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端 风险(风险基金)
本文件解释了风险基金固有的应特别注意的投资风险。
投资个别风险基金时,请在正确阅读该风险基金的披露文件后自行承担风险。
风险基金盈利结构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保证是否会向投资者进行任何分配或分配的金额。
风险基金的收入取决于被投资公司的股息(收入收益)和出售被投资公司股权的利润(资本收益)。从这方面来说,风险基金并不是可以期望持续分红的产品,因为它的目的是在被投资公司上市或进行并购时收回投资资金。换句话说,并不能保证投资者能够持续获得风险基金的股息,因为风险基金的被投资人往往财务和业务基础薄弱,其收益往往因销售很少或根本没有销售而不稳定。因此,不能保证风险基金会持续获得股息,并且(与REITs和基础设施基金不同)不能保证风险基金有稳定的现金流。此外,被投资方权益的买卖一般是通过相关各方之间的相关交易进行的,由于流动性较低,交易条款往往会根据相关各方的意图而大幅波动,并且也可能需要意想不到的时间 即使风险基金被投资方上市或进行并购,也不能保证预期出售利润会超过投资成本。
此外,当风险基金积累了不涉及现金流出的损失时,例如当其积累了证券减值损失时,风险基金可以进行超出收益的分配。
但是,由于超过收益的分配伴随着现金储备的流出,因此在处理不可预见的情况或试图进行新的投资等时,必要的现金储备可能会不足,这可能成为风险基金管理受到限制的原因。此外,超过利润的分配是从净资产中支付的投资的返还 风险基金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将因本次分配而减少。因此,风险基金的规模将缩小,这可能对风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生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资产规模扩张无法按预期进行的风险
在扩大风险基金的资产规模的过程中,预计风险基金在寻找新的投资机会时将得到发起人的一定支持。
但是,不能保证发起人能够不断为风险基金找到新投资的公司,并且由于市场环境的恶化,可以考虑为风险基金投资的公司数量可能会减少。
被投资单位本身是独立于发起人的实体,发起人不能向创业基金授予创业基金收购被投资单位股权的优先谈判权等,但发起人将其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转让给创业基金的情况除外。
此外,由于风险基金对被投资方的投资是在与被投资方或被投资方权益持有人进行相对谈判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不能保证风险基金会在适当的时间以风险基金认为合适的适当价格收购被投资方的权益。
因此,与REITs和基础设施基金的资产规模扩张过程(即发起人开发房产,基金收购该房产(收购后,预计将获得优先谈判权作为发起人支持的一部分))相对可预测的风险基金不同,风险基金可能无法顺利建立其投资组合。
与借贷和发行投资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
如果其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中规定了某些事项,风险基金可以借入现金或发行投资公司债券。
然而,风险基金计划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或进行并购等时回收投资资金,并且由于预计不会有稳定的现金流,因此净资产金额可能会因利息和其他付款而减少。
与人力资源等方面对发起人团体的依赖以及利益冲突相关的风险
创投基金的发起人可能会为创投基金寻找并介绍被投企业、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等,并有望向创投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派遣人员。此外,他们还有望参与创投基金被投企业的上市或并购退出时机。因此,可以说发起人对于风险基金的成长潜力有着很大的影响力。
因此,如果风险投资基金及其资产管理公司无法与保荐人保持良好的关系,如果由于保荐人的经营政策等发生变化而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在保荐人中的定位发生变化,如果保荐人的专有技术、声誉、品牌力等下降,或者如果保荐人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恶化,则风险基金可能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做作的。
此外,赞助商的专业知识、声誉、品牌力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赞助商的人力资源。风险投资基金与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人(或其集团公司)之间的交易。发起人(或其集团公司)属于风险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母公司等(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1条之4第3项、金融商品交易法施行令第15条之16第1项)的情况下,禁止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以下交易: 风险投资基金为了母公司等的利益而不必要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44条之3第1项第3项)。如果违反本行为准则进行交易,损害创业基金的利益,投资者有可能遭受损失。此外,如果不禁止保荐人开展与创业基金竞争的业务,创业基金或其资产管理公司与保荐人之间存在业务竞争或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的可能性很大。
对风险基金董事会及其资产管理公司人员依赖的风险。
风险基金的运营严重依赖风险基金董事及其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员,这些人员的流失可能会对风险基金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尤其是风险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风险较大,选择投资对象时必须慎重考虑。此外,即使获得风险基金投资后,风险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有望向被投资方提供各类支持,以促进被投资方的成长。
要使此类努力取得成功,必须确保并保留对风险基金投资的行业具有广泛知识和投资业务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如果创投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无法确保和维持足够的具备该能力的人力资源,可能会对创投基金投资规模的维持和扩大以及投资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与无法控制的投资相关的风险
关于导管要求,风险基金不得拥有其他公司超过50%的股份/股票或出资(包括对隐名合伙企业的投资,某些海外子公司除外)(《税收特别措施法》第67-15条第1款第2(f)项)。
因此,风险基金可能无法对被投资方进行控股投资,其保护自身利益和影响被投资方管理的能力预计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资单位的成长高度依赖于被投资单位管理层(可能包括与风险投资基金存在利益冲突的成员)的能力或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股权益的母公司等(如有)的意图和能力。 (可能与风险基金存在利益冲突。)
集中投资于特定公司的风险
