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网址 上市(优先股权投资证券)
优先股权投资证券是金融工具和交易法规定的证券,由合作结构金融机构根据《合作结构金融机构优先股权投资法》发行。该等证券的发行目的是广泛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作为合作结构性金融机构成员普通股本的补充,充实各机构的股本。
Initial Listing Criteria
初始要求
| 项目 | 标准 |
| 股东数量 | 400 或更多 |
| 流通股数量 | 2,000 单位或更多 |
| 流通股市值 | 10 亿日元或以上 |
| 经营年限 | 该企业在申请日期之前已作为合作结构性金融机构连续运营三年或以上。 |
| 净资产金额 | 净资产为正数。 |
| 利润 | 去年利润达到或超过 1 亿日元。 |
| 虚假陈述或不利意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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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注册审计师的审计 | 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等已迁移上市公司注册审计师的审计或季度审查(仅限于已迁移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质量控制审查的公司)。 |
| 设立股东服务代理 | 股东服务已委托给经东京证交所认可的申请人股东服务代理人指定的机构,或已收到股东服务代理人关于委托该等股东服务的非正式同意书。 |
| 优先股权投资证券转让限制 | 申请机构对首次上市申请的优先股权投资证券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或预计在上市时不会受到此类限制。 |
| 指定记账传输机构处理 | 申请机构须接受或预计接受指定记账转账机构的记账转账操作。 |
| 合并计划等 | 申请机构不属于以下(a)和(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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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审查内容
申请首次上市的合作结构化金融机构需满足初始要求。这些机构应当根据提交的文件和听证会等,从企业连续性和盈利性、企业管理的健全性、企业治理和内部管理适当制度的有效性、企业信息披露等五个角度以及从公共利益或保护股权投资者的角度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此外,在普通优先股投资者的情况下,优先股投资者所拥有的股权在资产净值或净利润等方面被稀释。在上市审查中,就公司信息披露的适当性而言,会审查申请机构在《首次上市申请的证券报告一)》中是否清楚地描述了稀释风险和应对稀释的政策。
下架
| 物品* | 标准 |
| 股东数量 | 当股东人数连续一年少于400人时 |
| 流通股数量 | 一年内流通股数量少于2,000股时 |
| 流通股市值 | 流通股市值连续一年低于10亿日元时 |
| 交易量 | 当六个月平均月交易量低于 10 单位时 |
| 净资产金额 | 当净资产连续一年不是正数时 |
| 其他 | 暂停银行交易、破产/重整/重组程序、停止业务活动、合并等、损害与控股股东的健全交易(因第三方配股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延迟提交年度或季度证券报告、虚假陈述或反对意见等,被指定为证券 特别警示等、违反上市协议等、未委托股东服务代理人、限制优先股权投资证券转让、转为全资子公司、不再接受指定记账过户机构的记账过户操作、不当限制股东权利、收购全部股份、请求出售股份等情况、股份 合并、反社会势力介入等(出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考虑而认为应当退市的情况) |
- 有关每项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上市(国内股票)下的继续上市标准详细信息。
其他
上市后及时披露公司信息等其他方面的规定与股票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