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端 投资风险(风险基金)
我们将解释风险基金特有的、应特别注意的投资风险。
请注意,在投资个别风险基金时,请检查每个风险基金的披露材料,并自行承担风险。
风险基金利润结构带来的风险
关于向单位持有人的资金分配,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保证分配的存在和金额。
风险基金的利润取决于被投资方的股息(收入收益)和出售被投资方股权的利润(资本收益)。就此而言,风险基金旨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或进行并购等时回收投资资金,而不是期望持续分红的产品。换句话说,风险基金投资于财务和业务基础薄弱的公司,往往由于没有或很少销售而利润不稳定。因此,不能保证风险基金将获得持续的股息,并且(与REITs和基础设施基金不同)无法期望风险基金有稳定的现金流。此外,被投资方股权的买卖一般是通过各方协商完成,流动性较低,因此交易条款往往会根据参与方的意图而大幅波动,而且出售也可能需要意想不到的时间。此外,即使风险基金投资一家上市或并购的公司,也不能保证其能够获得超过投资成本的预期出售利润。
此外,在风险基金中,当不涉及资金流出的损失累计时(例如证券减值损失累计时),可以进行超过利润的分配。然而,由于超出利润的分配涉及库存现金的流出,因此在应对突发情况或尝试进行新的投资时,可能会出现必要的库存现金不足的情况,这可能会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造成限制。而且,超额分配是用风险投资基金净资产支付的投资回报,实施这种分配后,风险投资基金的总资产和总净资产都会减少。结果,风险基金的规模可能会变小,这可能会对风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生存产生负面影响。
资产规模扩张未按预期进行的风险
风险基金在扩大资产规模时,假设其在寻找新的投资目标等方面会得到发起人的一定支持。
但是,并不能保证发起人能够持续找到风险基金投资的公司,并且随着市场环境的恶化,能够成为风险基金投资目标的公司数量可能会减少。
此外,被投资企业本身是独立于发起人的实体,除非发起人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创业基金,否则发起人不能授予创业基金关于收购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优先谈判权。此外,由于风险投资基金是基于与被投资公司或被投资公司股权持有人的双边谈判而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因此不能保证风险投资基金将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价格收购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因此,与REITs和基础设施基金扩大资产规模的过程相对容易预测,由发起人开发房产,基金收购房产(如果发生收购,预计将获得优先谈判权作为发起人支持的一部分)不同,风险基金在投资组合构建方面可能无法顺利进行。
与借贷和发行投资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
如果其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中规定了某些事项,风险基金可以借款或发行投资公司债券。
但是,风险基金的目的是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或进行并购等时收回投资资金,预计不会有稳定的现金流,因此有可能因支付利息等而导致净资产金额减少。
与人力资源对赞助团体的依赖和利益冲突相关的风险
风险基金发起人可以发现和介绍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为这些投资对象提供管理支持,并向风险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派遣人力资源。此外,预计风险基金将参与被投企业上市时机以及并购等退出。因此,可以说发起人对风险基金成长潜力的影响力很大。
因此,如果风险投资基金及其资产管理公司无法与保荐人保持良好的关系,如果由于保荐人的经营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在保荐人中的地位发生变化,如果保荐人的技术、声誉、品牌力等恶化,或者如果保荐人的业绩或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投资基金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赞助商的专业知识、声誉、品牌力等高度依赖于赞助商的人力资源。因此,如果该人员的能力显着下降,或者发起人失去该人员,则发起人的技术、声誉、品牌力等可能会下降,风险基金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在获得此支持时,假定风险基金、其资产管理公司和赞助商(或其集团公司)之间将进行交易。发起人(或其集团公司)属于风险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母公司等的情况下(《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1条之4第3项、《金融商品交易法施行令》第15条之16第1项),禁止资产管理公司以促进母公司等的利益为目的,进行与风险投资基金无关的交易。(第1条) 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44-3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风险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以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害影响。但是,如果进行的交易违反了这些行为准则,损害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利益,投资者就有可能遭受损失。此外,如果不禁止发起人开展与创业基金竞争的业务,那么创业基金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很可能会与发起人的业务形成竞争,或者出现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
风险基金高管及其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力资源依赖风险
风险基金的运营高度依赖于风险基金高管及其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力资源,这些人员的流失可能会对风险基金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尤其是风险基金的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选择投资目的地时需要慎重考虑。此外,即使风险基金进行投资后,也期望风险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向被投资方提供各种类型的支持,以鼓励被投资方成长。
此类举措若要取得成功,就必须确保并维持对风险基金投资行业拥有广泛知识以及对投资业务运营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源。如果创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无法获得和维持足够数量的此类人才,可能会对创业基金维持和扩大投资规模的能力以及投资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与无控股权益的投资相关的风险
