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皇冠登录 概述(优先股权投资证券)
优先股权投资证券
优先股权投资证券是金融工具交易法规定的证券,由合作结构金融机构根据《合作结构金融机构优先股权投资法》(优先股权投资法)发行。
发行这些证券的目的是广泛向公众筹集资金,作为合作结构金融机构成员普通股本的补充,以充实各机构的股本。
合作结构性金融机构
合作制金融机构是指以成员互助为目的而形成的合作制金融机构。此外,会员的资格(例如中小企业、个体户等)在每个机构所依据的法律中都有规定。
允许农林中央银行(农林中金银行)、工商合作中央银行(商工中金银行)、信用社(信用金库)、信用金库联合会等合作结构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权投资证券。
优先股权投资的特点
优先股利
- 优先股投资者应先于普通股投资者获得盈余股利。
- 有除优先股息外还从盈余资金中进行股息的“参与型”和仅享受优先股息的“非参与型”。
- 当优先股利少于规定金额时,有将规定股利的赤字添加到下一会计年度股利的“累积型”和不添加的“非累积型”。
- 盈余资金足以支付优先股利的,未经优先股投资者会议批准,不得提取优先股股息低于规定金额的盈余资金。
投票权
- 优先股投资者在普通股投资者股东大会上没有投票权。
- 即使不进行优先股分红,优先股投资者也无法在普通股投资者股东大会上获得投票权。
- 优先股投资者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的修改对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召开。在会议上优先股投资者根据持股数量享有投票权。
其他
- 一股优先股权投资证券的面值等于一股普通股。
- 关于剩余资产的分配,优先股投资者应优先于普通股投资者获得与其面值同等的分配。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说明,优先股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面值的分配。
- “优先股权投资分割”与股份公司的股票分割相同。
- 优先股投资者无权将优先股投资转换为普通股。
- 优先股投资者有权查阅和/或复制公司章程、普通股投资者名单、资产负债表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