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网址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那些能够通过其职责或职位接触到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公司信息的人(例如公司内部人士),试图利用这些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相关问题来为自己谋取利润。由于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此类信息的情况下交易会处于不利地位,证券市场的信誉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此类交易是《金融商品交易法》所禁止的,违规者将受到刑事起诉或建议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下达行政罚款令。
内幕交易监控
为了检查现货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和衍生品市场(大阪交易所)的内幕交易情况,日本交易所监管机构 (JPX-R) 对所有已披露的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信息(重要事实)(例如股票发行、破产、合并和财务业绩信息)的问题进行日常分析。所有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都会报告给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
这种方法称为“市场监督”。 JPX-R广泛筛选已披露重大事实的证券,然后对投资者属性、交易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缩小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范围。
防止内幕交易
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必须充分确保:
- 主动及时开展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信息披露
- 建立内部制度,确保未公开的公司信息不被泄露给他人或被不当使用
- 确保管理人员和员工充分了解内幕交易法规的重要性和内容
高管或员工的内幕交易损害了市场对公司股票的信心,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因此,从上市公司合规的角度来看,公司也必须充分认识到上述三点的重要性。
根据最近的情况,要求上市公司不仅充分了解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活动(例如自己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股票交易以及作为公司行为收购自己的股票)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求确保更高水平的信息管理,以防止内幕交易。
有关近期内幕交易案件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以下页面。
JPX-R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和员工制定公司股票交易内部规则和建立内部制度的调查结果。 JPX-R 也可提供有关此事的个人咨询(仅日语)。
JPX-R 定期举办有关内幕交易法规的研讨会,并根据要求派遣内部培训讲师(仅日语)。我们还提供了一本解释法规的小册子和教育海报,以帮助防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常见问题解答
我们整理了 JPX-R 收到的问题清单以及我们对每个问题的答复。请注意,这些常见问题解答是对内幕交易监管要点的概括性讨论,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另请注意,即使一项交易不受内幕交易监管,也不意味着从其他法律法规或道德标准的角度来看不存在问题。
此外,金融厅和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发布了内幕交易规定基本内容的问答以及有关实际执行问题的法律法规解释指南。
有关市场操纵的问答可以在以下页面找到。
参考
上述 PDF 中的大部分常见问题解答都可以在下面找到英文版。
受内幕交易法规约束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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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员工)进行交易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员工)。买卖公司股票时应注意什么? -
A1。
不用说,投资股票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当然可以买卖公司的股票。为了确保公司股票的交易正常进行并避免任何内幕交易的嫌疑,记住以下几点是有用的。
- 确认您是否知道任何未公开的重要事实。
(如果是这样,请在重大事实公开后进行交易。) - 如果难以确定您所了解的信息是否为未公开的重要事实,请咨询管理贵公司股票交易的部门等。
- 如果公司股票的交易有内部规则,请务必遵守内部规则,如有必要,在交易前采取规定的程序。
- 确认您是否知道任何未公开的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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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
上市公司高管(员工)的亲属
我有一个亲戚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员工)。如果我买卖该公司的股票是否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
A2。
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被视为“公司内部人士”,因此,该亲属将被视为相同。如果公司内部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重大事实,则从公司内部人员处获得该未公开重大事实的人是该信息的主要接收者。但是,如果您只是有一个亲戚是上市公司的高管或雇员,并且没有从该亲戚那里收到任何未公开的重大事实,则不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因为不符合构成内幕交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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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
辞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后进行交易
四个月前我还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现在我想出售我因财务需要辞职后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既然我已经退休,那么认为这不会违反内幕交易规定,是否正确? -
A3。
曾经是公司内部人员的人员在不再担任公司内部人员后的一年内将受到同样方式的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因此,如果您在任职期间了解到的重大事实在交易时尚未公开,则可能构成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即使您在离职后了解到未公开的重大事实,但如果您是通过公司内部人员告知的,您作为信息接收者也可能违反内幕交易规定。请注意,在所有情况下,购买或出售的动机(例如“财务需要”)与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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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官员”的含义
就内幕交易法规而言,“管理人员”有义务提交交易报告(《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 163 条),并且规定公司可以要求“管理人员”返还短期交易利润(第 164 条)。谁算作“官员”? -
A4。
《金融工具交易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中,“高级职员”的定义为:“董事、会计顾问、公司监事、执行官或同等人员;除第163条至第167条外,下同。”这意味着内幕交易法规中“高管”的定义尚待解释。
