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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管理端 上市系统(风险基金)

对于创业基金,《证券上市规则》第1318条就创业基金发行人的资质要求、创业基金的流动性等规定了退市标准。如果违反标准,公司将被退市。但如果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等的业务被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等接管,且满足一定条件,则有可能继续上市。
此外,如果存在退市风险,我们会将风险基金指定为监管股票并予以公告。即使我们决定将风险基金退市,我们也会将风险基金指定为退市股票,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交易。
除名标准的具体详情如下。

分类 弃用标准
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上市创业基金所属创业基金发行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上市创业基金将被退市:
  1. 适用于解散的法定理由
  2. 如果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破产程序或重整程序,或者出现类似情况
  3. 为了披露第1312条第6项第5项规定的事项,未按照日本投资信托协会和日本投资信托协会制定的《投资信托财产的评估和会计等条例》第14条规定的方式对作为管理资产等的非上市股票等以及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不委托非上市股票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上市创业基金所属创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上市创业基金将被退市:但是,如果满足某些要求,则不适用。
  1. 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所需的许可、授权或登记到期、被撤销、登记变更等,投资性公司不再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时
  2. 如果您不再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会员
  3. 如果公司不再是上市创业基金的创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因合并等原因的情况)
  4. 合并等情况(合并等仅涉及与上市创业基金相关的创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与上市创业基金相关的创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上市创业基金相关的创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本所认为创业基金发行投资公司的资产运营与上市创业基金相关的业务架构 合并前的创业基金等在合并后未实质继续存在等
  5. 上市创业基金相关创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的母公司发生变更,且本所认为变更前与上市创业基金相关的创业基金发行投资公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经营架构在变更后不再实质延续。
品牌 上市风险基金的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摘牌:
  1. 与上市创业基金相关的创业基金发行投资公司营业期最后一日非上市股权投资比例在50%以下,且一年内非上市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50%。但施行细则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
  2. 如果上市投资单位数量(不包括自有投资单位数量(如果做出处置自有投资单位决议,则不包括要处置的投资单位数量))少于2,000个单位
  3. 每年12月底前一年的交易量小于60单位
  4. 延迟提交证券报告等
  5. 证券报告书或半年度报告,附有审计认证事务所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审计报告或临时审计报告,由两名以上会计师或审计法人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十四条之五第一项规定。规定期限过后 1 个月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归咎于发行与上市风险基金相关的风险基金的投资法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情况下,未在 3 个月内)向总理等提交通知时
  6. 如果以下 a 或 b 适用
    1. 上市风险投资基金的证券报告等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且本所明显认为不立即摘牌将难以维持市场秩序的情况
    2. 上市创业基金、注册会计师等在财务报表等所附的审计报告或中期财务报表等所附的中期审计报告中,表明该审计报告为“不当意见”或“不发表意见”的(施行条例规定的情况除外。上述(b)项亦同,但在以下情况时: 中期审计报告载明“认为中期财务报表等未反映有用信息”或者“未发表意见”,本所认为不立即退市将难以维持市场秩序的。
  7. 施行细则规定上市创业基金发行人等有重大违反上市协议,或上市创业基金等发行人有重大违反依第一千三百零四条第一项规定所提交之宣誓事项,或应订立上市协议之人已不再为上市协议当事人者 上市协议。但上市创业基金所属创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有前款第二项但书情形的,不在此限。
  8. 上市风险基金的风险基金发行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包括d(b)中的类似文件)发生以下任何变更
    1. 取消私募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超过50%的规定。
    2. 非上市股票等资产、非上市股票等相关资产、持续持有股票等以外的资产,仅限于投资信托法施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各项所列、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及其他资产,旨在降低因价格波动造成损失的风险及其他与流动性相关的风险 客观确认可以减少损失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资产等和管理资产等将被废除。但施行细则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
    3. 以下规定 (a) 或 (b) 均不应停止存在。
    4. (a) 不得将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投资于特定投资目的地
      (b) 对于非上市股票等或与非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资产,投资于特定被投资对象的金额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5%,对于其他资产,投资于特定被投资对象的金额不得超过收购时净资产总额的10%
    5. 以下规定 (a) 或 (b) 均不得废除。
    6. (a) 不得借入资金或招揽投资公司债券的规定
      (b) 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规定,投资公司的投资政策是有息债务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借入资金或发行投资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政策,以及借入资金或发行投资公司债券的目的、限额和用途
    7. 可以根据单位持有人的要求退还投资单位。
    8. 如果营业期限少于6个月
  9. 上市创业基金相关创业基金发行投资公司营业期最后一日总资产有息负债率超过20%,且一年内总资产有息负债率不低于20%
  10. 不再需要到指定记账转账机构办理记账转账业务时
  11. 决定不将投资者名单相关工作委托给本所认可的机构或者确定不委托时
  12. 上市创业基金发行人等被发现存在《实施条例》规定的反社会势力关系,且本所认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投资者对本所市场信任的情况
  13. 除前款规定外,本所认为出于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对该股票进行摘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