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许可/认证状态
日本监管机构的许可证获取状态
2003年1月,我公司作为金融工具交易法第2条第29项规定的金融工具交易清算机构,开始了金融工具债务承担业务(*)许可证,2020年7月,当我们整合日本商品清算公司的清算功能并接管与商品市场相关的清算业务时,我们获得了作为《商品期货交易法》第2条第18款定义的商品贸易清算组织承担商品贸易债务的许可,并受到日本金融厅、农林业和农业部的直接监管和监督。 水产省和经济产业省。
(*)自2003年1月起,根据证券交易法开展证券债务承销业务。
公司将根据金融厅关于资本充足率的通知(根据银行法第14条之2的规定),每月通知愿意这样做的清算参与者。本行按照《清算基金认定标准》第二百七十条之八第一项规定提供计算清算基金信用风险资产数额所需的信息,属于同通知规定的合格中央对手方类别。
海外监管机构的认证等状态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随着各国场外衍生品交易走向集中清算,我们已获得海外监管机构的以下认证,以便为海外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
[美国]豁免DCO(目标业务:利率掉期清算业务、CDS清算业务)
- 2015 年 10 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根据该法案第 5b(h) 条,免除了我公司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有关利率掉期交易清算业务注册为衍生品清算组织 (DCO) 的义务 (豁免注册命令) 已收到。
- 有关上述豁免注册决定的新闻稿点击此处 。
- 此外,自 2017 年 5 月 15 日起,受此登记豁免限制的清算交易范围将扩大到包括受 CFTC 管辖的所有掉期交易决定,作为美国人的清算参与者及其附属机构现在可以通过使用我们对受我们清算的受 CFTC 管辖的所有掉期产品的清算服务来履行美国商品交易法规定的清算集中化义务。
- 关于扩大免注册清算交易范围的新闻稿点击此处 。
- 此外,2025 年 9 月 12 日,CFTC 将能够向美国人客户提供日元利率掉期清算服务决定
- 关于为美国客户推出清算服务的新闻稿点击此处 。
[欧盟] 第三国 CCP(目标业务:所有清算业务)
- 2015 年 4 月,我们公司根据 2012 年 7 月通过的《欧洲市场基础设施条例》(EMIR) 第 25 条获得了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ESMA) 的批准第三国中共认证,使我们能够向欧盟 (EU) 的金融机构提供所有清算服务。
- 此外,通过第三国CCP的认证,欧盟金融机构将能够使用我们的清算服务履行EMIR要求的场外衍生品的中央清算义务。 (*) 我们的清算参与者属于与 EMIR 规定的中央清算义务相关的第 1 类点击此处 。
- 此外,由于获得了第三国 CCP 的认证,我们被视为欧盟资本法规下的合格中央对手方 (QCCP)。根据欧盟资本法规,与QCCP以外的清算机构进行交易清算的欧盟金融机构需要为这些交易支付高额资本费用,但由于我们被认可为QCCP,欧盟金融机构将能够使用我们的服务而不受这些资本法规的影响。
- 关于获得第三国 CCP 认证的新闻稿点击此处。
[澳大利亚] 指定为指定 CCP(目标业务:利率掉期清算业务)
[香港] ATS-CCP及指定CCP(目标业务:利率掉期清算业务)
- 利率掉期清算业务,2016年8月,我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取得了为香港法人开展场外衍生品清算业务所需的资质ATS-CCP是交易双方在香港履行中央清算义务的清算机构指定的 CCPATS-CCP 批准函・指定的 CCP 决定函(2024 年 7 月更新)) 已收到。
- 经ATS-CCP和指定CCP批准,香港金融机构将能够使用我们的清算服务履行香港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中央清算义务。
- 有关批准成为 ATS-CCP 和指定 CCP 的新闻稿点击此处。
[瑞士]外国CCP(目标业务:利率掉期清算业务)
[加拿大]豁免清算机构(目标业务:利率掉期清算业务)
[英国] 第三国 CCP(目标业务:所有清算业务)
- 我们已根据 2018 年 11 月生效的英国法定文书(《2018 年中央对手方(修正案等和过渡性条款)(欧盟退出)条例》)获得英格兰银行作为第三国 CCP 的临时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