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管理端 TOCOM 的交易检查(市场监督)
商品衍生品法第116条禁止的不公平交易一般解释如下。
[摘自《商品衍生品法》]
(禁止洗售交易、住宿交易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i) | 就商品市场交易而言,进行买卖交易时无意转让上市商品的所有权; |
|---|---|
| (ii) | 在商品市场交易中,进行虚假交易或以欺骗性方式避免使用本人姓名进行交易; |
| (三) | 对于商品市场上的交易,通过事先与他人合谋提出该人自己的交易申请,使该人在与该交易同时提出以相同金额或合同价格等达成该交易的申请; |
| (四) | 对于商品市场交易,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进行一系列交易,使人们错误地认为商品市场交易正在蓬勃发展,或进行一系列会改变商品市场报价的交易; |
| (v) | 委托或代理上述各项所列的任何行为或充当此类委托的中间人; |
| (vi) | 在商品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在商品市场外进行上市商品成分产品或上市商品指数成分产品的买卖或其他交易,意图波动商品市场的报价; |
| (七) | 就商品市场交易而言,散布商品市场报价将因该人或他人操纵市场而发生变化的信息;和 |
| (viii) | 在商品市场进行交易时故意做出虚假陈述或可能导致对重要事项产生误解的陈述。 |
1。通过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第 (i) 至 (iii) 项)
- 形式上属于所有权转让行为,但实质上不构成买卖交易;
- 旨在通过伪装成买卖交易来实现买卖以外的目标的行为,尽管不应采取这种形式(清洗交易);和
- 与他人合谋进行交易并扰乱市场价格形成的行为(住宿交易)
2。通过实际交易操纵市场(第(iv)项)
- 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进行一系列交易,使人们错误地认为商品市场上的交易正在蓬勃发展,或进行一系列会改变该商品市场报价的交易的行为。
3。通过寄售或经纪操纵市场(第 (v) 项)
- 委托或促成上述 1 或 2 所列任何行为的行为。
4。通过商品市场以外的交易操纵市场(第 (vi) 项)
- 通过商品市场外的实物交割交易等方式操纵商品市场交易价格的行为。
5。通过代表操纵市场(第 (vii) 和 (viii) 项)
- 向许多不特定的人传播商品市场报价将通过自己或他人操纵市场而改变的信息的行为;和
- 故意做出虚假陈述或做出会导致对作为是否进行交易判断标准的事项产生误解的陈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