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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网址 内幕交易法规

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利用职务或职务获取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公司信息,通过买卖本公司股票等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一般投资者若不了解这些信息,将会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损害证券市场的信誉,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是禁止的,违反者将受到刑事指控,并被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建议缴纳附加费。

内幕交易监控

日本交易所自律公司收集有关股票发行、破产、合并和结算的信息,以检查现货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或衍生品市场(大阪交易所)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我们对所有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信息(重要事实)已公开的股票的买卖趋势进行每日分析,并将所有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报告给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
这种工作被称为“交易筛选”,我们公司广泛选择重要事实已公开的股票,然后对投资者属性信息和交易状况进行详细分析,以缩小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范围。

内幕交易审查流程

防止内幕交易

为防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应

  1. 主动应对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信息的及时披露(及时、适当的披露)
  2. 建立内部系统,防止未公开的公司信息被泄露或不当使用(适当的信息管理等)
  3. 确保高管和员工充分了解内幕交易法规的意义和内容(正确理解法规)

高管和员工的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对公司股票的信任,导致公司形象严重受损,因此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些对于上市公司合规而言是极其重要的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我们要求您不仅充分了解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活动的法律法规,例如公司高管和员工买卖股票以及作为公司行为收购自己的股票,而且还要考虑到最近的情况,确保您更加彻底地管理信息,以防止内幕交易。
*请参阅此处了解最近的内幕交易案例。

 

我公司发布调查报告,总结了各上市公司关于高管和员工买卖自有股票的内部规则制定和内部制度建设的情况,并回应了个人咨询。

 

我们还定期举办内幕交易监管研讨会,并根据要求派遣内部培训讲师。我们还准备了规定说明的小册子和预防宣传海报,请务必利用。

内幕交易常见问题解答

我们整理了一份问题和解答清单,发送到我们的咨询台。
请注意,本常见问题解答提供了有关内幕交易法规的一般观点,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实际案例的事实。另请注意,即使一项交易不受内幕交易监管,也不意味着从其他法律或道德角度看不存在问题。
此外,金融厅和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发布了有关内幕交易规定基本内容的问答以及有关实际问题的法律法规解释指南,也请参阅。

有关市场操纵交易的任何问题,请参阅下面的链接页面。

 

1。受监管人士

第一季度。 上市公司高管(员工)进行买卖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员工)。买卖公司股票时应注意什么?
A1。 不言而喻,股票投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员工当然可以买卖自己的股票。为了正确买卖公司股票并避免被怀疑内幕交易,记住以下几点被认为是有用的。

  • 检查您是否了解未公开的重要事实。
    *如果您知道,请在重大事实公布后买入或卖出。
  • 如果难以确定您所了解的信息是否属于未公开的重要事实,请咨询管理贵公司股票买卖的部门。
  • 如果贵公司的股票买卖有内部规定,请务必遵守这些规定,如有必要,请在买卖前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二季度。 如果您有亲戚是上市公司的高管(员工)
我的一个亲戚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员工)。我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会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A2。 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属于公司相关人员,因此其亲属也属于公司相关人员。当公司官员在业务过程中获悉重要事实时,从公司官员处接收未公开重大事实的人属于主要信息接收者类别。但是,除非您的家庭成员是上市公司的高管或员工,并且您没有从该家庭成员那里收到任何未公开的重要事实,否则不符合内幕交易的成立要求,不构成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第三季度。 上市公司董事退休后买卖的情况
四个月前我还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但由于我现在需要资金,我想出售我任职以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我离任后,是否可以认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就不会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A3。 一年内不再担任公司高管的人员也与公司高管一样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因此,如果在任职期间了解到的未公开重大事实在购买或出售时尚未公开,则可能违反内幕交易规定。此外,即使一个人在离任后了解到新的重大未公开事实,如果该人从公司官员那里收到信息,作为信息接收者的人也可能违反内幕交易规定。请注意,无论如何,买卖的动机,例如“需要资金”,与内幕交易的成败无关。
第四季度。 “官员”的意义
关于内幕交易规定,规定“高管”必须提交交易报告(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3条),“高管”必须返还短期交易利润(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4条)。什么样的人属于“高管”范畴?
A4。 《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 21 条第 1 款第 1 项中,“高级职员”的定义是“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或同等人员”。但其后附有“除第一百六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七条外,下同”,因此内幕交易规定中“高管”的定义尚待解释。
但是,内幕交易法规中“高管”的定义通常被认为与上述《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21条第1项第1项的定义相同,并且执行官员、顾问、顾问等不包括在“高管”一词中。然而,即使是高管、顾问、顾问等也被视为属于“其他员工”类别,并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
Q5。 “子公司”的范围
我听说,根据内幕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也属于“公司关联人”的范畴,并且涉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某些事项也属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实。 “子公司”一词包括哪些范围?
A5。 在最近的证券报告等中上市的公司,属于包含上市公司等的法人集团。(参考:2008年12月25日,金融厅在对法律解释询问程序的答复中,举例说明了金融工具交易法第166条第5项规定的“子公司”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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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在酒会上窃听、接收信息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员工,但如果我无意中听到公司内部的重要事实,或者在五点后的酒会上无意中听到未公开的重要事实,我买卖公司股票是否会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A6。 请注意,即使您在公司内部偶然发现,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会被视为公司高管“与其职责有关”了解重要事实的内幕交易。即使是在酒会上发现的,也可能会受到作为信息接收者的规定的约束,所以请注意。

