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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端 上市系统(风险基金)

创业基金上市,其发行内容及其他事项必须符合《证券上市规则(创业基金)》规定的上市审核标准。

其中设立了私募股权投资占管理资产总额的比例等标准、净资产总额标准等。该人必须是从投资信托和及时披露制度的角度来看被认为是适当的人,并且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会员,并且能够适当地评估作为管理资产的非上市股票等以及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

上市审核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管理公司的属性等

项目 标准内容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格 受托进行投资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会员。
投资者名单管理员 投资者名单管理员必须是经本所批准的组织。

关于管理资产等详情

项目 标准内容
私募股权投资占管理资产总额的比例等 超过50%的概率。
关于非上市股票、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持续持有股票以外的管理资产等 非上市股票等资产、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持续持有股票等以外的资产,仅限于投资信托法施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各项所列的资产、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及其他资产,旨在降低流动资产相关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风险, 等和管理资产等,并客观确认以减少损失风险和其他风险。

术语定义

项目 目录
管理下的资产等
(《证券上市规则》第1201条第1-7项)
指作为投资证券发行人的投资公司的资产。
私募股权投资比例
(《证券上市规则》第1305条第2项a项、《证券上市规则施行规则》第1305条第2项)
指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证券总额占管理资产等总额的比例,以及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对应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证券的部分金额。
私募股权相关证券
(证券上市规则施行规则第一千三百零五条第二项)
指非上市股票等以及持续持有的股票等。
私募股票
(《证券上市规则》第1201条第15号)
除境内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境内股票(不包括特定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在境外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或持续交易的股票等。
非上市股票等
(《证券上市规则》第1201条第16项)
指非上市股票发行人发行的非上市股票、优先股等、股票收购权凭证、附有股票收购权的公司债券。
非上市股权相关资产
(《证券上市规则》第1201条第17项)
指以下a至e中列出的资产。
  1. 合同中的投资权益,其中一方进行投资的目的是将另一方的投资财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票等和持续持有的股票等,另一方承诺将投资财产主要作为对非上市股票等和持续持有的股票等的投资进行管理,并分配该投资产生的利润
  2. 与LPS法第3条规定的投资业务有限责任合伙合同相关的投资权益(仅限于投资者共同投资取得并持有非上市股票等、持续持有股票等,且投资财产主要作为对非上市股票等、持续持有股票等的投资进行管理的)
  3. 受益凭证(仅限投资信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票等以及持续持有股票等的受益凭证)
  4. 投资证券(仅限于投资公司持有的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票等以及持续持有的股票等的证券)
  5. 基于外国法律法规的权利以及具有上述a至d所列权利和证券特征的外国人发行的证券
持续持有股票等
(《证券上市规则》第 1201 条第 6 项 a 和 b)
指以下 a 和 b 项。
  1. 在境内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不包括在特定交易所金融工具市场上市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在成为境外金融工具交易所等上市或持续交易的股票之前连续持有且目前已上市或持续交易的境内股票或境外股票
  2. 前项a所列股票的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等、股票取得权凭证、附有股票取得权的公司债券,以及通过行使与该股票取得权凭证或股票相关的股票取得权而取得的在境内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在境外金融工具交易所上市或持续交易的股票等 授予上述附有股票收购权的公司债券的收购权

关于财务详细信息等

项目 标准内容
总净资产 上市时股票估值预计在30亿日元以上。
审核意见 必须满足以下 (a) 和 (b)。

(a) 在载明或引用最近两年(仅限于发行与首次上市申请相关的创业基金的投资公司成立后的期间,以下同于本e)的各营业期间的财务报表等或各营业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等的证券报告等中,不存在虚假陈述。

(b) 在最近两年结束的各营业期间的财务报表等所附的审计报告中,以及最近一年结束的各营业期间的财务报表等所附的中期审计报告中,提出“无保留意见”或“带排除的保留意见”或“中期财务报表等提供有用信息的意见”或“带排除的保留意见” 必须注明会计师等。但施行细则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

