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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皇冠会员端 上市(风险基金)

创业基金要上市,创业基金的发行详情和其他事项必须符合《证券上市条例》(创业基金)规定的上市审核标准。

此外,风险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发行人的标准从资产管理体系、合规性和及时披露制度的角度必须是适当的,并且必须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会员。管理的股权及私募股权相关资产等

具体列表标准如下:

资产管理公司的属性

项目 标准详情
资产管理公司的适当性 受托管理投资公司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会员。
转让代理 投资者名册管理人是本所认可的《实施细则》规定的组织

管理资产详情等

项目 标准详情
非上市股票等投资金额占管理资产比例等 预计超过 50%
非上市股票等以外的资产、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以及持续持有的股票 非上市股票等以外的资产、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以及持续持有的股票、《投资信托投资公司法施行令》第十九条第三项各项规定的项目,以及证明书内的声明或书面保证,表明这些资产是为了减少因当前股票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等风险 资产等和管理资产等,并且仅限于客观确认损失和其他风险减少的交易相关的权利和其他资产;

术语定义

类别 详情
管理下的资产等
(《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1)-7 项)
作为投资证券发行人的投资公司的资产。
非上市股票投资比例
(《上市规则》第 1305 条第 (2) 项 a 子项、《执行规则》第 1305 条第 2 款。)
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证券的数量以及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中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证券相对应的数量在管理资产等中所占的比例
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证券
(《执行规则》第 1305 条第 2 款。)
非上市股票等及持续持有股票等
非上市股票
(《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15) 项)
非上市股票是指在境内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不包括在特定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外的境内股票和境外股票,以及在境外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或持续交易的股票等;
非上市股票等
(《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16) 项)
非上市股票或优先股等、认购权证证券或非上市股票发行人发行的附有认股权证的债券
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
(《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17) 项)
以下提及的资产通过 e
  1. 协议一方出资由另一方管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票等和持续持有的股票,另一方对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票等和持续持有的股票进行管理,并分配该管理所产生的利润的协议投资股权;
  2. 与LPS法第3条规定的投资用有限合伙协议相关的出资股权(仅限于出资人以取得、持有非上市股票等及持续持有股票为目的而共同出资,且该出资资产主要用于投资于非上市股票等及持续持有股票的管理。);
  3. 受益凭证(仅限于管理投资信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票等及持续持有股票的受益凭证。)
  4. 投资证券(仅限于投资公司出于管理目的而持有的资产主要用于投资的证券)
  5. 基于外国法律法规的权利或外国实体发行的具有上述a中提到的权利或证券性质的证券。到 d。
持续持有股票
(《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6) 款 a 和 b 项)
以下a和b中提到的那些
  1. 在境内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之前一直持有的股票,或者在境外金融工具交易所等上市或持续交易且目前仍在上市或持续交易的股票;
  2. 上述a所指股票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等、认购权证证券或附有认购权证的公司债券。

财务详情

项目 标准详情
净资产总额 上市时预计达到30亿日元以上
审计意见 满足以下 (a) 和 (b):

(a) 载有或引用最近两 (2) 年结束的各营业期间的财务报表等(仅限于与首次上市申请相关的风险投资基金发行投资公司成立后的期间;下同)的年度证券报告等或各营业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等,不得有虚假陈述;

(b) 最近两 (2) 年内结束的每个业务期间的财务报表等所附的审计报告或上一年结束的中期财务报表等所附的中期审计报告应包含“无保留意见”或“除例外情况外的保留意见”,或“中期财务报表等提供有用信息的意见”或“除例外情况外的保留意见” 注册会计师等;但施行细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风险基金所有权条件

项目 标准详情
上市投资单位 预计在上市时达到 2,000 或更多
主要投资者(指前十名(10))
投资者按持有投资单位降序排列)
上市时主要投资者持有的投资单位总数预计不超过上市投资单位总数的80%;
除主要投资者外的投资者数量 上市时持有一(1)个或以上投资单位的投资者(不包括主要投资者)预计达到300人或以上;

管理体系及架构等

项目 标准详情
非上市股票估值的适当性 可以适当地对非上市股票等以及作为管理资产等的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进行评级。
  1. 首次上市申请人是否处于可以对属于管理资产等的非上市股票等以及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进行估值的状态的适合性评估,要求按照《投资信托会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评估。但非上市股票等以及未按上述方法估值而委托非上市股票等评级机构估值的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不在此限。
  2. 委托非上市股票等评级机构进行估值时,考虑到资金、人力、交易等关系,前款规定的非上市股票等评级机构视为相对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综合上市申请人处于确保独立性的状态。
  3. 将评估委托给非上市股票等评级机构进行评估时,第(1)项规定的非上市股票等评级机构被视为处于其内部结构允许其根据以下a所述事项适当进行评估的状态。通过c:
    1. 作为一般规则,其在首次上市申请日期之前的营业期结束时已作为评级机构成立至少三 (3) 年,具有适当的财务基础,并具有稳定的利润记录;
    2. 评级机构已配备必要的人员来开展与发布评级相关的工作;和
    3. 评级机构有发布评级的记录。
披露的适当性 风险基金首次上市申请人处于能够以适当方式披露有关该风险基金的信息的状态。
  1. 初次上市申请文件中涉及创业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应当适当包含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
  2. 申请创业基金首次上市的单位应当具备及时、适当披露对资产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信息等的制度,并且其预防内幕交易等的制度和框架被视为制定和运行得当
资产管理的财务稳健性 初始上市申请人必须能够以健全的方式管理其资产。
  1. 新创投基金上市申请人必须建立适当的制度,以确保资产等管理不会损害新创投基金申请上市发行的投资者的利益。
  2. 风险基金的初始上市申请人不被视为通过与保荐人企业集团的交易活动或其他资产管理活动不公平地提供或收取利益,如下文a)和b)所示:
    1. 风险基金的初始上市申请人不被视为通过与保荐人企业集团的交易活动或其他资产管理活动不公平地提供或收取利益,如下文a)和b)所示:
    2. 不存在因保荐企业集团优先考虑自身利益而导致新上市股票投资者利益受到无理损害的情况。
  3. 为了使风险基金的首次上市申请人能够有效地管理其资产,其内部管理体系必须相当完善且运作得当,如下a)和b)所示:
    1. 确保新创业基金上市申请人的企业集团的管理活动效率和内部制衡所需的管理组织必须相当完善和运作得当。
    2. 创业基金首次上市申请人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系统必须处于良好的发展和运行状态。
  4. 首次上市申请人在资产管理等方面已建立并运行有效的遵守法律法规的制度。
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观点 除上述情况外,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该上市不被视为不适当。
  1. 申请风险投资基金首次上市的实体的企业集团已建立了防止反社会势力干预企业活动的内部结构,并正在努力防止这种干预,并且考虑到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此类努力被认为是适当的;和
  2. 否则,从公共利益或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视为适当。

风险投资基金发行投资公司成立证书

项目 标准详情
必须是封闭式的 投资公司的规则规定,不得根据投资者的要求退还投资单位
对某些被投资方的投资限制 对以下 (i) 或 (ii) 中提及的某些被投资方的投资限制

(i) 对特定投资目的地的投资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或者

(ii) 对于非上市股票等或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投资于特定投资目的地的比例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5%,对于其他资产,投资于特定投资目的地的比例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
营业期间 定义为营业期的期间应至少为六 (6) 个月

其他

项目 标准详情
指定记账传输机构处理 要求相关创业基金接受指定记账过户机构的记账过户操作,或者到上市时很可能进行记账过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