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 (TSE) 证券上市规则,风险投资基金在收购时不得将超过 10% 的净资产投资于特定证券(但是,最多可将 15% 的净资产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非上市股权相关资产(“非上市股权”是指第 1 条中定义的“非上市股票等”)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16 条的规定,“非上市股权相关资产”是指《证券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17 项规定的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与投资工具不同的是,投资工具希望找到一两个特定的公司进行投资,然后收购这些公司以收回投资,而投资工具希望通过分散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但短期内要找到大量符合投资资格的投资企业并不容易,投资企业数量有可能集中在上述范围内,至少在运营初期是这样。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相对于风险基金管理资产的总收入而言,对个别被投资企业的依赖程度较大。因此,如果个别被投资企业的收入大幅减少或消失,或者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显着受损或消失,如下文“被投资企业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所述,则可能会出现 对风险基金的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
向被投资方派遣董事的相关风险
风险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了提高企业价值,可以派遣董事到被投资公司担任员工。但是,如果个别董事因在被投资公司玩忽职守而被提出损害赔偿等索赔,资产管理人可以承担该个人所遭受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或者资产管理人的雇主责任 否则社会信誉可能受损,从而对资产管理人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与构成投资决策基础的信息缺乏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相关的风险
在许多情况下,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不受《金融工具和交易法》披露规定的约束。一般来说,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获得的信息比上市公司更为有限,并且无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全面性和充分性。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根据如此有限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因此无法保证风险基金能够实现最初设想的投资结果。
与长期投资相关的风险
由于被投资企业上市或将其股权出售给第三方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此过程中,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可能会因经营业绩恶化或其他因素而与最初的估计存在差异。此外,由于经济环境、股市走势等外部因素,投资的盈利能力也可能与最初的估计存在差异。
与投资组合流动性相关的风险
假设风险基金被投资方的股权不存在二级市场,投资变现的流动性较低,并且存在投资无法以适当的市场价格或在适当的时间变现的可能性。特别是,如上文“无控制权投资的风险”所述,由于创业基金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低于被投资单位股权的50%,预计流动性甚至低于出售被投资单位全部股权的情况。此外,风险基金有可能与被投资方的其他股东约定,对被投资方股权的出售存在限制,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基金也将受到此类限制。
此外,如果风险基金将其在被投资方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则风险基金可能会被要求就被投资方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做出陈述和保证。如果此类陈述和保证不真实,风险基金可能会对受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风险基金的投资对象的权益已被列出,但如果此类权益的市场规模或交易量较小,风险基金可能只能以低于当前市场状况预期的价格出售这些权益,以免错过出售机会。
被投资企业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往往财务和业务基础薄弱,由于没有销售额或销售额很少,盈利不稳定,且存在破产可能性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财务不稳定、人力和管理资源有限、研发能力有限,所有这些都导致投资风险较高。特别是确定一个企业的潜在价值并不容易。 种子期(创业的准备阶段)或早期(创业)的被投资人,对此类被投资人的投资特别不确定。
此外,风险基金投资对象的业务活动可能会受到某些地区政治、社会或军事紧张局势加剧的影响,例如冲突和恐怖主义;传染病和流行病在全球的蔓延,如SARS(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MERS(中东呼吸综合征)、COVID-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等传染病和流行病。此外,与被投资公司相关的监管环境的变化可能会阻碍其业务活动按预期发展,行业环境的快速变化 被投资方所属的企业可能会导致被投资方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早期被淘汰。此外,工业部门本身也可能因某种原因而衰退。此外,被投资客户所处的行业环境和竞争状况也可能对公司的业务产生影响。
上述因素可能会对风险基金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时难以预测被投资方股份出售的相关风险。
虽然风险基金预计主要通过在被投资公司上市时出售所持股份来收回投资,但由于投资资金的回收受到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时及之后的股市环境的影响,因此不一定能获得预期的资本收益。
即使被投资公司上市,各自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也可能会在上市后的一定时间内限制出售,这可能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阻止被投资公司权益的出售,导致被投资公司错过最合适的出售时机。
与其他投资基金和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其他基金的竞争相关的风险
近年来,多家投资机构以投资私募股权公司为目的而设立,投资私募股权公司的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如果风险基金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比其他投资基金更有吸引力的条款和条件,则可能无法筹集到必要的资金,也可能无法做出其打算进行的投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