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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皇冠登录 确保有效性的手段

指定为特别关注股票

东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东京证券交易所”)在下列情况下以及认为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有强烈改进需要时,可以将上市公司发行的上市股票等指定为特别警戒股票。

 

■如果东证所认识到某上市公司存在属于下列退市标准每一项的风险,则东证所认为该上市公司不属于下列任何一项

证券上市规则第601条第一项第六项 损害与控股股东交易的稳健性
《证券上市规则》第 601 条第 1 款第 10a 项 违反上市协议等
上市规则第601条第1款第19项 反社会势力的参与
上市规则第601条第1款第20项 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
 

■上市公司属于下列情形的

[虚假描述]
上市公司在证券报告等中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上市规则》第二条第三十项)

[不合适的意见等]
注册会计师等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等所附的审计报告等中发表“不当意见”或“未发表意见”的情况。

  • 但是,不包括因自然灾害等非上市公司原因而声明“不发表意见”的情况。
 

■东交所认为上市公司违反及时披露规则的情况

■东京证交所认为上市公司违反了《企业行为准则》中“应遵守事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提交有关及时披露和企业行为准则的改进报告,且东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和运行情况没有改善

 

指定为重点关注股票后的程序

 
指定为重点关注股票后的程序

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等

作为被指定为重点关注股票的上市股票等的发行人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在指定一年后的审查时妥善建立和运行内部控制制度等。
但是,如果指定一年后检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已建立但运行不正常(仅当有良好运行的前景时),则继续指定为重点关注股票。随后,我们将在决定继续指定的会计年度(如果从决定继续指定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的期间不足三个月的情况下,则在该会计年度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要求改善内部控制系统等的运行状况。

考试流程

  • 上市股票等的发行人被指定为特别警戒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在指定一年后及时提交描述其内部管理制度等状况的《内部管理制度确认表》。
如果确定内部管理系统等已正确开发和运营 取消指定(下文所述跟踪观察的股票将继续指定)
虽然认为内部控制制度等已适当建立,但不认为其正在适当运行的情况(仅限于有可能适当运行的情况) 继续规范
当确定内部控制系统等未适当建立或不再希望其正常运行时 已除名
  • 上市公司未及时提交内部控制制度确认文件的情况(在下述第二次及以后的审查期限内未提交的情况),或者东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所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确认文件的内容明显不充分的情况下,东京证券交易所将视为不承认内部控制制度等已正确建立和运行。
 
  • 上述“内部控制制度等被确认已建立,但未确认其运行正常的情况(确认其不再有正常运作前景的情况除外)”,且继续被指定为特别警示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重新提交内部控制制度确认书 指定持续时间(如果从指定持续之日到会计年度结束的时间少于三个月,则为该会计年度的下一个会计年度)。东京证交所将根据上市公司重新提交的内部管理体系确认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如下处理。
如果确定内部管理系统等已正确开发和运营 取消指定(对接受下述后续监控的股票继续指定)
如果发现内部控制系统等未正确开发和运行 已除名
 
  • 无论上述审核的时间如何,在被纳入重点关注股票后,如果确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再健全或运行正常,也将被退市。

[证券上市规则第503条第5项至第7项、第601条第1项第9项]

 
内部管理系统确认表填写指南(2025 年 7 月版) PDF
 

改进后的后续观察

虽然公认被指定为重点关注股票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已建立和运行得当,但如果属于下面的“目标股票”,则存在内部管理制度等无法正确维护和运行的高风险。因此,重点关注股票的认定将持续最长三个营业年度,并对内部管理制度等状况进行持续审查。
在确认内部管理系统在整个期间得到正确维护和运行后,该指定将被取消。

目标股票

■ 如果业务连续性和盈利能力无法保证
   -【上期财务报表或季度财务报表中记载了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关的事项时
   -【各细分市场利润或净资产金额不符合初始上市标准的情况

优质市场上市公司 ·最近两年的利润总额在25亿日元以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季度会计期间最后一天的净资产金额为 50 亿日元或以上
标准市场上市公司 ·过去一年的利润额在1亿日元以上

■ 如果未达到房源维护标准且处于改善期内

考试流程

  • 上市公司被认为已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并运行正常,但属于上述“对象股票”并继续被指定为重点关注股票的,应当自决定继续指定之日起至相关会计年度结束的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要求公司在三个月内重新提交内部管理制度确认表 相关营业年度之后的营业年度结束。

(第一/第二)

当确定内部控制系统等已建立并正常运行,并确定上述“目标股票”不适用时 取消指定
确认内部控制制度等已健全并运行,但仍属于上述“目标股票”的情况 继续规范
如果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等没有得到适当的开发和运行 下架

(第三次)

如果确定内部控制系统等已正确开发和运行 指定已取消
如果发现内部控制系统等没有得到适当的开发和运行 下架
  • 此外,无论上述审核的时间如何,在持续跟踪观察后,如果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等不再被视为健全和运行,则该股票将被退市。

[《证券上市规则》第503条第8款至第10款、第601条第1款第9项]

 

内部管理体系制定/运行状况等披露

上市股票等的发行人被指定为特别警示股票的,应当在被指定一年后及时披露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此外,如果继续指定为特别警示股票,则应在继续指定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本所决定继续指定之日起),如果距相关会计年度结束的时间不足三个月,则必须在相关会计年度结束后和下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再次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若该股票受到上述跟踪观察,继续被指定为特别警戒股票,还应当从确保内控体系改进的有效性等角度披露其在业务连续性、盈利能力等方面的改进工作及进展情况。

[《证券上市规则》第408条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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