)。基于此,东京证券交易所等规则中规定了有关运营商选择和信息披露的规则。基础设施基金上市时,会审查运营商选择的基本政策和选择标准以及实际选择状况,并将有关运营商的某些事实视为及时披露的理由。 如果运营商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启动破产程序,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更换操作员,但由于操作员的工作需要专门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可能无法在适当的时间任命具有足够知识和经验的操作员。值得注意的是,售电收入和租金收入可能因此减少,从而可能对上市基建基金及其投资者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
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特点
本文的其他部分描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常见的资产特征,但在本节中,我们将描述每种电源特有的主要资产特征,如下表所示。我们将重点关注现有上市基建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太阳能发电设施和未来可能成为投资标的的风力发电设施,同时也会涉及水力发电设施、地热发电设施、生物质发电设施。
一般而言,太阳能发电设施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独特风险包括发电公司数量少、地理位置限制以及交易市场不成熟,因此它们的流动性甚至比太阳能发电设施更差,而且价格、时机等存在无法根据条款和条件获取或出售此类设备的风险,并且因为技术上维护、管理和维护的难度更大 与太阳能发电设备相比,运营此类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公司较少,维护和运营此类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公司很少,存在上市基建基金可能无法选择具有足够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运营商或运维公司来满足其所需条件的风险。
| 风险概述 | 目录 |
| 太阳能发电设备 | 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发电量根据太阳辐射量而波动,但太阳能发电设备周围的环境可能会因上市基建基金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恶化,例如周边地区新建建筑物或随后由于周围植物的生长而限制太阳能发电设备的阳光照射,从而可能遮挡阳光 到达太阳能电池模块。另外,如果天气持续不合时宜或由于降雪等原因,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太阳辐射可能会被阻挡。此外,太阳能电池模块还存在因强风或雷击而损坏的风险。 为应对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劣化,您有权要求EPC供应商或制造商履行陈述和保证、缺陷责任或不合格责任、性能保证、可用性保证或制造商的保修,但这可能会因行权期或通知期到期、EPC供应商或制造商解散而无效 或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 除上述之外,关于太阳能发电设备,由于整地、太阳能电池板反射光、景观问题等,存在与邻近居民发生冲突的风险。 |
| 风力发电设备 | 发电量可能会根据风力状况而波动。此外,风力涡轮机还存在因强风、雷击等而损坏的风险。 维修或更换风力涡轮机需要技巧和精力,并且可能需要时间派遣工程师和采购更换零件。此外,如果一台或多台风力发电机因故障、损坏等原因而不得不关闭,发电公司的售电收入可能会大幅减少。风力发电设备恢复所需时间取决于负责维修的风机制造商和运维承包商的能力和技术、国内人员结构以及更换零部件的存储状况。此外,即使风机制造商或运维公司拥有足够的能力和系统,也不能保证这些能力和系统在未来能够得到维持,并且运维公司可能会因财务状况恶化或破产程序而失去履约能力。此外,由于具备一定水平的风力发电设备维修能力和结构的公司较少,存在一旦风机制造商或运维公司丧失履行能力,可能无法在投资公司所希望的条件下选择具有足够能力和结构的替代运维公司的风险。 此外,风机制造商或运维公司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保证一定水平的性能(功率曲线)或运行率,但由于保修期结束、风机制造商或运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破产程序等原因,此类保证可能不再可用。 除上述之外,风力发电设备还存在风力涡轮机噪音、无线电干扰、风景变化以及因零件脱落或飞落而与邻近居民发生冲突等风险。 |
| 水力发电设备 | 水力发电设施特有的风险包括因水量变化而导致发电量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洪水导致水坝、堰垮塌而无法发电的风险。 |
| 地热发电设备 | 地热发电设施特有的风险包括由于温泉使用权法律体系不发达而导致整个采购期间温泉使用权无法得到可靠保障的风险,以及因继续使用温泉或在附近土地使用温泉而导致温泉干涸或泉水量减少的风险。 |
| 生物质发电设备 | 生物质发电设施特有的风险包括无法稳定采购足够燃料的风险、使用进口生物质燃料时的汇率波动风险以及无限制且无补偿的限产风险。 |
与税收管道相关的风险
| 风险概述 | 目录 |
| 20 年期限 | 对于J-REITs,如果满足某些要求(以下简称“管道要求”),股息等金额将包含在税收目的的可扣除费用中,并且投资公司将被视为有效免除公司税(所谓的支付税)。上市基础设施基金也可以享受类似的税收待遇。这种支付税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即对投资公司和投资者的税收重叠。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与 J-REIT 不同,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管道性质只有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被租赁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并且只能在上市后约 20 年。换言之,对于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上市基础设施基金,需要获得某些特殊条款才能满足管道要求,但该等特殊条款的适用仅限于自首次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之日起至首次租赁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之日起满20年之日止的每个营业年度。在现行制度下,上市基础设施基金仅具有大约20年的渠道地位,而不是永久的渠道地位。因此,预计在该特别规定适用期过后,将会出现上市基建基金不符合管道要求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基建基金的税负可能会增加,进而可能对投资者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
| 租赁计划的执行 |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要符合上述特殊规定,有一个限制,即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匿名合伙投资投资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运营方式必须限于租赁,因此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方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例如,我们考虑这样一种情况:一家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在一家拥有资产的 SPC 中纳入了隐名合伙权益,而该 SPC 拥有并经营由私募基金开发和建造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即所谓的间接投资案例)。 首先,在上述限制下,拥有资产的SPC必须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租赁给第三方,现有的方案必须改变。也就是说,第三方随后将运营售电业务,但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获得资产持有的SPC贷款人的同意(通常涉及项目融资),而且还需要获得与售电业务相关的设备和各种合同职位的继承证明,这是一个繁琐的程序。此外,作为渠道要求,投资公司不得拥有其他公司已发行股份或投资(包括隐名合伙投资)总数或总额的50%以上,从这个角度来看,上市基础设施基金转让隐名合伙权益的计划受到限制。 如上所述,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基建基金为了满足管道要求而被迫采用租赁方案,可能会阻碍其顺利、灵活地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