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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金融工具债务承担业务

什么是金融工具债务承担业务

  • 基于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而承担承销义务的业务称为“金融工具债务承担业务”,执行此业务的机构称为“金融工具清算机构”。 JSCC等清算机构之所以被称为“中央对手方(CCP)”,是因为它们处于交易双方之间,通过开展“金融工具债务承担业务”而成为交易双方的交易对手。
  • 金融工具债务承担业务必须由首相许可的股份公司经营(《金融工具交易法》第156条之2等),JSCC于2003年1月7日成为日本第一家获得证券债务承担业务(现为金融工具债务承担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并于同年1月14日开始运营。
  • JSCC将指定承担债务的人清算参与者以及清算参与者和 JSCC 之间DVP 付款之外,我们还建立了付款保证方案。

具体示例

当证券买卖完成时,卖方有义务交付证券并接收收益,买方有义务支付收益并接收证券。参见示例 1)。

<示例 1>


4月1日(星期一),A证券以合约价100日元向B证券出售1,000股A公司股票,并于4月3日(星期三)结算日,A证券向B证券交付1,000股A公司股票,B证券向A证券支付100,000日元(= 100日元× 1,000 股)。

但是,如果证券卖方在预定的结算日将证券交付给买方,但买方没有支付价款,则卖方将无法获得收益 (参见示例 2),反之,如果证券的买方在预定的结算日向卖方付款,但卖方未交付证券,则买方将与证券分离,并且如果在各个交易方之间进行结算,则买方将承担各个交易伙伴的信用风险。



<示例 2>


例1中,4月3日(周三),A证券将A公司的股票移交给B证券,但由于B证券破产,无力支付价款,A证券被剥夺了10万日元的付款。

证券市场的买卖涉及连续与多个交易对手进行多次买卖,但如果在多次交易中分别与每个交易对手进行结算,则必须为每个交易对手承担信用风险,并且需要针对每个交易对手办理行政手续,从而造成沉重的管理负担。因此,信用度高的机构承担了卖方和买方双方与另一方产生的债务,并取得了相应的应收账款,从而介入了卖方和买方之间,成为因出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债务的一方。参见示例 3),通过保证结算,交易各方可以在不了解原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示例 3>


(1) 如果证券 A 以约定价格 100 日元向证券 B 出售 1,000 股 A 公司股票,则证券 A 有义务交付 1,000 股 A 公司股票并提出 100,000 日元的收据主张,证券 B 则有义务支付 100,000 日元并主张收取 1,000 股 A 公司股票证书。

(2) JSCC 将接受证券 A 向证券 B 交付 1,000 股 A 公司股票的义务,并且还将从 A 证券处获得新的索取权,以接收 1,000 股 A 公司股票。此外,我们将从B证券中承担A公司股票10万日元向A证券的付款义务,同时我们还将从B证券处获得A公司股票10万日元的新债权。换句话说,JSCC将从A证券收到的A公司股票交付给B证券而不是A证券,并将向A证券支付从B证券收到的价款而不是B证券。

(1) 销售完成

(2) JSCC 承担债务

此外,通过将多个支付对手方合并到一个机构,集中接入点将减轻支付管理程序的负担。参见示例 4)。另外,由于这种集中化,只会结算卖出数量和买入数量之间的差额净额时(净额结算),减少支付金额的效果会更高,从而可以更有效地使用资金和证券。



<示例 4> 集中接入点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