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管理端 信用交易的权利处理
目标
为了获得系统信用交易权处理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产生股东自然享有的利润。
- 除权时必须具有可观的金钱价值。
- 它必须是可转让的。
- 应按照买卖单位的比例平均获得利润。
具体来说,股息、通过股票分割获得股份的权利、股票收购权等都属于权利处理范围。另一方面,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查阅股东名册的权利、股东利益票等将不被视为权利。
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可能无法处理权利,例如有转让限制的免费配股股票收购权。如果不进行配股处理,不进行适当的价格调整,请注意,如果您在除权日之后继续进行系统保证金交易,可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损失。
股息
至于股息,由于明确规定了金额,因此将支付与该金额相等的金额。
具体来说,保证金买入的客户从证券公司获得每股股息金额扣除预扣税后的金额,卖出的客户则向证券公司支付。
此处交换的金额不是“股息”本身,而是“股息等值金额”。另外,扣除的不是“税”,而是“税等值金额”。
在股票分割、实收资本增加或公司分割的情况下
如果通过系统保证金交易交易的股票被授予通过股票分割或股票收购权等方式获得股份的权利,则将采用以下调整方法之一来消除买卖双方之间的不公平。
在股票分割的情况下,分配交易单位整数倍的新股
根据股票分割比例,系统保证金交易出售或购买的股票数量将会增加,合约价格将会降低。
~例如分流比为1:2~
| (拆分前) | (拆分后) | ||
| 购买(出售)的股票数量 | 1000 股 | 2000 股 | |
| 执行价格 | 900日元 | 450日元 |
但是,如果是包含小数点的股票分割,例如分割比例为 1:15 或 1:25,则调整后的股份数量将包含少于 1 股的股份,从而无法通过还价偿还保证金交易。因此,配股将以现金方式进行(参见“配发股票收购权或交易单位整数倍以外的新股时”)。
分配交易单位整数倍以外的股票收购权或新股时
交易所确定的版权处理价格将在初始买卖价格(合约价格)的基础上降低。
~例如,分股比例为1:15的股票分割情况~
| (除法前) | (拆分后) | ||
| 购买(出售)的股票数量 | 1000 股 | 1000 股 | |
| 执行价格 | 900日元 | (注)610日元 |
- 分割后的执行价格=初始买卖价格(900)-权利处理价格(290)(权利处理价格只是一个例子。)
实践中,配股处理价格是证券金融公司将授予的新股或配股折算成货币的金额,并以此为基础在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进行货币兑换的处理。
当证券金融公司的贷款多于股票借贷时,它有股票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将名称改写为自己的名称,暂时取得权利,出售,折成现金。
另一方面,如果借出的股票多于借出的股票,则证券金融公司已向外部股东借入了多余的金额,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必须购买并偿还已丧失的权利,因此根据购买所需的成本将其转换为货币。
现在,我们来解释一下前者的一般情况(贷款多于股票贷款的股票)的程序。具体而言,证券金融公司收到申请新股等融资的证券公司的新股认购申请后,如果未全部出售,则分配给该证券金融公司的新股等(竞价股份数量)将通过竞价方式(配股)进行出售和处置。
配股价格将通过将总中标价除以中标股数计算出的平均中标价乘以新股分配比例来计算。
另外,如果认购申请用完所有股份,则根据配股最后交易日收盘价等计算的价格将作为配股处理价格。
证券公司向申购客户发行买入股票数量乘以权益待遇价格的金额,向卖出客户收取卖出股票数量乘以权益待遇价格的金额。不过,发行和收款将以从贷款收益或销售收益中扣除的形式进行,因此客户的部分债务将得到偿还。
关于无偿分配股票收购权的处理权的说明
在无偿配售股票收购权的配股竞标中,如果存在取消配售或者无偿获得配售股票收购权的情况,则竞价价格可能会大幅降低,从而可能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
另请注意,即使在除权日之后无偿取得分配的股票收购权,权利处理也不会失效,合同价格也不会重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