2。受监管的交易

第一季度。 如果盈利少,如果有亏损
如果您获悉上市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实,买入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披露后又出售,但仅赚取数万日元的微薄利润,甚至遭受损失,这是否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A1。 内幕交易的成败与交易所造成的盈利或损失的金额无关。因此,如果公司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上市公司等未公开的重要事实,并在披露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等,则将违反内幕交易规定,除非适用豁免规定。在实际案例中,也有即使附加费金额只有4万日元,也被发出附加费支付令的情况。
第二季度。 用于少量买卖,例如 1 股(1 单位)
我知道有关上市公司的重要未公开事实,但如果我少量买入或卖出,例如 100 股(1 股),我是否会因违反内幕交易规定而被曝光?
A2。 由于交易数量与内幕交易的成败无关,如果公司高管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上市公司等未公开的重要事实,并在披露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则除非属于豁免范围,否则将违反内幕交易规定。也有即使实际购买的库存量只有 1 份,但仍发出附加费支付令的情况。
第三季度。 如果您出售不是为了获利
在得知某上市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事实后,我们购买了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即使该重大事实公开后,我们也没有出售,而是继续持有。此次收购是否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A3。 只要满足其他要求,在了解未公开重大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首次购买就构成违反内幕交易法规的行为。因此,即使您随后出售所购买的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也不会以内幕交易违规而告终。
第四季度。 为了获得不公平优势以外的目的进行买卖时
如果我是为了准备孩子的入学金、偿还抵押贷款、持有公司股票以担任高管或长期投资,即使我在了解重要未公开事实的情况下买卖某种东西,是否也被视为内幕交易?
A4。 当公司官员和信息接收者“在了解未披露的重要事实的情况下进行买卖”时,就会发生内幕交易。买卖动机与内幕交易的成败无关。
因此,如果您是公司高管或信息接收者,请注意,即使您基于问题中提到的目的进行买卖,内幕交易仍然会发生。如果未公开的重要事实被公开,内幕交易规定将被解除,因此请在买卖前提前检查重要事实是否公开。
第五季度。 在财务业绩公布之前/之后立即买入和卖出
是否禁止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公司公布财务业绩之前或之后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A5。 即使您是公司官员,例如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员工,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您在财务业绩公布之前或之后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因此,除非您了解上市公司未披露的重要事实,否则您不会被禁止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但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部分上市公司有内部规定,禁止在财务业绩公告前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因此请充分关注内部规定的内容。
Q6。 干部(职工)持股协会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员工),了解尚未公开的重要事实。每个月通过高管(员工)持股协会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或者从持股协会提取股票并出售,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A6。 根据特定计划每月进行的定期、固定金额的采购(每位管理人员/员工的捐款少于 200 万日元)不受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因此,即使公司知晓未公开的重大事实,也可以进行此类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且不存在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情况。然而,在了解重大未披露事实的情况下增加持股计划的出资或增加新会员,均须遵守内幕交易法规。
另一方面,出售从持股协会撤回的股份也不能免受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为了正确出售公司股票,避免涉嫌内幕交易,我们认为注意“1 受监管人士”Q1 中提到的几点是有用的。
Q7。 股票累积投资系统(“Ruito”)
所谓的“Ruito”的购买行为是否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
A7。 与上述第 6 季度高管(员工)持股协会的固定时间、固定金额购买类似,通过所谓的“Ruito”进行的购买也不受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然而,出售购买的股票须遵守内幕交易法规。
Q8。 礼物/遗产
以赠与方式转让或收受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须遵守内幕交易规定?另外,通过继承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监管范围?
A8。 受内幕交易法规约束的行为是“买卖等”,即买卖以及有偿转让或收受。因此,无偿转让或收受作为礼物的股份不受内幕交易规定的约束。此外,出于同样的原因,通过继承获得股份也不受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
Q9。 行使股票期权
我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公司授予我股票期权。如果我行使这些选择权并购买股票,我是否会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另外,如果您想出售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股票怎么办?
A9。 通过行使作为股票期权授予的股票收购权来收购股票不受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因此即使您了解未披露的重大事实,也有可能这样做。
另一方面,这不适用于出售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股票。因此,即使您根据股价情况决定行使权利、收购股份或出售股份,也请注意,如果您了解重要的未公开事实,您可能无法出售所收购的股份。
Q10。 场外双边交易,通过ToSTNeT进行交易
通过场外私募交易或ToSTNeT进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买卖是否受到内幕交易监管?
A10。 场外流通交易以及通过 ToSTNeT 进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买卖均可能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但在场外流通交易中,交易双方明知同一未公开重要事实并进行买卖等行为的,可以不受监管。

