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皇冠登录 上市系统(优先股本证券)
优先投资证券是合作金融机构根据《金融工具交易法》、《合作金融机构优先投资法》等规定发行的证券。其发行目的是为了吸收社会公众投资,作为会员普通出资的补充,以增强合作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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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要求
| 项目 | 标准内容 |
| 所有者数量 | 超过 400 人 |
| 流通股数量 | 2,000 单位或更多 |
| 流通股市值 | 超过 10 亿日元 |
| 从业年数 | 过去三年作为合作金融机构持续运营 |
| 净资产金额 | 净资产金额必须为正 |
| 利润金额 | 过去一年的利润金额在1亿日元以上 |
| 虚假陈述或不当意见等 | a。近两年证券报告等不存在“虚假陈述” b。近两年(不包括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等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公平”或“排除有保留公平” c。近一年财务报表等审计意见原则上为“无保留意见” d。如果首次上市申请涉及的优先股证券在境内其他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则不适用以下(a)和(b) (a) 近一年内部控制报告中“无法表述评价结果”的说明 (b) 最近一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未发表意见”的说明 |
| 注册上市公司审计师的审计 | 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等已经过注册上市公司审计师的审计(仅限于经过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质量控制审查的审计师) |
| 股票管理机构的设立 | 已将股票管理委托给东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东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票管理机构,或已获得股票管理机构的委托股票管理的非正式同意 |
| 优先股证券转让的限制 | 与首次上市申请相关的优先股证券转让没有任何限制,或者预计上市时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
| 指定记账转账机构办理 | 正在或可能接受指定记账转账机构办理记账转账业务的 |
| 实施合并等的前景 | 不属于以下 a 和 b 范围 a。首次上市申请日后基准营业年度结束后两年内拟进行合并、公司分立、转为子公司或非子公司、收购或转让业务,且申请公司因此不再是实质存续公司 b。如果申请公司计划在基准营业年度结束后两年内进行导致公司解散的合并、股票交换或股份转让,使其成为另一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包括计划在上市日期之前发生的情况) |
列名审查的内容
对于符合上市审查标准正式要求的合作金融机构,东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向东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和面谈,从五个角度进行上市审查:企业连续性和盈利能力、企业管理的健全性、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企业详细信息披露的适当性以及出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看法。对于优先股而言,如果普通股增加,优先股的净资产、净利润等都会被稀释。在上市审查中,在审查公司详细信息等披露的适当性时,会检查该稀释风险及其应对政策是否在上市申请的证券报告(第一部分)等中明确载明。
已除名
| 项目(注释) | 标准内容 |
| 所有者数量 | 当人数少于 400 人且一年内人数没有增加到 400 人或更多时 |
| 流通股数量 | 低于 2,000 台且一年内没有增加到 2,000 台或更多时 |
| 流通股市值 | 当金额低于 10 亿日元且一年内未增加到 10 亿日元或更多时 |
| 交易量 | 当月平均交易量低于 10 单位且在 6 个月内没有增加到 10 单位或更多时 |
| 净资产金额 | 当净资产金额不为正且一年内未变为正时 |
| 其他 | 暂停银行交易、破产程序·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停止业务活动、不当合并等、损害与控股股东交易的稳健性(如果控股股东因第三方配股而发生变化)、延迟提交证券报告或季度报告、虚假陈述或不适当意见、 等、特别警戒股票等、违反上市协议等、未委托股票管理机构、限制优先股证券转让、将公司设为全资子公司、不受指定记账过户机构处理、不合理限制股东权利、收购全部股份、要求出售股份收购等、反向分拆、涉及 反社会势力等(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 |
- 各项详情请参见上市系统(境内股票)上市维护标准详情。
其他
- 此外,该制度与股票基本相同,包括上市后及时披露公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