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国债交易参与者标准
关于场外国债交易清算资质要求
- 取得并保持JSCC规定的场外国债交易清算资格(以下简称场外国债交易清算资格)的主要标准如下。
- 此外,就财务基础而言,可以通过获得母公司的担保来满足收购标准。关于母公司担保,参见《国债场外交易清算业务业务流程》第七条第二款。
清算资格要求
- 金融工具业务经营者、证券金融公司、货币市场公司、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商工中金银行或保险公司。
- 财务状况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参见表 1 和表 2)。 (注1)
- 作为清算参与者具有适当的管理架构和业务执行架构。
<表1>获取标准
| ●金融工具经营者、证券金融公司或货币市场公司 | 内部清算资质 | 其他公司清算资质(注2) | |
|---|---|---|---|
| 资本金额 | 超过3亿日元 | 超过3亿日元 | |
| 净资产/净资产 | 超过50亿日元 | 超过200亿日元 | |
| 资本充足率 | 超过 200% | 超过 200% | |
| 合并资本充足率 (注释 3) | 超过 200% | 超过 200% | |
| ●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商工中金银行或保险公司 | 内部清算资质 | 其他公司清算资质 | |
| 资本金额或投资总额 (注4) | 超过3亿日元 | 超过3亿日元 | |
| 净资产金额 | 超过50亿日元 | 超过200亿日元 | |
| 股权比例(注5) | 统一国际标准 (注6) |
(1)普通股等一级比率
(注7) 超过 45% (2)一级比例超过6%
(3)总股权比例超过8%
|
(1) 普通股一级比率 (注7) 超过 45% (2)一级比率超过6% (3)总股本比例超过8% |
| 国内标准 | 超过 4% | 超过 4% | |
| 偿付能力充足率(注释8) | 超过 400% | 超过 400% | |
<表2>维护标准
| ●金融工具经营者、证券金融公司或货币市场公司 | 内部清算资质 | 其他公司清算资质 | |
|---|---|---|---|
| 资本金额 | 超过3亿日元 | 超过3亿日元 | |
| 净资产/净资产 | 超过10亿日元 | 超过200亿日元 | |
| 资本充足率 | 140% 或更多 | 200% 或更多 | |
| 综合资本充足率(注3) | 140% 或更多 | 200% 或更多 | |
| ●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商工中金银行或保险公司 | 内部清算资质 | 其他公司清算资质 | |
| 资本金额或投资总额(注4) | 超过3亿日元 | 超过3亿日元 | |
| 净资产 | 超过10亿日元 | 超过200亿日元 | |
| 股权比例(注5) | 统一国际标准 (注6) | (1) 普通股一级资本比率 (注7)45% 或更多 (2) 一级比率 6% 或以上 (3)总股本比例8%以上 |
(1) 普通股一级资本比率 (注7)45% 或更多 (2) 一级比率 6% 或以上 (3)总股本比例8%以上 |
| 国内标准 | 4% 或更多 | 4% 或更多 | |
| 偿付能力充足率(注8) | 200% 或更多 | 400% 或更多 | |
注1:不过,“有关中介机构的标准”将另行制定。
注2:除清算自己的交易外,具有其他公司清算资格的还可以办理证券等清算业务。只有金融工具经营者和注册金融机构才能申请取得其他公司清算资格。
注3:仅限于依本法第五十七条之五第二项规定申报之特殊金融交易业者。
注4:如果是互助公司,则解读为基金总额(包括基金赎回准备金)。
注5:银行、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商工中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等”)可能在海外设有符合国际标准下的非并表或并表金融服务资格的业务据点(信用合作社除外)。未并表一级资本充足率、未并表或并表一级资本充足率、未并表或并表总资本充足率、无境外营业基地和有境外营业基地的信用社资本比率、按照国内标准的未并表或并表资本充足率。此外,对于外资银行也同样适用。
注6:适用于国际标准银行、农林中金银行、国际标准银行和商工中金银行
注7:对于农林中金银行和国际标准银行来说,是指普通投资等一级比率。
注8:适用于保险公司。
(*)为了获得并维持国债场外交易清算资格,需要准备包括参与日本证券存管中心株式会社的结算撮合系统在内的系统环境。

