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端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
《东京证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1520 条规定了基础设施基金的退市标准,涉及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人等的退市标准以及基金基础设施的流动性等。如果符合上述退市标准,相关发行将被退市。但是,如果管理公司的业务转移到另一家管理公司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则此类发行有可能继续上市。
另外,在存在退市可能性的情况下,除将该基础设施基金设计为监管证券并予以公示外,如果随后决定该发行退市,则将其指定为退市证券,并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交易。
具体除名标准如下。
(注)
- ・对于基础设施基金,可以列出 (1) 投资证券、(2) 投资信托受益凭证、(3) 外国投资证券、(4) 外国投资信托受益凭证或 (5) 证券信托受益凭证(以 (3) 或 (4) 作为受托证券的受益凭证),但本页的描述涉及 (1) 投资 证券。
| 项目 | 除名标准 |
| 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 | 作为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人的投资公司有下列(a)、(b)项情形的,本所对该上市基础设施基金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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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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