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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管理端 上市(风险基金)

对于创业基金,《证券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了创业基金发行人的资质要求、创业基金的流动性等退市标准,违反其中任何一条的,该基金将被退市。但是,如果资产管理公司等的业务被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等接管,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则该基金可能会被退市。 可以继续列出。
如果存在退市的可能性,该风险基金将被指定为“待确认担保”,并将这一事实公之于众。即使做出退市决定,风险基金也将被指定为退市证券,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交易。
具体除名标准如下:

项目 除名标准
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
上市创业基金所属的创业基金发行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该上市创业基金予以摘牌:
  1. 上市风险投资基金所属的风险投资基金发行投资公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2. 上市风险基金所属的风险基金发行投资公司陷入
  3. 上市创业基金所属创业基金发行投资公司未按照投资信托会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对其管理资产等中的非上市股票等以及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进行估值,且未委托非上市股票等评级机构进行估值的
上市创业基金的创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创业基金将被退市。但是,如果满足某些要求,则不适用。
  1. 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所需的许可、授权或登记等被撤销、注销或变更登记,该公司不再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运营。
  2. 如果您不再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会员。
  3. 公司不再是相关上市公司的创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合并等情况)。
  4. 如果发生合并(不包括相关上市风险基金的风险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并,或相关上市风险基金的风险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与另一上市风险基金的风险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并),TSE 承认风险基金发行投资公司的资产管理运营结构属于 合并前上市风险投资基金在合并后实质上不再存在。
  5. 当该上市风险基金的风险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的母公司发生变更时,东京证券交易所确认该上市风险基金的风险基金发行投资公司在该变更发生之前的资产管理的运营结构在该变更发生后基本上不再继续。
安全
  1. 上市创业基金发行的创业投资公司营业期最后一日,非上市股票等投资比例低于50%,其后非上市股票等投资比例未超过50%的;但施行细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 上市投资单位数量少于2,000个单位。
  3. 每年 12 月底前一 (1) 年的交易量少于 60 单位。
  4. 附有由二(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制作的内阁府审计认证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的审计报告或中期审计报告的年度证券报告或半年度证券报告,自第24条第1项或第24条之5第3项规定的期限起1个月内未提交给总理等 该法案第 1 条已通过(如果延迟提交是由于不可归咎于与上市风险基金相关的风险基金发行投资公司的原因,例如天意,则在三 (3) 个月内);
  5.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或 b
    1. 上市创业基金年度证券报告等内容存在虚假陈述,本所认为若不立即摘牌,市场秩序明显难以维持;
    2. 对于上市风险投资基金的财务报表等所附的审计报告或中期财务报表等所附的临时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反对意见”或“未发表意见”的事实(执行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以下与b相同),或 中期审计报告“认为中期财务报表等未提供有用信息”或“未发表意见”,本所认为若不立即退市,市场秩序明显难以维持;
  6. 上市创业基金发行人等严重违反施行细则规定的上市协议,或严重违反依第1304条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宣誓书所宣誓的事项,或应达成上市的实体不再是上市协议协议当事人的;但上市创业投资基金所属创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有前款第(二)项但书情形的,不在此限。
  7. 对于上市风险基金的风险基金发行投资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包括e(b)情况下的类似文件),以下a中提到的任何变更。通过g。应作出:
    1. 删除非上市股票等投资比例超过50%的规定;
    2. 投资信托投资公司法施行令第19条第3项中规定的非上市股票等以外的资产、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以及持续持有的股票、各项目所规定的事项,是为了降低因流动资产等和资产的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等风险 被管理等,并且这些资产仅限于与客观确认此类损失和其他风险的减少有关的交易的权利和其他资产;但施行细则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
    3. 删除以下条款(a)和(b)。
    4. (a) 对特定投资目的地的投资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和
      (b) 对于非上市股票等或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对特定投资目的地的投资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5%,对于其他资产,对特定投资目的地的投资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
    5. 删除以下条款 (a) 和 (b)。
    6. (a) 不得借贷资金、不得发行投资公司债券的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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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投资单位的退款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进行
    8. 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六 (6) 个月
  8. 上市风险基金所属的风险基金发行投资公司截至营业期末有息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20%的情况,且一(1)年内有息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未能降至或低于20%;
  9. 相关创业基金不再接受指定记账转账机构的记账转账操作;
  10. 投资者名册管理工作不再委托或者不再委托本所按照本规则第1305条第(二)项h规定的机构办理;
  11. 上市创业基金发行人等被披露存在《实施规则》规定的受反社会势力影响的关系的,本所认为该事实极有损投资者对本所市场的信心;
  12. 除上述事项外,本所认为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考虑,该股票退市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