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损失赔偿
损失赔偿
(截至 2025 年 7 月 1 日)
- JSCC 将阻止清除参与者的违约清算参与者信用风险管理但为了应对清算参与者破产可能造成的损失,我们为各清算业务建立了损失补偿制度。这可以防止一项清算业务产生的损失波及到其他清算业务。
- 在设计损失赔偿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违约者的报酬,这意味着违约清算参与者的负担(保证金等),则遗属工资将由违约清算参与者以外的清算参与者支付(清算基金等),但为了保持清算组织妥善管理风险的动力,决定在违约清算参与者以外的清算参与者负担之前,由JSCC承担赔偿费用。
- JSCC 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压力测试,以评估我们是否有足够的损失赔偿财务资源来弥补潜在损失。
- 压力测试结果每天报告给首席风险官 (CRO) 和管理层,每月报告给内部风险管理会议,每季度和每年报告给董事会和风险委员会咨询。此外,至少每年向每个清算业务的咨询委员会提交报告。
- 此外,JSCC全面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整体风险管理模型进行一次验证,并根据需要在各清算业务部门进行审核。在本次验证中,我们确认保证金和清算资金的概念和规范在JSCC周围的环境中仍然有效。验证结果向各清算业务的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咨询。
- 各清算业务损失赔偿资源的构成及使用顺序见下文。
<各清算业务损失补偿资金的构成及使用顺序>
(*1) 这91亿日元中,70亿日元将由OSE补偿能源期货结算资格以外的损失(自2023年6月起的一定期间)。
(*2) JSCC承担的结算保证金金额及消耗后的回收方式由各结算业务规则规定。
(*3) 非违约清算参与人在场外国债交易清算中的清算资金和专项清算费用损失分为由清算参与人(信托银行)根据信托相关交易承担损失的部分和另一部分。信托负债的损失分配将根据违约清算参与者基于信托交易基础交易的总体头寸的百分比来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