3。受监管证券

第一季度。 库存少于一件
我在一家上市公司拥有不到一份股票。出售或购买此类少于 1 单位的交易是否会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
A1。 由于没有规定可以使购买和出售少于 1 单位的股份免受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因此它们被视为与 1 单位的股份一样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等根据购买请求购买1股以下的股份(公司法第192条和第193条)或根据出售请求出售1股以下的股份(公司法第194条)的情况不受此限制。
第二季度。 ETF/股票投资信托
ETF 和股票投资信托的买卖是否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
A2。 ETF和股票投资信托原则上不属于“特定证券等”。遵守内幕交易法规。
但是,即使是ETF或股票投资信托,所谓的库存股票投资信托等投资信托的受益凭证,如果在信托条款和条件中规定信托资产只能投资于特定的证券,例如特定的上市公司,以及在条款和条件中规定了相同的投资公司发行的投资证券,则可能属于“特定证券、 ETC。”并可能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
第三季度。 投资证券
买卖投资证券是否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
A3。 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票和其他资产”或“房地产和其他资产”的上市投资公司(所谓的上市 REIT、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和上市风险基金的发行人)发行的投资证券属于“特定证券等”。并受到内幕交易法规的约束。公司关联人范围包括上市投资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母公司以及其他特定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对于上市风险基金,金融厅对公众意见的回应表明,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有关管理资产的重要事实,例如被投资公司的上市或被投资公司的破产,可能属于所谓的篮子条款,这是内幕交易法规中的重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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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凤凰股票是否受内幕交易监管?
A4。 由于内幕交易监管仅限于上市公司等发行的证券,因此股票未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原则上不受内幕交易监管。不过,虽然凤凰股票制度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制度,但受该制度约束的凤凰股票却受到内幕交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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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子公司关联股票”和“子公司关联子公司”的意义
当我研究确定子公司事实的次要标准时,我遇到了诸如“子公司关联股票”和“关联子公司”之类的术语(内阁府证券交易管理条例第52条第2款等)。这些术语是什么?
A5。 简单来说,当上市公司发行A、B两种股票时,A股(普通上市股票)以公司利润作为股息来源,但B股盈余股息根据特定子公司的盈余股息确定时,B股称为子公司关联股(所谓跟踪股), 该特定子公司称为关联子公司。
对于关联子公司和子公司关联股票,其定义分别在《内阁府证券交易等管理条例》第49条第11项和《内阁府条例》第52条第1项第12项中规定,具体细节在《金融工具和交易法施行令》第29条第8项中规定。
目前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中不存在子公司关联股票。

