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会员端 上市系统(风险基金)
创业基金上市,其发行内容及其他事项必须符合《证券上市规则(创业基金)》规定的上市审核标准。
其中设立了私募股权投资占管理资产总额的比例等标准、净资产总额标准等。该人必须是从投资信托和及时披露制度的角度来看被认为是适当的人,并且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会员,并且能够适当地评估作为管理资产的非上市股票等以及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
上市审核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管理公司的属性等
| 项目 | 标准内容 |
|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格 | 受托进行投资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会员。 |
| 投资者名单管理员 | 投资者名单管理员必须是经本所批准的组织。 |
关于管理资产等详情
| 项目 | 标准内容 |
| 私募股权投资占管理资产总额的比例等 | 超过50%的概率。 |
| 关于非上市股票、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持续持有股票以外的管理资产等 | 非上市股票等资产、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持续持有股票等以外的资产,仅限于投资信托法施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各项所列的资产、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及其他资产,旨在降低流动资产相关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风险, 等和管理资产等,并客观确认以减少损失风险和其他风险。 |
术语定义
| 项目 | 目录 |
| 管理下的资产等 (《证券上市规则》第1201条第1-7项) |
指作为投资证券发行人的投资公司的资产。 |
| 私募股权投资比例 (《证券上市规则》第1305条第2项a项、《证券上市规则施行规则》第1305条第2项) |
指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证券总额占管理资产等总额的比例,以及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对应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证券的部分金额。 |
| 私募股权相关证券 (证券上市规则施行规则第一千三百零五条第二项) |
指非上市股票等以及持续持有的股票等。 |
| 私募股票 (《证券上市规则》第1201条第15号) |
除境内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境内股票(不包括特定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在境外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或持续交易的股票等。 |
| 非上市股票等 (《证券上市规则》第1201条第16项) |
指非上市股票发行人发行的非上市股票、优先股等、股票收购权凭证、附有股票收购权的公司债券。 |
| 非上市股权相关资产 (《证券上市规则》第1201条第17项) |
指以下a至e中列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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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持有股票等 (《证券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6 项 a 和 b) |
指以下 a 和 b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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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详细信息等
| 项目 | 标准内容 |
| 总净资产 | 上市时股票估值预计在30亿日元以上。 |
| 审核意见 | 必须满足以下 (a) 和 (b)。(a) 在载明或引用最近两年(仅限于发行与首次上市申请相关的创业基金的投资公司成立后的期间,以下同于本e)的各营业期间的财务报表等或各营业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等的证券报告等中,不存在虚假陈述。(b) 在最近两年结束的各营业期间的财务报表等所附的审计报告中,以及最近一年结束的各营业期间的财务报表等所附的中期审计报告中,提出“无保留意见”或“带排除的保留意见”或“中期财务报表等提供有用信息的意见”或“带排除的保留意见” 必须注明会计师等。但施行细则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 |
关于风险基金的分配
| 项目 | 标准内容 |
| 上市投资单位数量 | 预计上市时数量将达到2000台或更多。 |
| 主要投资者(指按拥有投资单位数量由高到低排列的10位投资者) | 主要投资者拥有的投资单位总数加上自有投资单位数量(不包括在作出处置自有投资单位决议的情况下要处置的自有投资单位数量)预计在上市时不超过已上市投资单位数量的80%或更少。 |
| 投资者数量 | 到上市时,拥有一份或多份投资单位的大单位持有人和投资者(不包括申请首次上市的发行人)预计将达到或超过300人(不包括已就所拥有的所有投资单位做出处置自有投资单位决议的情况)。 |
关于操作系统等
| 项目 | 标准内容 |
| 非上市股票等以及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的评估的适当性 | 处于能够适当评估非上市股票等以及作为管理资产的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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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的适当性 | 新风险基金上市申请人处于可以适当披露有关风险基金的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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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的健全性等 | 新创创基金上市申请人必须能够妥善管理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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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上市不得被视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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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款
| 项目 | 标准内容 |
| 投资目标资产 | 原则上私募股权投资比例在50%以上。 非上市股票等资产、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持续持有股票等以外的资产,限于投资信托法施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各项所列的资产、与旨在减少因流动资产等相关价格波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的交易相关的权利及其他资产。 和管理的资产等,并客观确认以减少损失风险和其他风险。 |
| 必须是封闭式的 | 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投资单位不会根据单位持有人的要求予以退还。 |
| 特定投资目的地的投资限制 | 以下 A 或 B 之一 B投资于特定投资对象的比例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 b。非上市股票等或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投资于特定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5%,其他资产投资于特定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 *如果您将收购时总净资产的 10% 以上投资于特定投资目标,则需要在收购时及时披露并说明为何该投资被判断为适当投资的原因。 |
| 借入资金并发行投资公司债券 |
以下 A 或 B 之一 B不得借入资金或招揽投资公司债券。 b 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规定,投资公司的投资政策是有息债务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借入资金或发行投资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政策,以及借入资金或发行投资公司债券的目的、限额和用途。 |
| 营业期间 | 定义为营业期的期限为 6 个月或以上。 |
关于其他人
| 项目 | 标准内容 |
| 由转账机构处理 | 申请首次上市的股票由指定的过户机构办理,或预计在上市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