但是,内幕交易法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通常被认为与第 21 条中的定义相同,这意味着执行管理人员和顾问(sōdanyaku 和 komon)不包括在“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中。无论如何,执行官和顾问也被视为受“其他员工”项下的交易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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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子公司”的范围
我听说,根据内幕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被视为“公司内部人”,并且与上市公司子公司有关的某些事项被视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实。什么算作“子公司”? -
A5。
子公司是指在最近的年度证券报告中或类似的属于上市公司所属企业集团的公司。行动。)
FSA 网站上的相关页面(仅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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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通过无意中或在社交活动中接收信息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员工。如果我无意中听到公司内部或在盘后社交活动中未公开的重大事实,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相关产品,是否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
A6。
在公司内部无意中听到的事实可能会被视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因此被公司内部人员视为内幕交易。至于在社交活动中了解到的信息,您作为信息接收者可能会受到法规的约束。
交易须遵守内幕交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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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小额盈利或亏损的情况
如果我在得知有关该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实后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并在该公司公布该事实后出售了该股票,那么如果我只赚取了几万日元的微利,或者开始亏损,是否仍然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
A1。
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与开始的盈利或亏损金额无关。公司内部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上市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实,并在该事实公开之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属于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但适用豁免的除外。有一个实际案例,当利润只有4万日元时,就提出了行政罚款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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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
交易量较小,例如1股(1单位)
我了解一家上市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事实。如果我只买入或卖出少量股票,例如 100 股(1 股),我是否会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
A2。
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与交易量无关。即使只是一个单位,如果公司内部人或者其他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上市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实,并在该事实公开之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则属于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除非适用豁免规定。曾经有过在购买的股份数量少至一股的情况下发出行政罚款令建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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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
不以盈利为目的出售股票的情况
我在得知某上市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实后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但在该重大事实公布后并未出售该股票。这样的购买行为是否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
A3。
只要满足其他要求,在首次购买时明知未公开的重要事实就构成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因此,即使您随后出售或继续持有您购买的股票,也不会不再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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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不是为了获得不公平优势而进行的交易
如果交易的目的是为孩子节省学费、偿还抵押贷款、被任命为公司高管后持有股票或长期投资,那么在明知未公开重大事实的情况下买卖股票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
A4。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或信息接收者在了解未公开的重要事实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交易动机与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无关。
因此,请注意,即使公司内部人员或信息接收者出于问题中所述的目的进行交易,也将被视为内幕交易。由于内幕交易限制在未公开的重大事实公开后解除,因此请在买卖前提前确认重大事实是否已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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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在财务业绩公布前后进行交易
是否禁止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公司公布财报之前或之后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
A5。
根据法律,即使您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内部人士,例如管理人员或员工,也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您在公司公布财务业绩之前或之后买卖公司股票。
但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一些上市公司有内部规定,禁止在财务业绩公布之前或之后进行公司股票的交易。请确保您完全了解公司的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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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干部(职工)持股协会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雇员),了解一项未公开的重要事实。如果我每月通过高管(职工)持股协会购买公司股票,或者从协会中提取股份并出售,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
A6。