关于风险基金的分配

项目 标准内容
上市投资单位数量 预计上市时数量将达到2000台或更多。
主要投资者(指按拥有投资单位数量由高到低排列的10位投资者) 主要投资者拥有的投资单位总数加上自有投资单位数量(不包括在作出处置自有投资单位决议的情况下要处置的自有投资单位数量)预计在上市时不超过已上市投资单位数量的80%或更少。
投资者数量 到上市时,拥有一份或多份投资单位的大单位持有人和投资者(不包括申请首次上市的发行人)预计将达到或超过300人(不包括已就所拥有的所有投资单位做出处置自有投资单位决议的情况)。

关于操作系统等

项目 标准内容
非上市股票等以及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的评估的适当性 处于能够适当评估非上市股票等以及作为管理资产的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的情况。
  1. 为了披露本条例第1312条第6项第5项规定的事项,作为管理资产的非上市股票等以及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应按照日本投资信托协会制定的《投资信托财产评估和会计条例》第14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评估。但非上市股票等及未采用该方法评估的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委托非上市股票等评估机构评估的,不在此限。
  2. 上一期但书规定的情形,综合考虑资本关系、人员关系、业务关系等关系后,认定非上市股权评估机构相对于新创创基金上市申请人已确保独立性。
  3. 在第1项但书规定的情况下,非上市股权评估机构被视为具有内部制度,可以根据以下a至c所列事项进行适当的评估
    1. 评估机构原则上必须在标准营业期限结束时已成立至少三年,并具有适当的财务基础和稳定的盈利记录。
    2. 应确保开展评估相关工作所需的人员。
    3. 拥有作为评估机构的记录。
披露的适当性 新风险基金上市申请人处于可以适当披露有关风险基金的信息的情况。
  1. 初次上市申请文件中,涉及风险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必须适当包含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新的风险基金上市申请人必须建立适当的制度,使他们能够及时、适当地披露对资产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等信息。此外,还必须认识到,防止内幕交易等的制度得到了适当的开发和运作。
资产管理的健全性等 新创创基金上市申请人必须能够妥善管理其资产。
  1. 必须建立适当的制度,确保新的风险基金上市申请人在管理资产时不会损害申请首次上市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
  2. 根据下列a、b所列事项及其他事项,认定新创业基金上市申请人不存在通过与保荐人企业集团的交易或其他资产管理等方式不公平地提供或享受利益的行为。
    1. 如果新创业基金上市申请人与保荐人的企业集团之间发生了交易,该交易必须合理地继续下去,并且交易的条款(包括交易价格)必须合理。
    2. 保荐企业集团以自身利益为先,不会不当损害申请首次上市股票投资者的利益。
  3. 为了使新的风险基金上市申请人能够有效地管理资产等,我们认识到,内部管理系统已根据以下a和b所列事项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适当的维护和管理。
    1. 确保新风险基金上市申请人的企业集团的管理活动效率和内部制衡所需的业务管理组织已得到适当发展并正在适当运作。
    2. 新创创业基金上市申请人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和运行得当。
  4. 人们认识到,新风险基金上市申请人在管理资产等时遵守法律法规的有效制度已得到适当开发和运营。
其他 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上市不得被视为不适当。
  1. 申请创业基金首次上市者的企业集团必须具有防止反社会势力参与管理活动的内部制度,并努力防止这种参与,并且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考虑实际情况是适当的。
  2. 我们将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上市审查。

关于条款

项目 标准内容
投资目标资产 原则上私募股权投资比例在50%以上。

非上市股票等资产、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持续持有股票等以外的资产,限于投资信托法施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各项所列的资产、与旨在减少因流动资产等相关价格波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的交易相关的权利及其他资产。 和管理的资产等,并客观确认以减少损失风险和其他风险。
必须是封闭式的 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投资单位不会根据单位持有人的要求予以退还。
特定投资目的地的投资限制 以下 A 或 B 之一

B投资于特定投资对象的比例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

b。非上市股票等或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投资于特定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5%,其他资产投资于特定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
*如果您将收购时总净资产的 10% 以上投资于特定投资目标,则需要在收购时及时披露并说明为何该投资被判断为适当投资的原因。
借入资金并发行投资公司债券
以下 A 或 B 之一

B不得借入资金或招揽投资公司债券。

b 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规定,投资公司的投资政策是有息债务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借入资金或发行投资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政策,以及借入资金或发行投资公司债券的目的、限额和用途。
营业期间 定义为营业期的期限为 6 个月或以上。

关于其他人

项目 标准内容
由转账机构处理 申请首次上市的股票由指定的过户机构办理,或预计在上市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