根据管道控制要求,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公司(包括匿名合伙投资,但不包括某些海外子公司)50%或以上的股份或投资(《税收特别措施法》第67条之15第1款第2项)。
因此,风险基金无法对被投资方进行控股权投资,其保护其所持有的利益和对被投资方管理层施加影响的能力预计也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基金的成长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投资公司管理团队(其中可能包括与风险投资基金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的能力或对被投资公司拥有控股权(可能与风险投资基金存在利益冲突)的被投资公司母公司(如有)的意图和能力。
集中于特定投资目的地的风险
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风险基金不得将超过收购时净资产的 10% 投资于特定被投资人(但最多可投资 15% 的非上市股票等或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并且与投资工具不同,投资工具期望寻找特定且少量的公司来投资一到两家公司, 收购这些公司,然后试图收回投资,可以说通过投资公司的多元化来考虑一定程度的风险降低。但短时间内发现大量投资标的仍然不容易,至少在运营初期,投资标的有可能集中在上述范围内。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风险基金管理资产的总体收入高度依赖于个别投资对象。因此,如果个别被投资企业的收入显着减少或消失,或其企业价值严重受损或消失(如下文“与被投资企业价值大幅波动相关的风险”所述),则风险基金的利润等可能会受到显着影响。
向被投资公司派遣高管的相关风险
风险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了提高被投资公司的企业价值,可以派遣其管理人员和员工担任风险投资基金被投资公司的董事。但如果因被投资单位失职等原因对个人高管或员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承担该个人遭受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资产管理公司的用户责任和社会信誉可能会受到损害,从而可能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与构成投资决策基础的信息缺乏准确性、真实性、全面性和充分性相关的风险
风险基金投资的公司往往不受《金融工具和交易法》规定的披露规定约束,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以获得的信息通常比上市公司更为有限,且其准确性、真实性、全面性和充分性得不到保证。
有时我们被迫根据如此有限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因此无法保证风险基金能够达到最初设想的投资结果。
与长期投资相关的风险
由于被投资方上市或向第三方出售股权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在此过程中,由于经营业绩恶化,被投资方的企业价值可能会出现与最初预期不同的波动。此外,受经济环境、股市走势等外部因素影响,投资回报可能与最初预期存在差异。
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
假设风险基金投资对象的股权不存在二级市场,因此转换的流动性较低,并且可能无法在适当的市场价格和适当的时间将其转换为现金。特别是,如上文“无控股投资的风险”所述,风险投资基金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仍低于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50%,因此流动性被认为低于出售被投资公司全部股权的情况。此外,有可能与被投资单位股权的其他股东约定对被投资单位股权的出售存在限制,在此情况下,投资方将受到该等限制。
如果风险基金将被投资方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则风险基金可能需要就被投资方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做出陈述和保证。如果此类陈述和保证不真实,风险基金可能需要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即使风险基金的股权在股票市场上市,如果股权的市场规模或交易量较小,也有可能根据市场情况以低于预期的价格出售股权,以获得出售机会。
被投资企业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风险基金投资于财务和业务基础薄弱的公司,往往因销售额为零或很少而利润不稳定,且存在破产可能性高、财务结构不稳定、人力和管理资源有限、研发能力有限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投资风险较高。尤其是这些处于种子期(创业准备阶段)或早期(创业期)的被投资企业的潜在价值并不容易评估,对此类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可以说具有特别的不确定性。
此外,风险基金的投资目标可能会受到特定地区政治、社会或军事紧张局势加剧的影响,例如冲突或恐怖主义;全球感染的传播或延长,例如 SARS(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MERS(中东呼吸综合症)或 COVID-19(新型冠状病毒病)引起的肺炎;以及其他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其经营活动可能受到阻碍。此外,被投资方相关监管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方无法按预期开展业务活动,被投资方所属行业环境的突然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方的技术和商业模式过早过时。此外,工业部门本身也可能因某种原因而衰退。此外,还可能受到我们所投资客户的行业环境和竞争状况的影响。
上述因素可能会对风险基金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难以预测被投资公司上市时出售股权的风险
风险基金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时出售股权来收回投资资金。但收回投资资金时,受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时及之后股票市场环境的影响,不一定能够获得预期的资本收益。
此外,即使被投资公司上市,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与被投资公司的合同等原因,出售也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导致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出售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导致您错过合适的出售机会。
与其他投资公司和其他非上市公司投资基金竞争的风险
近年来,多家以投资私营企业为目的的投资基金相继成立,投资私营企业的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如果风险基金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比其他投资基金更具吸引力的条款,则可能无法筹集必要的资金,也可能无法投资于风险基金的预期投资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