按照一定级别的计划每月进行的定期固定金额购买(每位管理人员/员工每笔捐款少于 100 万日元)不受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因此,即使了解未公开的重大事实,也可以购买公司股票,不会被视为违反内幕交易规定。但是,在了解未公开的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增加出资额或向股权协会认购新股份,须遵守内幕交易法规。
另一方面,出售从股权协会撤回的股份也不能免受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为了正确出售公司股票,避免涉嫌内幕交易,遵循“1内幕交易监管对象”Q1中提到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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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累积股票投资计划(“Ruito”)
通过累积股票投资计划购买是否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 -
A7。
与上述第 6 季度通过高管(雇员)持股协会进行的常规固定金额购买类似,通过累积股票投资计划购买也不受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但是,出售所购买的股票须遵守内幕交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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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礼物和继承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或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继承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遵守内幕交易法规? -
A8。
受内幕交易监管的行为是“买卖等”,即买卖以及其他有偿转让或收购。因此,通过赠与(即无需付款)转让或收购股份不受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出于同样的原因,通过交易继承获得股份不受内幕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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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行使股票期权
我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并被公司授予了股票期权。通过行使这些期权购买股票是否会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如果我出售通过此次活动获得的股票怎么办? -
A9。
通过行使作为股票期权授予的股票收购权来购买股票不受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即使了解未公开的重大事实也是可能的。
相比之下,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购买的股票的出售也不例外。因此,请注意,如果您知道未公开的重大事实,即使您根据股价行使权利、收购或出售股份,有时也无法出售所收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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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场外场外交易和通过 ToSTNeT 进行交易
通过场外场外交易或ToSTNeT进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买卖是否受到内幕交易监管? -
A10。
通过场外交易或 ToSTNeT 进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买卖均可能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然而,如果交易双方都了解相同的未公开的重要事实,则在某些情况下,场外交易可能会不受法规的约束。
受内幕交易法规约束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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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小数股
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股。出售或购买此类零碎股份是否须遵守内幕交易法规? -
A1。
由于没有规定可以免除购买和出售零碎股份的内幕交易法规,因此它们被视为与构成 1 单位或以上的股份受到相同的约束。相反,如果上市公司根据购买请求购买碎股(《公司法》第 192 条和第 193 条)或根据此类出售请求出售碎股(《公司法》第 194 条),则这些交易不受该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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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
ETF 和股权投资信托
ETF 和股权投资信托的买卖是否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 -
A2。
原则上,ETF和股权投资信托不属于“特定证券等”。遵守内幕交易法规。在其公司章程中有相同规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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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
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凤凰股”是否受内幕交易监管? -
A3。
由于内幕交易规定仅限于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原则上不受内幕交易规定的约束。然而,根据凤凰发行规则交易的股票,允许已从交易所退市的股票投资者退出其头寸,尽管从技术上讲并未上市,但仍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 Phoenix Issues 规则可在以下页面找到。
JSDA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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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附属关联股份”和“关联子公司”的含义
当我研究有关子公司决策的次要事实的具体标准时,我遇到了“子公司关联股票”和“关联子公司”的术语(内阁府证券交易限制条例第 52 条第 2 款等)。这些是什么? -
A4。
简单来说,当一家上市公司发行A股和B股两种股票,A股(普通上市股)以公司自身利润作为盈余股息来源,但B股盈余股息是根据特定子公司的利润确定时,B股称为“子公司关联股”(所谓跟踪股),该子公司称为“关联子公司”。
“关联子公司”和“子公司关联股份”的定义分别由内阁府证券交易限制条例第49条第(xi)项和第52条第(1)第(xii)项规定,具体细节由《金融工具和交易法施行令》第29条第(viii)项规定。
目前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子公司关联股票。
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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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季度财务业绩
季度财务业绩中,净销售额与财务报告中公布的预测相比存在显着差异。这是关于内幕交易法规(《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 166 条第 2 (iii) 款)规定的财务业绩的重要事实吗? -
A1。
虽然当年度预测或结果与净销售额、当期利润或净利润的上次预测相比存在差异时,我们认为会出现与财务结果信息相关的重大事实,但也应注意季度财务结果。
例如,如果可以从季度财务业绩的内容中得知整个财年的销售预测将被修改,则可以认为已经有效地了解了整个财年的销售预测以及监管下的财务结果的修订,即使实际数据只是季度销售预测。
此外,季度销售预测的修改本身可能会对股价产生影响,因此这些情况不一定能免除一篮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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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