4。重要事实

第一季度。 季度财务业绩
季度财务业绩中,销售额与财务业绩摘要中公布的预测相比存在显着差异。这是否属于财务业绩信息内幕交易规定中的重大事实(《金融工具交易法》第 166 条第 2 款第 3 项)?
A1。 财务业绩信息的定义是全年销售预测与财务业绩之间的差异,但您还应该注意季度财务业绩。
即使是季度财务报表,例如,如果从内容中可以推断出全年销售预测值将被修改,即使具体数字已知为季度财务报表的销售预测值,也可以认为该人实际获悉了全年销售预测值的修改,可以确定公司已获悉该财务信息。
此外,季度销售预估的修正本身也有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属于一篮子条款的可能性。
第二季度。 授予股票期权
我们公司正在考虑向其管理人员和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但根据内幕交易法规,授予股票期权的决定是否属于重要事实?
A2。 将股票收购权作为股票期权授予高管、员工等时,通常会免费(0 日元)或以极低的价格支付发行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行的总金额低于 1 亿日元,则不属于重要事实。
第三季度。 代表董事或代表执行官变更、董事变更
在上市公司中,代表董事、代表执行官的变更或者董事变更的决定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规定中的重大事实?
A3。 虽然变更代表董事或代表执行官的决定属于及时披露的事项(《证券上市条例》第402条第1款aa),但根据内幕交易法规,一般不被视为重大事实。
此外,根据内幕交易法规,调动没有代表权的董事或高管的决定通常不被视为重大事实。
但是,例如,如果代表董事是对上市公司有较大影响力的创始人,其辞职可能会影响股价,因此可能属于一篮子条款,因为它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第四季度。 股东利益的设立、修改和废除
上市公司设立、变更或废除股东利益的决定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法规规定的重大事实?
A4。 对于创造或改变股东利益的决定,重要的事实之一可能是该决定是否属于盈余股息分配决定的范畴,但一般来说,创造、改变或废除股东利益的决定不属于盈余股息的范畴。然而,如果大多数股东持有股份是为了股东利益,那么废除这些股份的决定可能属于一篮子条款。
Q5。 上市公司等确定事实的次要标准(单个数字或合并数字)
为某些重要事实制定了无关紧要的标准。例如,在上市公司等作出证券交易所决策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等成为全资母公司,则成为全资子公司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后一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低于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后一天净资产的30/100,并且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销售额为“与成为一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公司进行股份交换,其金额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的 10/100”属于次要标准,不属于重要事实。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6条第2项第1项H;《内阁府证券交易管理条例》第49条第5项A等)在此情况下,净资产和销售额是指非合并数据还是合并数据?
A5。 表示单个数值。
关于与确定子公司事实相关的重要事实的次要标准,法律明确规定是指合并数字,例如“上市公司等所属法人集团的资产增加”(内阁府证券交易管理条例第52条第1-a项)。
就你的问题而言,并没有上述“上市公司所属企业集团”等限制,所以你需要独立做出判断。
但是,如果该上市公司等是特定的上市公司等,则合并数据将称为资产和销售额的财务数据。

*请参阅此处了解重要事实列表。

5。发布

第一季度。 重要事实发布后立即买卖
上市公司公告重要事实后,上市公司自行收购自己的股票或者公司关联人立即买卖股票,是否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A1。 重要事实一旦公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会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然而,信息披露后,在重大事实未公开时就已知晓的公司官员与普通投资者之间就存在信息差距。因此,对于那些公司高管,特别是董事来说,主动买卖公司股票,与一般投资者平等而言,存在着明显不公平的风险。
为此,东京证券交易所建议上市公司,当上市公司的公司高管在重要事实公布后立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遵守及时披露信息查看服务的原规定,即要求将公司信息公平、及时地传达给广大投资者。我们已向上市公司发出通知,希望他们充分理解本政策的目的并给予充分考虑(2004年1月16日(东证初版第19号)《关于针对证券交易法施行令第30条修正案加强积极IR活动的请求》)。

根据《证券交易法施行令》第30条的修订要求加强积极的IR活动
第二季度。 独家报道/推测文章
如果有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事实的信息通过独家新闻或投机性文章而被公众所知,是否可以认为该重大事实已被内幕交易法规公开?另外,如果我从这些文章中了解到重要事实,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会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A2。 重大事实的“公布”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即使报纸公司刊登了独家新闻或投机性文章,属于重大事实的信息为公众所知,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布”范畴,对公司人员等的限制也不会解除。
不属于公司高管等类别的一般读者不受监管,但公司高管等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前,将被限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季度。 大持股报告
如果因提交大宗持股报告而导致大股东发生变更(对应重大事实)或发生收购行动(对应要约收购等事实)的情况被公众知晓,这些重要事实和要约收购等事实是否可以视为已公开?
A3。 对于大股东变更,上市公司需要“公开”事实,对于收购活动,收购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开”事实,但提交大宗持股报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方式。
因此,一般来说,对于前者,我们要求您确认是否通过东京证交所的及时披露信息查看服务进行披露,对于后者,我们要求您确认是否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例如要约收购公告)进行披露。

