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默认掉期清算资格

获得CDS清算资格的要求

  • 获取和维持JSCC规定的CDS交易相关清算资格(以下简称“CDS清算资格”)的关键标准如下所述。
  • 就财务基础标准而言,允许通过母公司担保来满足。母公司担保详情参见《CDS清算业务规则》第九条第二款。
  • 请参阅“信用违约掉期和利率掉期清算清算资格获取标准指引” JSCC对审查的主要观点和待确认的要点(指南)。

清算资格要求

  • 获得和维持 CDS 清算资格的主要标准如下:

    1。金融工具经营者或注册金融机构;
    2。满足财务状况方面的某些标准(见表 1);
    3。作为清算参与者,具有健全的管理架构和适当的业务执行架构。

<表1>>获取/维护标准

金融工具经营者
资本净额 不少于1000亿日元
资本风险比 (*1) 超过200%(超过250%)
信誉 有足够的信誉

当 JSCC 认为有必要时,应采用括号中所示的级别。

注册金融机构
资本净额 不少于1000亿日元
资本充足率 (*2) 统一国际标准 (*3) (1)普通股一级资本比率 (*4):超过45%(超过5625%)
(2)一级比例:超过6%(超过75%)
(3)总资本比例:8%以上(10%以上)
国内标准 超过4%(超过5%)
偿付能力充足率(*5) 超过400%(超过500%)
信誉度 有足够的信誉

当 JSCC 认为有必要时,应采用括号中所示的级别。

*1:
特殊金融工具业者依本法第五十七条之五第二项规定办理申报者,亦同。
*2:
对于保险公司以外的注册金融机构,如果有海外办事处,则为统一国际标准下的未合并或合并资本充足率;如果没有海外营业机构,则为日本标准下的未合并或合并资本充足率。对于外国银行,应满足同等条件。
*3:
适用于受统一国际标准约束的银行:农林中金银行和商工中金银行
*4:
这应是农林中金银行的共同投资一级比率。
*5:
适用于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