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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证券上市规则》第1218条规定了流动性、财务内容等退市标准,如果低于这些标准,就会被退市。但如果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等的业务被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等接管,且满足一定条件,则有可能继续上市。
此外,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我们将指定该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为监管证券并公开这一事实。即使我们决定将该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退市,我们也会将该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指定为退市证券,并在一定期限(原则上一个月)内继续交易。
退市标准具体详情如下(合同投资信托略)。
| 分类 | 弃用标准 |
| 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 作为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发行人的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将被摘牌。 (a) 属于《投资信托法》第 143 条所列解散事由的情况 (b)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破产或重整程序,或类似情况 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发行人的投资性公司受托进行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若有下列(a)至(e)项情形之一,该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将被摘牌。但是,如果满足某些要求,则不适用。 (a) 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0 条之 2 第 2 项的规定,金融商品业务的登记已届满时 (b) 依投资信托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五十四条规定取消金融工具业务登记时 (c) 如果您不再是 Investment Trusts Association, Inc 的会员 (d) 如果投资公司不再是受托进行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因合并等原因导致的情况) (e) 发生合并等情况(合并等仅限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或者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上市投资性公司目前受托进行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之间),且本所认为合并前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的经营结构在合并等后实质上不延续的。 (f)资产管理公司母公司发生变更,本所认为变更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经营架构在变更后不再实质延续的。 (g) 因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1条第4项规定的变更登记而不再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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