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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管理端 上市系统(外资股)

如果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单独上市

不遵守商家信息维护标准

股票不符合维持上市标准的,原则上自不符合规定之日起一年内(仅与维持上市标准相关的交易量为6个月)摘牌(注1)(《证券上市规则》第602条第一项第一项)。
此外,如果不符合上市维持条件“交易额/交易量”、“市值”、“净资产数额”,则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符合上市维持条件“股东数量”和“可分配股份”。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您将被要求提交一份计划,描述您为遵守上市维持标准所做的努力以及实施时间,自该状态之日起6个月内,原则上为1年内(仅限与上市维持标准相关的交易量为6个月)(注1)。

  • 在上市维持标准的项目中,我们对“净资产数额”进行了例外处理,具体请参见上市系统(境内股票)“上市维持标准详情”中的“净资产数额”。

过渡措施

有资格享受过渡措施的公司

目前,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股票等发行人可以适用与维持上市标准相关的过渡措施。

  • 2022年4月3日上市的股票等的发行人(不包括属于以下事项的发行人)
    1。发行人在选择新的细分市场时经过了与首次上市筛选类似的筛选程序
    2。 2022 年 4 月 4 日后市场分类发生变更的发行人
    3。 2022年4月3日被指定为特别警示股票或2022年4月4日之后被指定为特别警示股票或特别警示股票的发行人
  • 如果未达到列表维护标准,将披露一份计划,描述为遵守列表维护标准所做的努力及其实施时间,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注 2)或 6 个月(注 3)内披露该计划的进展情况

  • 如果不符合列表维持标准的项目为“交易额/交易量”、“市值”和“净资产”,则在3个月内
  • 不符合上市维持标准的项目为“股东人数”或“流通股数”的,6个月内

作为过渡措施应用的房源维护标准

将作为过渡措施应用的维持列表标准如下。

项目(注释 4) 作为过渡措施采用的房源维护标准
优质市场 标准市场 增长市场
股东人数 超过 800 人 超过 150 人 超过 150 人
传统股票 a。 10,000 股或以上流通股
b。流通股市值10亿日元以上
a。流通股数量:500股或以上
b。流通股市值5亿日元以上
a。流通股数量:500股或以上
b。市值25亿日元以上
交易量 月平均交易量40单位或以上 月平均交易量10单位或以上 月平均交易量10单位或以上
市值 - - 超过5亿日元
(上市 10 年后适用)
净资产金额 净资产金额必须为正

  • 各项详情请参阅上市系统(境内股票)中的“上市维护标准详情”。

此外,如果公司不遵守作为过渡措施适用的上市维持标准,并且未能遵守作为过渡措施适用的上市维持标准,则该公司将在其不合规之日起一年内(仅限与维持上市标准相关的交易量为六个月)内被摘牌。

其他除名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将被摘牌(《证券上市规则》第602条第一项第2项至第5项)。

项目 除名标准
优质市场 标准市场 增长市场
指定记账转账机构办理 指定记账转接机构不再办理境外股票等存托凭证等托管交接结算业务或境外股票信托受益凭证等托管交接结算业务时
股票转让等限制 如果决定对已发行的上市外国股票等的转让施加限制
存款合同的终止等 如果您是上市外国股票存托凭证等的发行人,并且您的存款合同或其他合同被终止
其他 暂停银行交易、破产程序、重整程序、停止业务活动、不当合并、迟延提交证券报告或季度报告、虚假陈述或不当意见等。违反协议等,将公司设为全资子公司、不合理限制股东权利、收购全部股份、收购 出售股份等的要求、股份合并、反社会势力参与等(如果认为退市符合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

在东京证券交易所重复上市的情况

不遵守商家信息维护标准

未达到维持上市标准的,原则上自违规之日起一年内(注五),股票将被摘牌(《证券上市规则》第六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此外,如果公司不符合上市维持标准的“流通状况”,则需要在情况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一份计划,描述遵守上市维持标准的努力及其实施时间,如果不符合上市维持标准的“净资产数额”,则需要在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原则上一年内 (注5)。

  • 上市维持标准中的项目中,我们对“净资产数额”进行了例外处理,具体请参见上市系统(境内股票)“上市维持标准详情”下的“净资产数额”。

其他除名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将被摘牌(《证券上市规则》第602条第2项第2项至第3项)。

物品 除名标准
优质市场 标准市场 增长市场
从外国金融工具交易所等退市 已决定将在境外金融商品交易所等上市的外资股票等退市的决定,或者本所认为无法立即获取该境外金融商品交易所等上市的外资股票等的市价时
指定记账转账机构办理 指定记账转接机构不再办理境外股票等存托凭证等托管交接结算业务或境外股票信托受益凭证等托管交接结算业务时
股票转让等限制 如果决定对已发行的上市外国股票等的转让施加限制
存款合同的终止等 如果您是上市外国股票存托凭证等的发行人,并且您的存款协议或其他合同被终止
其他 暂停银行交易、破产程序、重整程序或重组程序、停止业务活动、不当合并、延迟提交证券报告或季度报告、虚假陈述或不当意见等。违反协议等,将公司设为全资子公司、不合理限制股东权利、收购 全部股份、要求出售股份等收购、股份合并、反社会势力参与等(如果认为退市适合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