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皇冠会员端 上市(风险基金)
创业基金要上市,创业基金的发行详情和其他事项必须符合《证券上市条例》(创业基金)规定的上市审核标准。
此外,风险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发行人的标准从资产管理体系、合规性和及时披露制度的角度必须是适当的,并且必须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会员。管理的股权及私募股权相关资产等
具体列表标准如下:
资产管理公司的属性
| 项目 | 标准详情 |
| 资产管理公司的适当性 | 受托管理投资公司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会员。 |
| 转让代理 | 投资者名册管理人是本所认可的《实施细则》规定的组织 |
管理资产详情等
| 项目 | 标准详情 |
| 非上市股票等投资金额占管理资产比例等 | 预计超过 50% |
| 非上市股票等以外的资产、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以及持续持有的股票 | 非上市股票等以外的资产、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以及持续持有的股票、《投资信托投资公司法施行令》第十九条第三项各项规定的项目,以及证明书内的声明或书面保证,表明这些资产是为了减少因当前股票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等风险 资产等和管理资产等,并且仅限于客观确认损失和其他风险减少的交易相关的权利和其他资产; |
术语定义
| 类别 | 详情 |
| 管理下的资产等 (《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1)-7 项) |
作为投资证券发行人的投资公司的资产。 |
| 非上市股票投资比例 (《上市规则》第 1305 条第 (2) 项 a 子项、《执行规则》第 1305 条第 2 款。) |
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证券的数量以及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中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证券相对应的数量在管理资产等中所占的比例 |
| 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证券 (《执行规则》第 1305 条第 2 款。) |
非上市股票等及持续持有股票等 |
| 非上市股票 (《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15) 项) |
非上市股票是指在境内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不包括在特定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外的境内股票和境外股票,以及在境外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或持续交易的股票等; |
| 非上市股票等 (《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16) 项) |
非上市股票或优先股等、认购权证证券或非上市股票发行人发行的附有认股权证的债券 |
| 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 (《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17) 项) |
以下提及的资产通过 e
|
| 持续持有股票 (《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6) 款 a 和 b 项) |
以下a和b中提到的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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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详情
| 项目 | 标准详情 |
| 净资产总额 | 上市时预计达到30亿日元以上 |
| 审计意见 | 满足以下 (a) 和 (b):(a) 载有或引用最近两 (2) 年结束的各营业期间的财务报表等(仅限于与首次上市申请相关的风险投资基金发行投资公司成立后的期间;下同)的年度证券报告等或各营业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等,不得有虚假陈述;(b) 最近两 (2) 年内结束的每个业务期间的财务报表等所附的审计报告或上一年结束的中期财务报表等所附的中期审计报告应包含“无保留意见”或“除例外情况外的保留意见”,或“中期财务报表等提供有用信息的意见”或“除例外情况外的保留意见” 注册会计师等;但施行细则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风险基金所有权条件
| 项目 | 标准详情 |
| 上市投资单位 | 预计在上市时达到 2,000 或更多 |
| 主要投资者(指前十名(10)) 投资者按持有投资单位降序排列) |
上市时主要投资者持有的投资单位总数预计不超过上市投资单位总数的80%; |
| 除主要投资者外的投资者数量 | 上市时持有一(1)个或以上投资单位的投资者(不包括主要投资者)预计达到300人或以上; |
管理体系及架构等
| 项目 | 标准详情 |
| 非上市股票估值的适当性 | 可以适当地对非上市股票等以及作为管理资产等的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进行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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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的适当性 | 风险基金首次上市申请人处于能够以适当方式披露有关该风险基金的信息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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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的财务稳健性 | 初始上市申请人必须能够以健全的方式管理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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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观点 | 除上述情况外,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该上市不被视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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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基金发行投资公司成立证书
| 项目 | 标准详情 |
| 必须是封闭式的 | 投资公司的规则规定,不得根据投资者的要求退还投资单位 |
| 对某些被投资方的投资限制 | 对以下 (i) 或 (ii) 中提及的某些被投资方的投资限制 (i) 对特定投资目的地的投资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或者 (ii) 对于非上市股票等或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投资于特定投资目的地的比例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5%,对于其他资产,投资于特定投资目的地的比例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 |
| 营业期间 | 定义为营业期的期间应至少为六 (6) 个月 |
其他
| 项目 | 标准详情 |
| 指定记账传输机构处理 | 要求相关创业基金接受指定记账过户机构的记账过户操作,或者到上市时很可能进行记账过户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