6。处罚等

第一季度。 内幕交易等处罚
违反内幕交易法规会受到哪些处罚?
A1。 处罚为最高 5 年监禁、最高 500 万日元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如果法人代表、法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雇员违反根据法人计算的内幕交易规定,法人将被处以最高5亿日元的罚款。
作为一般规则,通过违反内幕交易法规获得的财产将被没收或收取额外费用。例如,如果通过出售通过内幕交易以200万日元购买的股票而获得300万日元,则该300万日元将被没收或追加追缴。
此外,虽然不是处罚,但作为确保法规有效性的行政措施,金融厅会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以自己的账户买卖证券的人发出附加费支付令。其结果是,按照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当的金额,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的金额上缴国库。
第二季度。 内幕交易法规等的时效
违反内幕交易法规的时效何时到期?
A2。 自出售等(购买、出售等)之日起五年后,诉讼时效到期。这同样适用于附加费支付令之前决定启动审判程序的排除期。
第三季度。 附加费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
如果我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单次违规是否会受到罚款和刑事处罚?
A3。 根据法律规定,单一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刑事处罚。
但是,如果通过内幕交易获得的财产被没收或被追缴刑事处罚,则会进行调整,例如从附加税金额中扣除相当于财产价值的金额(《金融工具交易法》第185条之7第15项、第185条之8第1项)。

7。公司规章制度等

第一季度。 内幕交易预防法规模型/示例
我们最近决定修订我们的内幕交易预防规定。东证是否提供内幕交易防范规定模板可供修订参考?
A1。 COMLEC并未制定内幕交易防范法规模板,但我们出版了《防范内幕交易法规案例集》,介绍了各上市公司内部规定的内容。
您可以通过以下网址查看。请参考。

已发布的材料
第二季度。 禁止在特定时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内部规则的利弊
我们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但我们是否应该制定一条内部规则,规定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后或财务业绩公布后立即买卖公司股票?
A2。 许多上市公司在内部规定中都采取了措施,例如禁止或劝阻高管和员工在特定时期买卖公司股票,而在这些措施中,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把财年末作为“特定时期”。
像这样的特定时期对高管和员工买卖的限制并不是法律要求,而是从防止内幕交易的角度基于每个上市公司的内部规则。但通过制定此类规定,高管人员和员工形成资产的理由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因此,我们要求各上市公司在考虑预防的有效性和避免过度监管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建立此类内部规则。
第三季度。 让家庭成员遵守公司规则的利弊
我们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但高管(员工)的家属买卖公司股票是否应该受到内部规则的约束,例如像高管(员工)一样需要事先通知?
A3。 在上市公司,不一定需要通过让高管(员工)家属遵守内部规则来统一管理买卖情况。从各上市公司的管理状况来看,部分上市公司有内部规定,涉及家族成员买卖自己的股票,但我们建议您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为了防止高管(员工)家庭成员进行内幕交易,除了让他们遵守内部规则外,还需要彻底管理信息,防止未公开的重要事实传递给家庭成员,并在 J-IRISS 进行注册(参见下面的问题 6)。
第四季度。 违反公司规定
我们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但我们的内部规则规定,我们不得在财政年度结束之前或之后立即买卖自己的股票。此类买卖是否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A4。 内部法规是从防止内幕交易的角度制定的,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或之后买卖公司股票,因此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或之后买卖公司股票本身并不立即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因此,即使您在此期间进行买卖,也不会违反内幕交易规定,除非您了解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实。
但是请注意,即使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如果您违反公司规定,您也可能会因违反雇佣规则而受到纪律处分。
Q5。 下级人员的报告职责
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管”有义务提交特定证券的销售等(交易报告)报告(《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163 条)和​​短期交易利润返还(《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164 条)的规定。受这些规定约束的“高管”是否也包括子公司的高管?
A5。 上市公司的官员和大股东(*)有义务提交交易报告,并可能被要求返还短期交易利润,但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董事则不然。但兼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提交销售报告。

  • “大股东”是指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持有全体股东等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3条第1项)
Q6。 J-IRIS
什么是“J-IRIS”?
A6。 “J-IRISS”(日本内幕知情人登记和识别支持系统)是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运营的一个系统,旨在防止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员工及其同伙进行无意的内幕交易。
有关 J-IRISS 的详细信息,请参阅“其他活动”页面或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网站。

其他活动状态
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图标块

除非另有说明,上述各问答中的陈述均基于针对公司人员等的内幕交易规定(《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 166 条),请注意,在考虑针对收购要约人等的内幕交易规定(《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 167 条)时,可能需要单独考虑。
另请注意,上述每个问答中的结论都是一般性的,如果基本事实不同,结论可能与上述不同。

在了解之前签订合同/计划

2015 年 9 月 16 日,内阁府证券交易规则等进行修订,扩大了有关所谓“先验知识合同和计划”的内幕交易规则的豁免范围。
根据内幕交易规定,禁止明知未公开重要事实的公司高管进行买卖,但如果该买卖符合“知情前的合同/计划”的要求,则不适用内幕交易规定。

请参阅常见问题解答和下面的链接以了解更多信息。

有关合同和计划的常见问题解答(02MB) PDF

扩大内幕交易法规豁免范围相关使用示例的说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