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期权交易清算基金

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清算资金

针对指数期货等结算资格和国债期货等结算资格,针对每个结算参与者的持仓,计算在极端但现实的市场条件(压力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压力风险等值金额)超过交易保证金(超额抵押品风险金额(*1))的金额。对于超额风险金额最高的两家清算参与者(包括其关联公司等(*2)下的其他清算参与者)同时破产时的损失,清算资金所需金额(*4)、(*5)将是根据每个清算参与者所需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和相当于超额抵押品风险的金额按比例分配的金额(*3)(最低要求金额为1000万日元)。

(*1) 超额抵押风险金额,将过去6个月的平均值与计算日的相关风险金额进行比较,取较大者。
(*2) 指清算参与者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清算参与者的母公司、母公司的子公司以及母公司的关联公司。
(*3) 相当于所需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以及相当于用于分配清算资金的超额抵押品风险的金额将采用最近一个月的平均值。相当于交易保证金要求金额的比例和相当于超额抵押风险金额的比例请参见下文“上市衍生品结算资金计算的配比比例”。
(*4)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所有股指期货清算资格清算参与者所需清算资金金额为 5,755 亿日元。
(*5)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JGB 期货清算资格的所有清算参与者所需清算资金金额为 405 亿日元。

商品衍生品交易清算基金

各结算参与人具备以下各项:贵金属期货等结算资质、橡胶期货等结算资质、农产品期货等结算资质、原油期货等结算资质、能源期货等结算资质、堂岛农产品期货等结算资质、堂岛食糖结算资质 计算在极端但现实的市场环境(压力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压力风险等值金额)超过交易保证金(超额担保风险金额(*1))的金额,是针对风险金额(超额风险金额(*1))最高的清算参与者的仓位进行计算的。包括属于关联公司等的其他清算参与者(*2)。 )和净资产(注册金融机构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净资产)的情况下,若最低的5家清算参与人同时违约(但对于原油期货等清算资格,超额风险金额最高的2家清算参与人同时违约造成的损失),所需清算资金金额(*4)为根据各清算参与人所需交易金额按比例分配的金额(*3) 保证金及相当于超额抵押风险的金额(贵金属期货等、能源期货等的清算资格最低要求金额为1000万日元)。

(*1) 超额抵押风险金额,将过去6个月的平均值与计算日的相关风险金额进行比较,取较大者。
(*2) 指清算参与者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清算参与者的母公司、母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的关联公司。
(*3) 相当于所需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以及相当于用于分配清算资金的超额抵押品风险的金额将采用近一个月的平均值。相当于交易保证金要求金额的比例和相当于超额抵押风险金额的比例请参见下文“上市衍生品结算资金计算的配比比例”。
(*4)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商品衍生品交易中所有清算参与者所需的清算资金金额为 258 亿日元。

用于计算上市衍生品清算资金的分配比例百分比

基于相当于所需交易保证金的金额的比率 基于超额抵押风险等值金额的比率
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清算资金 90%(※1) 10%
商品衍生品交易清算基金 50% 50%

(*1):《清算资金所需金额规则》附表2、3中的“W”为“09”。

<用于计算的压力场景>

针对压力情景,股指期货等清算资格、国债期货等清算资格、贵金属期货等清算资格、橡胶期货等清算资格、农产品期货等清算资格、原油期货等清算资格,公司确定Rugi期货等清算资格,堂岛 农产品期货等、堂岛糖期货等结算资格、堂岛贵金属期货等结算资格考虑各品种近两日价格波动率的分布情况。根据这些压力情景,我们计算每个清算参与者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相当于压力风险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