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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端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

《东京证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1520 条规定了基础设施基金的退市标准,涉及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人等的退市标准以及基金基础设施的流动性等。如果符合上述退市标准,相关发行将被退市。但是,如果管理公司的业务转移到另一家管理公司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则此类发行有可能继续上市。
另外,在存在退市可能性的情况下,除将该基础设施基金设计为监管证券并予以公示外,如果随后决定该发行退市,则将其指定为退市证券,并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交易。

具体除名标准如下。

(注)
  • ・对于基础设施基金,可以列出 (1) 投资证券、(2) 投资信托受益凭证、(3) 外国投资证券、(4) 外国投资信托受益凭证或 (5) 证券信托受益凭证(以 (3) 或 (4) 作为受托证券的受益凭证),但本页的描述涉及 (1) 投资 证券。
项目 除名标准
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 作为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人的投资公司有下列(a)、(b)项情形的,本所对该上市基础设施基金予以摘牌:
  1. 有投资信托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解散事由者;或者
  2.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破产程序或者重整程序的情形或者同等情形的;或者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应当退市;但施行细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 依本法第五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金融工具业务登记届满者;
  2. 依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五十四条规定注销金融工具业务登记者;
  3. 不再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一般社团法人协会)的会员;
  4. 不再是上述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公司(不包括因合并而导致的情况);
  5. 进行合并等(合并等仅在该管理公司之间或仅在该管理公司与目前受托管理其他上市投资法人资产的管理公司之间的情况除外),并且TSE认识到与合并前投资法人的资产管理等有关的业务操作系统在合并后实质上不再存在, ETC。;
  6. 母公司发生变更,并且 TSE 认识到变更前与投资公司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操作系统在变更发生后实质上不再存在;
  7. 收到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之变更登记后,不再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之实体。
安全
  1.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每个营业期末基础设施资产等金额占管理资产等总额的比例低于70%,且一年内未达到70%以上的;
  2.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每个营业期末基础设施资产等、基础设施相关证券、流动资产等总额占管理资产总额等的比例低于95%,且一年内未达到95%以上的;
  3. 公司在营业期间未进行资金或利润分配,并且在一年内未进行资金或利润分配;
  4.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每个营业期末的净资产总额低于5亿日元,且一年内未达到5亿日元或以上;
  5.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每个营业期末资产总额低于25亿日元,且一年内未达到25亿日元或以上;
  6. 上市投资单位数量少于4,000个;
  7. 每年12月底之前的一年内交易量少于20单位;
  8. 延迟提交证券报告或中期报告:
      附有内阁府审计认证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的审计报告或临时审计报告,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制作的证券报告书或临时报告,在本法第24条第1项或第24条之5第1项规定的期限后一个月内(3年内)未提交给总理等的 (3) 如果由于不可归咎于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人的原因(例如天意)导致提交延迟,则为几个月);
  9. 以下内容:或 b满足:
    1.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证券报告等存在虚假陈述,本所认为影响重大的;或者
    2. 对于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财务报表等所附的审计报告或中期财务报表等所附的中期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或相应的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发表“反对意见”或“未发表意见”或“认为中期财务报表等未提供有用信息的意见”或 中期审计报告“未发表意见”,且本所认为若不立即退市,市场秩序显然难以维持;
  10. 已签订与上市基础设施基金有关的上市协议的实体严重违反了《执行规则》规定的上市协议,该实体严重违反了根据第 1504 条规定提交的书面宣誓中宣誓的事项,或者应签订上市协议的实体不再是 上市协议的一方;但其(投资法人除外)符合退市标准第一项第(1)b项、第(2)a项、第(3)b项、第(4)a项规定的但书情形者,不在此限;
  11. 投资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经过修改,允许应投资者的要求退还投资单位;
  12. 因投资法人注册证书变更而营业期限不足6个月的;
  13. 由于公司注册证书的修改,有关选择运营商的基本政策的规定将不再包含在投资公司的注册证书中;
  14.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各运营期末或各计算期末,存在不符合运营商遴选标准的运营商,且该运营商在一年内未达到运营商遴选标准的;
  15. 指定记账转账机构不再办理记账转账业务;
  16. 投资者名册相关管理工作未委托本所第1505条第一项第2-1项规定的代理人办理或者确定不委托的;
  17. 发现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人存在《实施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与反社会势力关系,本所认为该情况已严重损害投资者或受益人对市场的信任时;
  18. 除前款规定外,本所认为该证券退市有利于公共利益或者保护投资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