授予股票期权
我们正在考虑向我们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授予股票期权。根据内幕交易法规,授予股票期权的决定是否属于重要事实? -
A2。
当股票收购权作为股票期权授予管理人员或员工时,通常将认购价格设置为 0 日元或相当低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行的支付总额低于1亿日元,则不构成重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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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
代表董事、代表执行官和董事变更
更换上市公司代表董事、代表执行官或董事的决定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法规规定的重大事实? -
A3。
更换代表董事或代表执行官的决定通常不被视为内幕交易法规规定的重大事实,尽管它们是需要及时披露的事项(《证券上市规则》第 402 条第(1)-aa 项)。在没有代表权的情况下更换董事或执行官的决定通常也不被视为属于重大事实。
但是,例如,如果代表董事是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公司创始人,那么代表董事的辞职可能会影响股价,因此可能属于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篮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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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股东利益的设立、修改或废除
上市公司设立、修改或废除股东福利的决定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法规规定的重大事实? -
A4。
虽然可能会质疑设立或改变股东利益的决定是否是盈余股息的决定,这是一个重要事实,但一般来说,设立、改变或废除股东利益的决定不会构成盈余股息。然而,例如,如果大多数股东持有股份是为了预期股东利益,那么废除此类利益的决定可能属于一揽子条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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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与上市公司决策相关的次要事实的认定标准(非合并或合并数据)
关于确定次要事实。例如,在上市公司决定进行换股的情况下,“如果一家公司拟成为全资子公司的换股公司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后一天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低于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后一天净资产总额的30%,并且该公司将成为全资子公司的净销售额子公司最近会计年度最后一天进行股份交换的金额低于该公司净销售额的百分之十的金额时,与该公司进行股份交换属于次要事实的标准,不会被视为重要事实(《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 166 条第 2 项第 1(h)项和内阁府证券交易限制条例第 49 条第(v)(a)项,等)。这里的“净资产额”和“净销售额”是指合并数字还是非合并数字? -
A5。
它们指的是非合并数字。
对于与子公司决策相关的次要事实的标准,法律规定它们指的是合并数字,例如“相关上市公司等所属法人集团的资产增加额”(《内阁府证券交易限制条例》第52条第(1)(i)(a)项)。就你问题中的例子而言,并没有上述“法人集团”之类的限制,因此可以判断为非合并。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是“特定上市公司等”,则资产、销售额等财务数据应参考合并数据。
有关内幕交易法规的重要事实以及法律法规的列表,请参阅以下页面。
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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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重大事实发布后立即进行交易
上市公司自行收购自己的股票或者公司关联人在公司公告重大事实后立即进行交易,是否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
A1。
重大事实公告后,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不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然而,公告发布后,从实际角度来看,事先了解重大事实的公司涉事人员与一般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差距,因此,如果公司涉事人员特别是董事积极买卖公司股票,则存在严重损害与一般投资者平等的风险。
为此,东交所已通知上市公司,希望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在重大事实公告后立即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充分考虑公司公告服务的初衷,即公平、及时地向广大投资者传达公司信息。根据《证券交易法施行令》第 30 条修正案,加强积极主动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根据《证券交易法施行令》第 30 条修正案,要求加强积极主动的 IR 活动(仅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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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
独家新闻和猜测文章
如果有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事实的信息通过独家报道或炒作文章为公众所知,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规定的公开内容?另外,如果通过这些文章了解重大事实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也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
A2。
上市公司对重大事实的“公开”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合法进行,因此,即使报纸等媒体刊登了独家新闻或猜测文章,构成重大事实的信息被公众知晓,也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公开”,对公司内部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也不会解除。
非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普通读者不受监管,但公司内部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上市公司公告前将被限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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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
大股东持股报告
已提交大股东持股报告,表明大股东发生变更(构成重大事实)或控股权已被收购(要约收购等事实)。如果这些因提交大额持股报告而被公众知晓,是否可以认为该事实已经公开? -
A3。
虽然法律规定的公告方式需要“公告”,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变更、要约收购中控股股东的收购均须通过“公告”,但大额持股报告书的提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告方式。
请确认前者是否已在公司公告服务上发布,后者是否已通过要约公告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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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内幕交易处罚
违反内幕交易法规会受到什么处罚? -
A1。
处罚为最高 5 年监禁或最高 500 万日元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如果法人代表、代理人或雇员利用法人资金违反内幕交易规定,法人将被处以最高 5 亿日元的罚款。
