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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皇冠会员端 信用交易的权利处理

 

融资融券购买股票时,证券公司将购买的股票作为抵押品,借给其他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或者在借贷交易中质押给证券金融公司作为抵押品获取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将这些凭证出借给其他申请股票借贷的证券公司,因此无法识别客户通过融资融券购买了哪些股票凭证。出于同样的原因,当客户进行现金支付时,无法交出特定的股票,因此需要提前交出相同类型和金额的股票。

融资融券销售时,客户是在出售从证券公司借入的股票,因此客户不可能拥有与借入的股票相同的股票。因此,即使在保证金出售的情况下,客户也只需偿还相同金额的同类型股票。

但是,即使可以接受相同类型和金额的股票,但如果属于发行的股利索取权、股票取得权等具体作为独立于股票的权利而产生,换句话说,如果这些权利成为除权,并且如果分离内容的利润可以进行经济评估,则股票的估值价值将减少该金额。因此,通过保证金交易购买的客户如果在权益到期后偿还借入资金,即使获得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股票,其权益也已丧失,因此即使该股票与购买时的股票种类相同,也不能说是相同数量。因此,我们需要为这部分获得某种补偿。

同样,如果以保证金卖出的客户想要偿还在权利到期后借入的股票凭证,则除非客户单独赔偿已被没收的金额,否则结算无法完成。

如上所述,对融资融券交易的股票进行与股息主张权、股票分割等相关的除权时,需要进行调整,这种调整称为“融资融券权利处理”。

 

请参阅此页面,了解有关权利处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