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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端 上市系统(基础设施基金)

对于基础设施基金,《证券上市规则》第1520条就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人的资质要求等、基础设施基金的流动性等规定了退市标准。如果违反标准,就会发生退市。但如果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等的业务被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等接管,且满足一定条件,则有可能继续上市。

此外,如果存在退市风险,我们会将基础设施基金指定为监管股票,并予以公告。即使我们决定退市,我们也会将基建基金指定为退市股票,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交易。

除名标准的具体细节如下。

*基础设施基金列出①投资证券、②投资信托受益凭证、③外国投资证券、④外国投资信托受益凭证、或⑤证券信托受益凭证(以③或④为委托证券的),但列出了①投资证券。

分类 废除标准
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 如果作为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人的投资公司属于以下a或b情况,则该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将被退市。
  1. 有投资信托法第143条所列解散事由者
  2. 如果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破产程序或重整程序,或者出现类似情况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公司存在下列a至g情形之一的,该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将被退市。但是,如果满足某些要求,则不适用。
  1. 依本法第五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金融工具业务登记已届满时
  2. 依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五十四条规定撤销金融工具业务登记时
  3. 如果您不再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会员
  4. 如果公司不再担任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公司(不包括因合并等原因的情况)
  5. 发生合并等情况(不包括合并等仅在管理公司之间或仅在管理公司与目前受托管理其他上市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管理公司之间进行的情况),并且本所认为合并等之前存在的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运营结构在合并后没有实质上延续 发生了合并等。
  6. 相关管理公司的母公司发生变更,本所认为变更前存在的投资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经营架构在变更后未实质延续。
  7. 经本法第31条第4项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不再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者
品牌
  1.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每个营业期最后一天,基础设施资产等占管理资产等总额的比例低于70%,且一年内未增加至70%以上
  2. 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基础设施资产等、基础设施相关证券、流动资产等总额占管理资产总额等的比例在各业务期末低于95%,且一年内未达到95%以上的情况
  3. 营业期间未进行资金分配或利润分配,且一年内未进行资金分配或利润分配
  4. 如果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在每个营业期末的净资产总额低于5亿日元,并且在一年内没有增加到5亿日元或更多
  5. 如果上市基础设施基金在每个营业期末的总资产低于25亿日元,但一年内未增加到25亿日元或更多
  6. 如果列出的投资单位数量少于4,000单位
  7. 如果每年12月底前一年的交易量少于20单位
  8. 延迟提交证券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根据《条例》第 24 条第 1 款或第 24 款规定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公司进行审计认证的条例第 3 条第 1 项规定的证券报告书或半年度报告,以及附有审计报告或临时审计报告的证券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如果在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 1 个月内(​​在 如果原因是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上市基建基金发行人的原因,则为三个月)
  9. 如果以下 a 或 b 适用
    1. 本所认为上市基建基金相关证券报告等存在虚假陈述,且明显难以维持市场秩序,不立即摘牌时
    2. 在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财务报表等所附的审计报告或中期财务报表等所附的中期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同等人员对该审计报告发表了“不当意见”或“发表意见”。中期审计报告认为中期财务报表等未显示有用信息或未发表意见,且本所认为不立即退市将难以维持市场秩序的情况
  10. 《施行条例》规定,与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上市协议签订者严重违反上市协议的情况、严重违反依第1504条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宣誓事项的情况、或者应当签订上市协议的人严重违反上市协议的情况 不再是上市协议的一方。但当事人(属于投资证券的上市基础设施基金时,不包括投资法人)符合同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乙项、第二项甲项、第三项乙项或第四项甲项之一者,不在此限。
  11. 当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发生变更,允许根据单位持有人的要求退还投资单位时
  12. 如果由于投资公司条款和条件的变更而导致营业期限少于6个月
  13. 由于投资公司章程的变更,不再规定有关选择经营者的基本政策的规定
  14. 列出的基础设施基金的每个营业周期或每个计算周期的最后一天,如果有运营商违反运营商选择标准,并且该运营商在一年内没有违反运营商选择标准
  15. 不再由指定记账转账机构办理记账转账业务处理
  16. 投资者名录相关事务不委托本所第一千五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机构处理,或者确定不委托时。
  17. 发现上市基础设施基金的发行人等存在《实施条例》规定的反社会势力关系,且本所认为该事实已严重损害投资者或受益人对本所市场的信任时
  18. 除各段外,如果本所出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考虑,认为适当将该股票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