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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金额
基于上市维护标准的净资产金额
| 净资产 | |
|---|---|
| 优质市场 | 净资产金额必须为正 |
| 标准市场 | |
| 增长市场 |
- “净资产额”是指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计算的净资产额,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计提准备金或备抵(《合并财务报表条例》第四十五条之二第一项),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金额。另外,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资产负债表计算的净资产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备金或备抵金额(《财务报表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三第一项)计算。但是,如果公司自愿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综合财务报表条例》第94条或第95条的规定,则指相当于根据相关合并资产负债表计算的净资产金额(如果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根据资产负债表计算的净资产金额)。
- 如果不符合商家信息维护标准,如果一年内未达到商家信息维护标准,则该商家信息将属于除名标准。但是,在下列a、b、d规定的情况下,本所应认为该期限是适当的;在c规定的情况下,该期限应直至上市后四年后的第一个营业年度的最后一天。
- 如果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的平均市值为 1000 亿日元或以上
- 当计划根据法律规定通过重整程序或重组程序、根据工业法第 2 条第 16 款规定的指定认证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业务重整或根据私人流动性指南研究小组的《私人清算指南》进行清算时(仅当交易所认为 合适的)
- (仅限成长市场)如果上市后3年内净资产金额不为正
- (仅限成长市场)如果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的平均市值为 100 亿日元或以上(仅限于交易所认定净资产不为正的原因是由于旨在提高中长期企业价值的投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的情况)
- 请参阅此处了解除名标准。 除名标准
因合法清算、企业复兴ADR制度或私人清算而计划净资产变为正数时
拟按照法律规定通过重整程序或重整程序、按照工业法第二条第十六款规定的经认证的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企业重整、或者按照非公开清算指引研究小组制定的《非公开清算指引》进行清算,使净资产恢复正值的,本所将审查是否符合 认为合适。审核对象为自审核年度最后一日起三个月内公布重组方案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交的重组方案及下列报送文件进行。
| 程序类型 | 需提交的文件 |
| 康复程序或基于法律规定的康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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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业法第2条第16款规定的具体认证争议解决程序恢复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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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个人安排指南研究小组的“个人安排指南”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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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期等的时间表示例(以财年结束于 3 月份的公司为例)
- 对于实行过渡措施的公司,将从 2025 年 3 月 1 日后生效的确定列表维护标准的参考日期开始,适用原列表维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