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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皇冠会员端 上市系统(REIT)

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证券上市规则》第1218条规定了流动性、财务内容等退市标准,如果低于这些标准,就会被退市。但如果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等的业务被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等接管,且满足一定条件,则有可能继续上市。
此外,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我们将指定该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为监管证券并公开这一事实。即使我们决定将该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退市,我们也会将该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指定为退市证券,并在一定期限(原则上一个月)内继续交易。
退市标准具体详情如下(合同投资信托略)。

分类 弃用标准
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作为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发行人的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将被摘牌。
(a) 属于《投资信托法》第 143 条所列解散事由的情况
(b)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破产或重整程序,或类似情况

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发行人的投资性公司受托进行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若有下列(a)至(e)项情形之一,该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将被摘牌。但是,如果满足某些要求,则不适用。
(a) 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0 条之 2 第 2 项的规定,金融商品业务的登记已届满时
(b) 依投资信托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五十四条规定取消金融工具业务登记时
(c) 如果您不再是 Investment Trusts Association, Inc 的会员
(d) 如果投资公司不再是受托进行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因合并等原因导致的情况)
(e) 发生合并等情况(合并等仅限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或者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上市投资性公司目前受托进行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之间),且本所认为合并前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的经营结构在合并等后实质上不延续的。
(f)资产管理公司母公司发生变更,本所认为变更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经营架构在变更后不再实质延续的。
(g) 因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1条第4项规定的变更登记而不再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时
品牌
  1. 不动产等金额占管理资产等总额的比例低于70%,且一年内未增加至70%以上时
  2. 房地产、房地产相关资产、流动资产等总额占管理资产等总额的比例低于95%,且一年内没有增加到95%以上
  3. 营业期间未分配资金,且一年内未分配资金的(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如果列出的投资单位数量少于 4,000 个单位
  5. 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的净资产总额在每个营业期间的最后一天低于5亿日元,但一年内未增加到5亿日元或更多
  6. 与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相关的每个营业周期最后一天的总资产低于25亿日元,并且总资产在一年内没有增加到25亿日元或更多
  7. 每年12月底前一年的交易量小于20单位
  8. 延迟提交证券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在本法第24条第1项或第24条之5第1项规定的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未向内阁总理大臣等提交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法人根据审计认证事务所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的审计报告或临时审计报告所附的证券报告书或半年度报告
  9. 如果以下 a 或 b 之一适用
    1. 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相关的证券报告等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且本所认为影响重大的
    2. 在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的财务报表等所附的审计报告或中期财务报表等所附的中期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同等人员对该审计报告发表了“不适当意见”或“未发表意见”。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但是,对于中期审计报告,中期审计报告中存在对中期财务报表等未反映有用信息的意见,或者未发表意见,且本所认为影响重大的。
  10. 《施行条例》规定,与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相关的上市协议签订者严重违反上市协议的情况,严重违反按照第1204条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宣誓事项的情况,或者应当签订上市协议的人终止的情况 成为上市协议的一方,或某人严重违反上市协议宣誓事项的情况。但资产管理公司等的业务由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等承接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不在此限。
  11. 如果投资公司的条款及条件发生变更,允许应单位持有人的要求退还投资单位
  12. 如果由于投资公司条款和条件的变更而导致营业期限少于6个月
  13. 您不再需要办理指定记账转账机构的记账转账业务时
  14. 决定不将投资者名单相关工作委托给本所认可的机构或者确定不委托时
  15. 明知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的发行人等存在《实施条例》规定的反社会势力关系,且本所认为该事实已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投资者对本所市场的信任的
  16. 除前款规定外,本所认为出于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对该股票进行摘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