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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交易法第116条所禁止的不正当交易等一般解释如下。

[商品期货交易法摘录]
(禁止变相交易、友好交易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关于商品市场的交易,不以转让所列产品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交易。
两个 在商品市场交易中,以自己的名义变相或者虚假进行交易的。
在商品市场交易中,事先与他人串通申请交易,对方提出能够与本人申请交易的同时、以同等金额的对价或者合同价格等完成交易的要约。
在商品市场交易中,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一系列可能误导他人认为商品市场交易旺盛的交易或者一系列可能导致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交易。
委托、委托或者委托中间人进行前项所列行为。
6 在商品市场进行交易时,在商品市场之外买卖所列商品成分或所列商品指数对象,以改变商品市场的市场价格。
7 就商品市场交易而言,散布商品市场价格因本人或他人操纵市场而发生波动的信息。
在商品市场进行交易时,故意就重要事项作出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1. 通过欺诈交易操纵市场(第 1 至第 3 条)
    • 表面上看似涉及所有权转让,但实质上不属于销售交易的行为
    • 试图通过伪装销售交易的形式(伪装交易)来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即使其本来不应采取销售交易的形式
    • 串通他人交易、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遭遇交易)
  2. 通过真实交易操纵市场(第 4 号)
    • 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进行一系列交易,误导他人认为商品市场交易繁荣,或者进行一系列应引起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交易。
  3. 通过佣金/委托操纵市场(第 5 号)
    • 委托和委托1和2所列行为
  4. 通过商品市场之外的买卖操纵市场(第 6 条)
    • 通过商品市场外的现货交易操纵商品市场的交易价格。
  5. 通过展示操纵市场(第 7 条和第 8 条)
    • 向不特定数量的人传达商品市场价格应因自己或他人操纵市场而波动的信息。
    • 故意对作为决定是否交易标准的事项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