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皇冠登录 标准化保证金交易中的权利处理
当客户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购买股票时,所购买的股票将由证券公司保留作为抵押品。证券公司将其借给其他拟融资融券或质押给证券金融公司以进行借贷交易融资的客户。证券金融公司将其借给其他要求借入股票的证券公司。因此,客户在保证金交易中购买的股票无法具体识别。同样,对于要求通过偿还保证金贷款实际收到所购买股票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客户,也不可能将特定股票交付给客户。因此,事先约定此类客户将收到相同数量的同一发行的任何股份。
当客户以保证金出售股票时,这些股票是从证券公司借来的。因此,客户手头自然不会拥有与借入股票相同的股票。因此,事先约定该等客户只需交付相同数量的同一发行的任何股份进行结算即可。
也就是说,当作为发行一部分的收取股息或认购权证 (shinkabu-yoyakuken) 的权利与发行分离并确定为单独且独立的权利(即除权日之后)时,如果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则股票的价值应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保证金购买股票的客户在偿还借入资金的除权日或之后收到相同数量的同一发行的股票,则这些股票将与购买时的数量不同,尽管它们是同一发行的。这是因为权利已经与股份分离了。因此,应以某种方式对客户的除权部分进行补偿。
同样,以保证金出售股票的客户如果在除权日或之后交割相同数量的同期股票进行结算,则除非客户单独补偿除权部分,否则结算不会完成。
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融资融券股票的除权需要对股息领取权或其他与股票分割相关的权利进行调整,这种调整称为“融资融券权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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