违反内幕交易规定所取得的财物,原则上应当没收或者追缴同等价值的资金。例如,如果一家公司通过出售通过内幕交易以 200 万日元购买的股票而赚取 300 万日元,则 300 万日元将被没收或追缴。
此外,虽然不是刑事处罚,但作为确保法规有效性的行政措施,金融厅将对任何通过自己的账户买卖证券而违反内幕交易行为的人发出行政罚款支付令。罚款数额按照违法所得经济利益的数额,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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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
内幕交易法规的时效
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诉讼时效到什么时候? -
A2。
起诉时效为自交易(购买或出售)之日起五年。这同样适用于在行政罚款支付令之前决定启动审判程序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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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
行政罚款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单次违反内幕交易规定是否可以同时受到行政罚款和刑事处罚? -
A3。
根据法律规定,单一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罚款和刑事处罚。和交易法)。
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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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内幕交易防范规则模板和示例
我们最近决定修改我们的内幕交易预防规则。东京证券交易所是否提供内幕交易防范规则模板可供参考? -
A1。
COMLEC没有提供内幕交易防范规则模板,但出版了《内幕交易防范规则案例集》,介绍了上市公司内部规则的内容。这可以在下面的页面上找到(仅日语)。
公共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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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
禁止在特定时间交易公司股票的内部规则
我们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我们是否应该制定内部规则,禁止管理人员和员工在财政年度结束或财务业绩公布之前或之后交易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证券? -
A2。
超过 50% 的上市公司制定了内部规定,禁止其高管和员工在特定时期内交易公司股票,或采取措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其中,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将财年末作为“特定时期”。
这些对高管和员工在特定时间进行交易的限制并非法律要求,而是从防止内幕交易的角度出发,基于各上市公司的内部规则。然而,通过这样的规定,高管人员和雇员形成资产的自由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请上市公司根据能否保证防范的有效性,同时避免限制过于严格,来决定是否建立此类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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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
家庭成员是否应遵守内部规则
我们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高管(雇员)的家庭成员买卖公司股票是否应遵守与高管(雇员)相同的内部规则,例如事先通知? -
A3。
上市公司并不总是需要通过内部规则来统一管理高管(员工)家属的交易。从目前上市公司的规则来看,有的公司已经将家族成员买卖公司股票纳入了内部规则,但我们希望每个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做出自己的决定。
为了防止官员(雇员)家庭成员进行内幕交易,除了让他们遵守内部规则外,还需要确保信息管理,使未公开的重大事实不会传达给家庭成员,并在 J-IRISS 进行注册(见下面的问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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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违反内部规则
我们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我们有一条内部规定,禁止我们在财政年度结束之前或之后交易公司股票。这样的交易是否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
A4。
公司内部规则是从防止内幕交易的角度出发制定的,但根据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或之后进行公司股票的交易。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但请注意,即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司规定一般也可能会作为违反劳动法规受到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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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子公司管理人员的报告义务
“管理人员”有义务提交“特定证券”的交易报告(《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 163 条),并且规定公司可以要求“管理人员”返还短期交易利润(第 164 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在内吗? -
A5。
有义务提交交易报告并申请返还短期交易利润的是相关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大股东*,而非其子公司的高管。但兼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提交交易报告。
*“大股东”是指以其本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金融工具交易法》第163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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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J-IRIS
什么是 J-IRIS? -
A6。
J-IRISS(日本内幕信息登记和识别支持系统)是由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运营的一个系统,旨在防止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及其同居者进行无意的内幕交易。
有关J-IRISS的详细信息,请参阅“其他活动”页面或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网站。
其他活动
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仅限日语)
除特别说明外,上述问答内容均依据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内幕交易规定(金融工具交易法第166条)。请注意,在考虑针对要约收购者的内幕交易法规时,可能需要单独考虑(《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 167 条)。
另请注意,上述问答中的结论是一般性讨论,如果假设背后的事实与上述不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在了解重大事实之前达成的协议和计划
2015年9月16日,对内阁府证券交易限制等条例进行了修订,扩大了与在了解重大事实之前达成的协议/计划有关的内幕交易规定的豁免范围。
根据内幕交易法规,禁止了解未公开重大事实的公司内部人士进行交易。但是,如果交易符合在重大事实已知之前进行的交易的条件,则可以豁免。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下面提供的常见问题解答和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